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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史》卷一百八十五 志第一百三十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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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食貨下七

《宋史》卷一百八十五 志第一百三十八

  ○酒 坑冶 礬 香附

酒 宋榷酤之法:諸州城內皆置務釀酒,縣、鎮、鄉、閭或許民釀而定其歲課,若有遺利,所在多請官酤。三京官造麴,聽民納直以取。

陳、滑、蔡、潁、隨、郢、鄧、金、房州、信陽軍舊皆不榷。太平興國初,京西轉運使程能請榷之,所在置官吏局署,取民租米麥給釀,以官錢市薪槱及吏工奉料。歲計獲無幾,而主吏規其盈羨,及醞齊不良,酒多醨薄,至課民婚葬,量戶大小令酤,民甚被其害。歲儉物貴,殆不償其費。太宗知其弊,淳化五年,詔募民自釀,輸官錢減常課三之二,使其易辦;民有應募者,檢視其貲產,長吏及大姓共保之,後課不登則均償。是歲,取諸州歲課錢少者四百七十二處,募民自酤,或官賣曲收其直。其後民應募者寡,猶多官釀。

陝西雖榷酤,而尚多遺利。鹹平五年,度支員外郎李士衡請增課以助邊費,乃歲增十一萬餘貫。兩浙舊募民掌榷,雍熙初,以民多私釀,遂蠲其禁,其榷酤歲課如麴錢之制,附兩稅均率。二年,詔曰:"有司請罷杭州榷酤,乃使豪舉之家坐專其利,貧弱之戶歲責所輸,本欲惠民,乃成侵擾。宜仍舊榷酒,罷納所均錢。"天禧四年,轉運副使方仲荀言:"本道酒課舊額十四萬貫,遺利尚多。"乃歲增課九萬八千貫。

川峽承舊制,賣曲價重,開寶二年,詔減十之二。既而頗興榷酤,言事者多陳其非便,太平興國七年罷,仍舊賣曲。自是,惟夔、建、開、施、廬、黔、涪、黎、威州、梁山雲安軍,及河東之麟、府州,荊湖之辰州,福建之福、泉、汀、漳州、興化軍,廣南東、西路不禁。

自春至秋,醞成即鬻,謂之"小酒",其價自五錢至三十錢,有二十六等;臘釀蒸鬻,候夏而出,謂之"大酒",自八錢至四十八錢,有二十三等。凡醞用粳、糯、粟、黍、麥等及曲法、酒式,皆從水土所宜。諸州官釀所費谷麥,準常糴以給,不得用倉儲。酒匠、役人當受糧者給錢。凡官曲,麥一斗爲曲六斤四兩。賣曲價:東京、南京斤直錢百五十五,西京減五。

鹹平末,江、淮制置增榷酤錢,頗爲煩刻。景德二年,詔毋增榷,自後制置使不得兼領酒榷。四年,又詔中外不得更議增課以圖恩獎。天禧初,著作郎張師德使淮南,上言:"鄉村酒戶年額少者,望並停廢。"從之。

至道二年,兩京諸州收榷課銅錢一百二十一萬四千餘貫、鐵錢一是五十六萬五千餘貫,京城賣麴錢四十八萬餘貫。天禧末,榷課銅錢增七百七十九萬六千餘貫,鐵錢增一百三十五萬四千餘貫,麴錢增三十九萬一千餘貫。

五代漢初,犯曲者並棄市;周,至五斤者死。建隆二年,以周法太峻,犯私曲至十五斤、以私酒入城至三鬥者始處極刑,餘論罪有差;私市酒、曲者減造人罪之半。三年,再下酒、曲之禁,戶私造差定其罪:城郭二十斤、鄉閭三十斤,棄市;民持私酒入京城五十里、西京及諸州城二十里者,至五斗處死;所定裏數外,有官署酤酒而私酒入其地一石,棄市。乾德四年,詔比建隆之禁第減之:凡至城郭五十斤以上、鄉閭百斤以上、私酒入禁地二石、三石以上、至有官署處四石,五石以上者,乃死。法益輕而犯者鮮矣。

端拱二年令:民買曲釀酒酤者,縣鎮十里如州城二十里之禁。天聖以後,北京售曲如三京法,官售酒、曲亦畫疆界,戒相侵越,犯皆有法。其不禁之地,大概與宋初同,唯增永興軍、大通監、川峽之茂州、富順監。

時天下承平既久,戶口浸蕃,爲酒醪以靡谷者益衆。乾興初,言者謂:"諸路酒課,月比歲增,無有藝極,非古者禁羣飲、教節用之義。"遂詔:"鄉村毋得增置酒場,已募民主之者,期三年;他人雖欲增課以售,勿聽;主者自欲增課,委官吏度異時不至虧額負課,然後上聞。"既而御史中丞晏殊請酒場利薄者悉禁增課。

天聖七年,詔:"民間有吉凶事酤酒,舊聽自便,毋抑配。而江、淮、荊湖、兩浙酒戶往往豪制良民,至出引目,抑使多售。其嚴禁止,犯者聽人告,募人代之。"慶曆初,三司言:"陝西用兵,軍費不給,尤資榷酤之利。請較監臨官歲課,增者第賞之。"繼令蕭定基、王琪等商度利害。

初,酒場歲課不登,州縣多責衙前或伍保輸錢以充其數,嘉禧、治平中,數戒止之。治平四年,手詔蠲京師酒戶所負榷錢十六萬緡,又江南比歲所增酒場,強率人酤酒者禁止。皇祐中,酒麴歲課合緡錢一千四百九十八萬六千一百九十六,至治平中,減二百一十二萬三千七百三;而皇祐中,又入金帛、絲纊、芻粟、材木之類,總其數四百萬七百六十,治平中,乃增一百九十九萬一千九百七十五。

熙寧三年,詔諸郡遇節序毋得以酒相饋。初,知渭州蔡挺言:"陝西有醞公使酒交遺,至逾二十驛,道路煩苦。"詔禁之。至是,都官郎中沈行復言:"知莫州柴貽範饋他州酒至九百餘瓶,用兵夫逾一百人。"故並諸路禁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