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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元史》卷六十六·志第三十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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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選舉三

《新元史》卷六十六·志第三十三

△銓法下

凡文武散官:

多采用金制,建官之初,散官例降職事二等。至元二十年,始升官職對品,九品無散官,謂之平頭敕。蒙古、色目,初授散官或降職事,再授職,雖不降,必俟官資合轉,然後升職。漢人初授官,不及職,再授則降職授官。必歷官至二品,則官必從職,不復用理算法矣。至治初,稍改之,尋復其舊。此外月日不及者,惟歷繁劇得優,獲功賞則優,由內地人邊遠則優,憲臺舉廉能政跡則優,以選出使絕權則優,然亦各有其格也。

凡保舉職官:

大德二年制:“各廉訪司所按治城邑內,有廉慎幹濟者,歲舉二人。”九年,詔:“臺、院、部五品以上官,各舉廉能識治體者三人,行省臺、宣慰司、廉訪司各舉五人。”

凡翰林院、國子學官:

大德七年,議:“文翰師儒難同常調,翰林院宜選通經史、能文辭者,國子學宜選年高德邵、能文辭者,須求資格相應之人,不得預保布衣之士。若果才鉢素著,必合不次超擢者,別行具聞。”

凡遷官之法:

從七以下屬吏部,正七以上屬中書,三品以上非有司所與奪,由中書取進止。自六品至九品爲敕授,則中書牒署之。自一品至五品爲宣授,則以制命之。三品以下用金寶,二品以上用玉寶,有特旨者則有告詞。其理箅論月日,遷轉憑散官,內任以三十月爲滿,外任以三歲爲滿,錢穀典守以二歲爲滿。而理考通以三十月爲則。內任官率一考升一等,十五月進一階。京官率一考,視外任減一資。外任官或一考進一階,或兩考升一等,或三考升二等。四品則內外考通理。然前任少,則後任足之,或前任多,則後任累之。一考者及二十七月,兩考者及五十七月,三考者及八十一月。

凡選用不拘常格:

省參議、都司郎中、員外商第者,拜參預政事、六曹尚書、侍郎,及臺幕官、監察御史出爲憲司官。外補官巳制授,入朝或用敕除,朝跡秩視六品,外任或爲長伯。在朝諸院由判官至使。寺監由丞至卿,館閣由後官至學士,有遞升之法,用人重於用法如此。又覃官,或準實授,或普減資升等,或內升等,或外鹹資,或外減內不減,斯則恩數之不常有者,惟四品以下者有之。三品則遞進一階,至正議大夫而止。若夫勳臣世胄、侍中貴人,上命超遷,則不可以選格論。亦有傳敕中書,送部覆奏,或致繳奏者。

凡吏部月選:

至元十九年,議:“到部解由即行照勘,合得七品者呈省。從七以下本部注擬,其餘流外人員,不拘多寡,並以一月一次銓注。”

凡官吏遷敘:

至元十年。議:“舊以三十月遷轉太速,以六十月遷轉太遲。”十七年,立遷轉官員。凡無過授見闕滿代者,令還家以俟。十九年,定內外官以三年爲考,滿任者遷敘,未滿者不許超遷。二十八年,定隨朝以三十月爲滿,在外以三週歲爲滿,錢穀官以得代爲滿,吏員以九十月日出職。

皇慶元年。御史中丞郝玉挺言:“國初設官,在內須三十月,在外須三週歲,考其殿最,以爲黜陟。比者省院臺部之臣久者一二歲,少者三五月,甚者旬日之間而屢遷數身着,奔走往來之不暇,豈暇治官事哉!乞自今惟內外大臣可急闕進技,其餘內外大小官屬,必俟任滿考績,方許進調,庶免朝除夕改,啓幸長奸之弊。”從之。

天曆二年,中書省臣又言:“比年朝官多不久於其職,或數月即改遷,於典制不類,且治績無從考驗,請如舊制爲宜。敕除風憲官外,其餘朝官不許二十月內遷調。”

凡近調閩、廣、川蜀、雲南官員:

每三歲,遣使與行省銓注,而以監察御史往蒞之。

至元十九年,省議:“江淮州郡遠近險易不同,似難一體,今量分爲三等:若腹裏常調官員遷入兩廣、福建溪洞州郡者,於本等資歷上,例升二等;其餘州郡例升一等;福建、兩廣官員五品以上,照勘員闕,移諮都省銓注,六品以下,就便委用,開具諮省。”

二十年,部議:“遷敘江淮官員,擬定應得資品,若於接連福建、兩廣溪洞州郡任用,升一等。”“甘肅、中興行省所轄,系西夏邊地,除本處籍貫見任官外,腹取遷去甘肅者,擬升二符,中興府擬升一等。”

二十二年,詔:“管民官,腹裏遷去四川,升一等,接連溪洞升二等。四川見任官,遷往接連溪洞,升一等,若遷去溪洞諸蠻夷,別議定奪。達魯花赤,就彼處無軍蒙古軍官內選擬,不爲常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