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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元史》卷六十四·志第三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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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選舉一

《新元史》卷六十四·志第三十一

△學校科舉

自世祖以來,科舉議而未行,士之進身,皆由椽吏。其歲貢之法曰吏習儒書,儒通吏事。奉行既久,考選多不如法。仁宗即位,設科取士,論才首德行,衡文先經術,立法之善,易世不能廢也。惟以稔知吏弊,凡由吏出身着,限以一切之法。其後御史許有壬極論文,以爲通事、知印、宣使之屬尚獲優升,獨於椽吏待之過嚴,繩之過刻。然吾觀元之選格煩瑣凌雜,務在遷其仕進之途而已,匪獨仁宗之限吏爲弊法也。今爲《選舉志》區爲四事,曰:學枝、科舉、銓法、考課。讀史者可以甄其得失焉。

太宗六年,以馮光宇爲國子總教,命侍鉅子弟十八人入學,是爲建置學校之始。

中統二年八月,詔曰:“諸路學校久廢,無以作成人才。今擬選傅學洽聞之士,以教之。凡諸生進修者,仍選高業儒生教授,嚴加訓誨,務使成才,以備他日選擢之用。仍仰各路官司常切主領教勸。”

至元六年四月,復詔日:“事在似緩而實急者,學校是也。蓋學校者風化之本,出治之原也。諸路雖設有學官,所在官司例皆視同泛常,不肯用心勉勵,以致學校之事有名無實。由是吏民往往不循理法,輕犯憲章,深不副朝廷宣明教化之意。今遍行各路,如遇朔望,自長次以下,各率僚屬俱詣文廟。焚香札畢,從學官詣講堂,同諸生及願從學者講論經史,更相授受。日就月將,教化可明,人材可出。所在鄉村鎮店,選有德望學問可爲師表者,於農隙之時,依法訓導,使長幼皆聞孝弟忠信之言,則禮讓既行,風化自厚矣。”是年十一月,設提舉學校及教授官。

七年,命侍臣子弟十一人入學,以長者四人從許衡,七人從王恂。

二十三年,集賢直學士程文海言:“臣聞國與天地必需才爲用,而人才之盛非自盛也,全在國家教育之勤。其衰也反是。參之歷代可考也。國家自中統建元以來,中外臣僚亦時聞表,表偉傑者,皆自往時故老宿儒薰陶浸灌而然。歷史既久。以次淪謝。臣不知更十餘年後,人物當如何瑣瑣也。而主論者恬不知怪,視學校爲不急,謂詩書爲無有,不知人才盛衰張本於此。蓋有旨行貢舉法,求好秀才。上意匪不敦切。而僉人輒陰沮之。應故事而集議,凡幾作輟矣。無怪乎選任之非才,政治之不理也。今已至此,後當若何。臣愚欲陛下明詔,有司重學校之事,慎師儒之選。京師首善之地,尤當興建國學,選一時名流爲國人矜式,優以餼廩,隆以禮貌,庶四方觀感有所興起。而名都大邑教官有闕,不但循常例收庸人而已。必使廷臣擇可以爲人表儀者,條具聞奏,令有祿可養,而不匱職,比親民而加優視。教化之廢興,爲考第之殿最。其諸生有經明行修者,特與蠲免賦役,依正降詔書施行。臣望國家教育有方,多士鼓舞不倦,他日隨取隨足,舞臨事乏才之嘆,天下幸甚。”奏上,帝韙之。

二十四年,立國子學於大都,設博士通掌學事,分教三齋生員,講授經旨,是正音訓。復設助教同掌學事,而專守一齋。正、錄申明規矩,督習課業。凡讀書,必先《孝經》、《小學》、《論語》、《孟子》、《大學》《中庸》,次及《詩》、《書》、《禮記》、《周禮》、《春秋》、《易》。博士、助教親授句讀、音訓,正、錄、伴讀以次傳習之。講說則依所讀之序,正、錄、伴讀亦以次傳習之。次日,抽籤,令諸生復說其功課。對屬、詩章、經解、史評,則博士出題,生員具藁,先呈助教,俟博士既定,始錄附課簿,以憑考校。其生員之數,定二百人,先令一百人及伴讀二十人入學。其百人之內,蒙古半之,色目、漢人年之。是時集賢院並衆官會議學校事宜,定監官四員;祭酒一員周正平。司業二員耶律伯強,硯伯固,監丞一員王嗣能:學官六員:博士二員張仲安、滕仲理,助教四員謝弈、周鼎、靳泰亨、王載。伴讀二十人,公選通文學者充之。學生先設一百二十人,蒙古五十人,諸色目漢人五十人,年十一歲以上,伴讀十人,年十五歲以上。各用經史子集諸書於官書內,關學生飲食並一切所需,官爲應付,俟置學田訖,然後開支。一,國子監隸集賢院。一,文廟前件議得,合行創建。一,所先立學校,大都撥地與國學。一,同興築。一,外道學校生員成才者,申太學,茂異者,申集賢院,面奏區用。一,儒戶免差徭。迤北路分,除至元十三年進試外,據迤南新附去處在籍儒戶。若有別項各色別無定奪,其餘籍內儒戶,照納地稅商稅外,一切雜泛差徭,並行蠲免。詔從之。

