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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史》卷一百九十五 志第一百四十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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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兵九

《宋史》卷一百九十五 志第一百四十八

  ○訓練之制

訓練之制 禁軍月奉五百以上,皆日習武技。三百以下,或給役,或習技。其後別募廂兵,亦閱習武技,號教閱廂軍。戍川、廣者舊不訓練,嘉祐以後稍習焉。凡諸日習之法,以鼓聲爲節,騎兵五習,步兵四習,以其坐作進退非施於兩軍相當者然。自宋初以來,中外諸軍皆用之。

明道二年,樞密使王曙言:"天下廂軍止給役而未嘗習武技,宜取材勇者訓肄,升補禁軍。"上可其奏。

康定元年,帝御便殿閱諸軍陣法。議者謂諸軍止教坐作進退,雖整肅可觀,然臨敵難用,請自今遣官閱陣畢,令解鐙以弓弩射。營置弓三等,自一石至八斗;弩四等,自二石八斗至二石五斗,以次閱習。詔行之陝西、河東、河北路。是歲,詔:"教士不衽帶金革,緩急不足以應敵。自今諸軍各予鎧甲十、馬甲五,令迭披帶。"又命諸軍班聽習雜武技,勿輒禁止。

慶曆元年,徙邊兵不教者於內郡,俟習武技即遣戍邊。

二年,諸軍以射親疏爲賞罰,中的者免是月諸役,仍籍其名。闕校長,則按籍取中多者補。樞密直學士楊偕請教騎兵止射九鬥至七鬥三等弓,畫的.爲五暈,去的二十步,引滿即發,射中者,視暈數給錢爲賞。騎兵佩劈陣刀,訓肄時以木杆代之。奏可。

四年,詔:"騎兵帶甲射不能發矢者,奪所乘馬與本營藝優士卒。"韓琦言:"教射唯事體容及強弓,不習射親不可以臨陣。臣至邊,嘗定弓弩挽強、蹠硬、射親格,願行諸軍立賞肄習。歲以春秋二時各一閱,諸營先上射親吏卒之數,命近臣與殿前、馬步軍司閱之。其射親入第四至第七等,量先給賜;入第三等已上及挽強、蹠硬中格,悉引對親閱;等數多者,其正副指揮使亦第賜金帛。"詔以所定格班教諸軍。四年,遣官以陝西陣法分教河北軍士。

五年,密詔益、利、梓、夔路鈐轄司,以弓弩習士卒,候民間觀聽浸熟,即便以短兵日教三十人,十日一易。知幷州明鎬言:"臣近籍諸營武藝之卒,使帶甲試充奇兵外,爲三等,庶幾主將悉知軍中武技強弱,臨敵可用。"詔頒其法三路。范仲淹請以帶甲射一石充奇兵,餘自九鬥至七鬥第爲三等,射力及等即升之。詔著爲令。

六年,詔諸軍夏三月毋教弓弩,止習短兵。又詔:"以春秋大教弓射一石四鬥、弩彍三石八斗、槍刀手勝三人者,立爲武藝出衆格。中者,本營闕階級即以次補。"

至和元年,詔:"諸軍選將校,武藝鈞,以射親爲上。"韓琦又言:"奉詔,軍士弩彍四石二斗並弓箭、槍手應舊規選中者,即給挺補守闕押官,然則排連舊制爲虛文矣。請三路兵遇春秋大教,武技出衆者優給賞物,免本營他役,候階級闕,如舊制選補。"奏可。

治平二年,詔:"河北戰卒三十萬一千、陝西四十五萬九百並義勇等,委總管司訓練,毋得冗佔。"

熙寧元年,詔曰:"國家置兵以備戰守,而主兵之官冗佔者衆,肄習弗時,或誤軍事。帥臣、安撫、監司其察所部有佔兵不如令者以聞。"十月,樞密院請陝西、河東選三班使臣及士人任殿侍者,以爲河北諸路指使,教習騎軍。或言河朔兵有教閱之名而無其實,請班教法於其軍,久而弗能者,罷爲廂軍。奏可。

二年,帝常語執政:"並邊訓練士卒,何以得其精熟?"安石對曰:"京東所教兵已精強,願陛下推此法以責邊將,間詔其兵親臨閱試。訓練簡閱有不如詔者罰之,而賞其能者。賞不遣賤,罰不避貴,則法行而將吏加勸,士卒無不奮勵矣。"九月,選置指使巡教諸軍,殿前司四人,馬、步軍司各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