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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史》卷一百七十五 志第一百二十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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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食貨上三(布帛 和糴 漕運)

《宋史》卷一百七十五 志第一百二十八

布帛 宋承前代之制,調絹、綢、絹、布、絲、綿以供軍須,又就所產折科、和市。其纖麗之物,則在京有綾錦院,西京、真定、青益梓州場院主織錦綺、鹿胎、透背,江寧府、潤州有織羅務,梓州有綾綺場,亳州市縐紗,大名府織縐縠,青、齊、鄆、濮、淄、濰、沂、密、登、萊、衡、永、全州市平絁。東京榷貨務歲入中平羅、小綾各萬匹,以供服用及歲時賜與。諸州折科、和市,皆無常數,唯內庫所須,則有司下其數供足。自周顯德中,受公私織造並須幅廣二尺五分,民所輸絹匹重十二兩,疏薄短狹、塗粉入藥者禁之;河北諸州軍重十兩,各長四十二尺。宋因其舊。

開寶三年,令天下諸州凡絲、綿、綢、絹麻布等物,所在約支二年之用,不得廣科市以煩民。初,蓬州請以租絲配民織綾,給其工直,太祖不許。太宗太平興國中,停湖州織綾務,女工五十八人悉縱之。詔川峽市買場、織造院,自今非供軍布帛,其錦綺、鹿胎、透背、六銖、欹正、龜殼等段匹,不須買織,民間有織賣者勿禁。馬元方爲三司判官,建言:"方春乏絕時,預給庫錢貸民,至夏秋令輸絹於官。"大中祥符三年,河北轉運使李士衡又言:"本路歲給諸軍帛七十萬,民間罕有緡錢,常預假於豪民,出倍稱之息,至期則輸賦之外,先償逋欠,以是工機之利愈薄。請預給帛錢,俾及時輸送,則民獲利而官亦足用。"詔優予其直。自是諸路亦如之。或蠶事不登,許以大小麥折納,仍免倉耗及頭子錢。

天聖中,詔減兩蜀歲輸錦綺、鹿胎、透背、欹正之半,罷作綾花紗。明道中,又減兩蜀歲輸錦綺、綾羅、透背、花紗三之二,命改織綢、絹以助軍。景祐初,遂詔罷輸錦背、繡背、遍地密花透背段,自掖庭以及閭巷皆禁用。其後歲輒增益梓路紅錦、鹿胎,慶曆四年復減半。既而又減梓路歲輸絹三之一,紅錦、鹿胎半之。先是,鹹平初,廣南西路轉運使陳堯叟言:"準詔課植桑棗,嶺外唯產苧麻,許令折數,仍聽織布赴官場博市,匹爲錢百五十至二百。"

至是,三司請以布償芻直,登、萊端布爲錢千三百六十,沂布千一百,仁宗以取直過厚,命差減其數。自西邊用兵,軍須綢絹,多出益、梓、利三路,歲增所輸之數;兵罷,其費乃減。嘉祐三年,始詔寬三路所輸數。治平中,歲織十五萬五千五百餘匹。

神宗即位,京師米有餘蓄,命發運司損和糴數五十萬石,市金帛上京,儲之榷貨務,備三路軍須。京東轉運司請以錢三十萬二千二百貫給貸於民,令次年輸絹,匹爲錢千,隨夏稅初限督之。詔運其錢於河北,聽商人入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