二十八年三月,命各路各縣學內設立小學,選請老成之士教之。或自願招師,或自從其父兄者,聽便。其他先儒講學之地,與好事之家出私錢贍學者,並立爲書院。書院設山長一員。凡師儒之命於朝廷者曰教授,路府上中州置之。命於禮部及行省及宣慰司者曰學正、山長、學錄、教諭,路州縣及書院置之。凡路府州書院設直學以掌錢穀,從郡守及憲府官試補,直學考滿,又試所業十篇,升爲學錄、教諭。凡學正、山長、學錄、教諭或由集賢院及臺憲等官舉充之。教諭、學錄歷兩考升學正、山長,又歷一考升散府上中州教授,又歷考升路教授。後又改直學考滿爲州教授。自京學及州縣學以及書院,凡生徒之肄業於是者,守令薦舉之,或用爲教官,或取爲吏屬雲。

至歲貢之法,大德八年,始定國子生蒙古、色目、漢人三歲各貢一人。十年,國子學定蒙古、色目、漢人生員二百人,三年各貢二人。

至大四年,定生員額二百人。是年,復立國子學試貢法,蒙古授官六品,色目正七品,漢人從七品。試蒙古之法宜從寬,色目生宜稍加密,漢人生則全科場之制。

延祜二年,增生員百人,陪堂生二十人,用集賢學士趙孟頫、禮部尚書元明善等所書國子學貢試之法更定之。一日:升齋等第。六齋東西相向,下兩齋左曰遊藝,右曰依仁,凡誦書講說、小學屬對者隸焉。中兩齋左曰據德,右曰志道,講說《四書》、課肄詩律者隸焉。上兩左者曰時習,右曰日新,講說《易》、《書》、《詩》、《春秋》科,習明經義等程文者隸焉。每齋員數不等,每委考其所習經書課業,及不違規矩者,以次遞升。

二日:私試規矩。漢人驗日新、時習兩齋,蒙古、色目取志道、據德兩齋,本學舉實歷坐齋二週歲以上,充貢舉。漢人私試,盂月試經疑一道,仲月試經義一道,季月試策問、表章、詔誥科一道。蒙古、色目人,盂月、仲月各試明經一經,季月試策問一道。辭理俱優者爲上等,準一分;理優辭平者爲中等。準半分。每歲終,通計其年積分,至八分以上者升充高等生員,以四十名爲額,內蒙古、色目各十名,漢人二十名。歲終試貢,員不必備,惟取實才。有分同闕少者,以坐齋月日先後多少爲定。其未及等,並雖及等無闕未補者,其年積分,並不爲用,下年再行積算。

三曰:黜罰科條。應私試積分生員,其有不事課業及一切違戾規矩者,初犯罰一分,再犯罰二分,三犯除名,從學正、錄糾舉,其知而不糾舉者,從本監議罰。應己補高等生員,初級殿試一年,再犯除名,從學正、錄糾舉,其知而不糾舉者,亦從本監議罰。應在學生員,歲終實歷坐齋不清年歲者,並行除名。除月假外,其餘各假,並不準。學正、錄歲終通行考校應在學生員,除蒙古、色目外,其餘漢人生員三年不能通一經者及不肯勤學者,勒令出學。其餘責罰,並依舊規。

泰定三年,更積分而爲貢舉,並依世祖舊制。其貢試之法,從監學所擬,大概與前法略同,而防閒較密雲。其學正、錄及司樂、典籍、管勾等貫,舊例舉積分生員充之,後以積分既革,於上齋舉年三十以上、學行堪範後學者爲正、錄,通曉音律、學業優贍者爲司樂、幹局通敏者爲典籍、管勾。其侍儀舍人,於上、中齋舉禮儀習熟、音吐洪暢、曾掌春秋釋奠、每月告朔明贊、衆見其能者充之。至伴讀員數,大德七年定四十人,歲貢八人。至大四年。定四十人,歲貢四人。延祐四年,定歲貢八人。是後,又命所貢生員與舉人同試於禮部,策於殿廷,又置備榜而力選擇焉。

童子舉。

唐宋始著於科,然亦無常員。

成宗大德三年,舉童子楊山童、海重。五年,大都提舉學校所舉安西路張泰山,江浙行省舉張升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