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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史》卷一百九十三 志第一百四十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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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兵七(召募之制)

《宋史》卷一百九十三 志第一百四十六

召募之制 起於府衛之廢。唐末士卒疲於徵役,多亡命者,樑祖令諸軍悉黵面爲字,以識軍號,是爲長征之兵。方其募時,先度人材,次閱走躍,試瞻視,然後黵面,賜以緡錢、衣履而隸諸籍。國初因之,或募土人就所在團立,或取營伍子弟聽從本軍,或募饑民以補本城,或以有罪配隸給役。取之雖非一途,而伉健者遷禁衛,短弱者爲廂軍,制以隊伍,束以法令。當其無事時,雖不無爵賞衣廩之費,一有徵討,則以之力戰鬥,給漕輓,而天下獷悍失職之徒,皆爲良民之衛矣。

初,太祖揀軍中強勇者號兵樣,分送諸道,令如樣招募。後更爲木梃,差以尺寸高下,謂之等長杖,委長吏、都監度人材取之。當部送闕者,軍頭司覆驗,引對便坐,分隸諸軍。

真宗祥符中,重定等杖,自五尺八寸至五尺五寸爲五等,諸州部送闕下,及等者隸次軍。

仁宗天聖元年,詔京東西、河北、河東、淮南、陝西路募兵,當部送者刺"指揮"二字,家屬給口糧。兵官代還,以所募多寡爲賞罰。又詔益、利、梓、夔路歲募民充軍士,及數即部送,分隸奉節、川效忠、川忠節。於是遠方健勇失業之民,悉有所歸。

慶曆七年,諸路募廂軍及五尺七寸已上者,部送闕下,試補禁衛。

至和元年,河北、河東、陝西募就糧兵,騎以四百人、步以五百人爲一營。

嘉祐二年復定等仗,自上四軍至武肅、忠靖皆五尺已上,差以寸分而視其奉錢:一千者以五尺八寸、七寸、三寸爲三等。奉錢七百者,以五尺七寸、六寸、五寸爲三等。奉錢五百者,以五尺六寸、五寸五分爲三等。奉錢四百者,以五尺五寸、四寸五分爲二等。奉錢三百者,以五尺五寸、四寸五分、四寸、三寸、二寸爲六等。奉錢二百者,以五尺四寸、三寸五分、三寸、二寸爲四等。不給奉錢者,以五尺二寸或下五寸七指、八指爲等。唯武嚴、御營喝探以藝精者充,諸司筦庫執技者不設等杖。

七年,御史唐介言:"比歲等募禁軍多小弱,不勝鎧甲,請以初創尺寸爲定,敢議減縮者,論以違制。"詔:"禁軍備戰者,宜著此令。其備役雄武、宣敕六軍、搭材之類,如軍馬敕。"

治平二年,募陝西土民、營伍子弟隸禁軍,一營填止八分。又遣使畿縣、南京、曹、濮、單、陳、許、蔡、亳州募民補虎翼、廣勇,人加賜絹、布各一。

治平四年,詔延州募保捷五營,以備更戍。

熙寧元年,詔諸州募饑民補廂軍。

二年,樞密院言:"國初邊州無警則罷兵,今既講和,而屯兵至多,徒耗金帛。若於近裏糧賤處增募營兵,但令往戍極邊,甚爲便計。"帝與文彥博及韓絳、陳昇之、呂公弼等議之,或以爲自古皆募營兵,遇事息即罷,或以爲緣邊之兵不可多減。乃命彥博等詳議以聞。

三年七月,詔京西路於有糧草州軍招廂軍,共三萬人爲額。十一月,知定州滕甫乞下本路依舊制募弓箭社,以爲邊備。從之。

四年十二月,樞密院言:"在京系役兵士,舊額一萬八千二百五十九人,見闕六千三百九十二人,若招揀得足,即不須外路勾抽,以免不習水土、凍餒道斃之患。欲於在京及府界、京東西、河北招少壯兵,止供在京功役,不許臣僚佔差,不過期年,可使充足。卻對減在外招募之數,樁管所減糧賜上供,以給有司之用。"從之。

五年,權發遣延州趙禼招到漢蕃弓箭手人騎四千九百八十四,爲八指揮,遂擢吏部員外郎,加賜銀絹二百。

七年,分遣使臣諸路選募熙河效用,先以名聞。河北、河東所募兵悉罷。

八年,詔軍士祖父母、父母老疾無侍丁而應募在他處者,聽徙。

九年,詔選補捧日、天武以下諸軍闕,馬軍三分補一,步軍十分補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