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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元史》卷六十五·志第三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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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選舉二

《新元史》卷六十五·志第三十二

△銓法上

凡怯薛之長,得自舉其居。諸怯薛歲久被遇,常加顯擢,惟長官薦用,則有定製。至元二十年議:“久侍禁闥、門地崇高者,初受朝命散官,減職事一等,否則量減二等。”至大四年,詔蒙古人降一等,色目人降二等,漢人降三等。

凡臺憲選用:大德元年,省議:“臺官舊無選法,俱於民職選取。後互相保選,省、臺各爲一選。宜令臺官,幕官聽自選擇,惟廉訪司官,則省、臺共選。若臺官於省部選人,則與省官共議之;省官於臺憲選人,亦與臺官共議之。”至元八年,定監察御史任滿,在職無異政,元系七品以下者例加一等,六品以上者升擢。泰定初,侍御史許有壬言:“監察御史前代八品之職,國朝官制爲正七品,選格內任一考與升正六品,外任兩考,方進一等。今歷史即除各道僉事正五品級,內臺都事必授副使正四品級。誠以御史非有職事之可比,使之位卑言高,蓋御之有道也。近四品、五品率皆除監察御史,甚有歷階已及三品而浮沈其內,彼果何望而奮於立事耶!今後莫若先盡縣達魯花赤縣令有治跡者,次及內外六品、七品才德堪充之人,其資品商者不必銓用,庶無患失之心。”

凡選舉守令:至元八年,詔以戶口增、田野闢、詞訟簡、盜賊息、賦役均五事備者,爲上選。九年,以五事備者爲上選,升一等。四事備者,減一資。三事有成者,爲中選,依常例遷轉。四事不備者,添一資。五事俱不舉者,黜降一等。二十三年,又益以勸課農桑克勤奉職者以次升獎,其怠於事者笞罷之。二十八年,詔:“路府州縣,除達魯花赤外,長官並宜選用漢人素有聲望,及勳臣故家,並儒吏出身,資品相應者,佐貳官遴進色目、漢人蔘用。”至正四年,申令黜降之事。六事備者升一等,四事備者減一資,三事備者平選,六事俱不備者降一等。

至元十五年,罷軍官遷職子弟仍襲原官之制。又軍官陣亡,子弟承襲;原官病死者,降一等承襲;總把、百戶病死及年老者,不許子弟承襲。著爲令。

十七年,詔:“渡江總把、百戶有功升遷者,總把依千戶降等承襲,百戶無遞降職名,則從其本等。”

十九年,奏擬:“萬戶、千戶、百戶物故,視其子孫堪承襲者,依例承襲外,都元帥、招討使、總管、總把,視其子孫堪承襲者,止令管其元軍。元帥、招討子孫爲萬戶,總管子孫爲千戶,總把子孫爲百戶,給元佩金銀符。病故者降等,惟陣亡者本等承襲。”

二十一年,舊志作二十年,誤。據《元典章》改正。詔:“萬戶、千戶、百戶分上中下三等,定立條格,通行遷轉。以三年爲滿,理算資考,升加品級。若年老病故者,令其子弟依例蔭敘。”是年,以舊制父子相繼,管領元軍,不設蒙古軍官,故定立資考,三年爲滿,通行遷轉。後各翼大小軍官俱設蒙古軍官,又兼調遣徵進,俱已離翼,難與民官一體遷轉蔭敘。合將萬戶、千戶、鎮撫自奏準日爲始,以三年爲滿,通行遷轉。百戶以下,不拘此例。凡軍官征戰有功過者,驗實跡升降。又定蒙古奧魯官,大翼萬戶下設奧魯總管府,從四品。小翼萬戶下設奧魯官,從五品。各千戶奧魯,亦設奧魯官,受院札。各千戶奧擊,不及一千戶者,或二百戶、三百戶以遠就近,以小就大,合併爲千戶翼奧魯官,受院札。若干礙投下,難以合併,宜再議之。又定首領官受敕牒,元帥、招討司經歷、知事,就充萬戶府經歷、知事,換降敕牒,如元翼該革,別與遷除。若王令旨,並行省札付、樞密院札付經歷。充中下萬戶府知事。行省諸司札付充提領案牘,並各翼萬戶自設經歷、知事,一例俱作提控案牘,受院札。又議:“隨朝各衛千戶鎮撫所提控案牘,已擬受院札,外任千戶鎮撫所提控案牘,合從行省許進,受萬戶府付身。

二十四年,詔:“諸求襲其父兄之職者,宜察其人而用之。凡舊臣勳閥及有戰功者,其子弟當先任以小職,若果有能,則大用之。

二十五年,軍官陣亡者,本等承襲。病故者,降二等。雖陣亡,其子弟無能,勿用。雖病故,其子弟果能,不必降等,於本等用之。若有身死老病人員子弟承襲承替,須嫺習弓馬、諳曉事務,開寫本人年甲,是否嫡庶長次,有無排下軍馬,保勘一切完備,申樞密院定奪施行。

大德四年,以上都虎賁司並武衛內萬戶、千戶、百戶達魯花赤亡歿,而無奏準承襲定例,似爲偏負。今後各翼達魯花赤亡歿,宜察其子弟有能者用之,無能則止。

十一年,詔:“色目鎮撫已歿,其子有能,依例用之。子幼,則取其兄弟之子有能者用之,俟其子長,即以其職還之。

至大二年,議:“各衛翼首領官至經歷以上,不得升除,似與官軍一體,其子孫乃不得承襲。今後年逾七十,而散官至正從四品者,宜正從五品軍官內任用。”

四年,詔:“軍官有故,令其嫡長子爲之。嫡長子亡歿,令嫡長孫爲之。嫡長孫亡歿,則令嫡長孫之嫡長子爲之。若嫡長俱無,則以其兄弟之子相應者爲之。”

皇慶元年,詔:“軍官不依例保舉者,有長子、長孫,反將庶子保舉者,罪之。”

太禧院。天曆元年,罷會福、殊二院而立之。其所轄諸司,則從其擢用。

宣徽院。皇慶二年,省臣奏:“其所轄倉庫、屯田官員,半由都省,半由本院用之。”奉旨,宜俱從省臣用之。

中政院。延祐七年,院臣啓:“皇后位下中政院用人,奉懿旨,依樞密院、御史臺等例行之。”

直省舍人,選宿衛及勳臣子弟爲之。又擇其商等二人,專掌奏事。大德八年,擬歷六十月者,始令從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