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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元史》卷七十九·志第四十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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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食貨十二

《新元史》卷七十九·志第四十六

△賑恤上

賑恤之法有二:曰蠲免,曰賑貸。以恩免者:朝廷有大慶則免之;有盜喊之亂、軍旅供給之費,則免之;逃亡復業者,則免之;軍民站戶困弊,則免之。以恩賑者:曰鰥寡孤獨,曰諸王部衆之貧乏。其餘則恩免所及者,賑亦及之。至於災免、災賑,則以水旱疫癘,救生恤死,尤荒政之最亟者。今類共事,分著於後。

恩免:

世祖中統元年,量減絲料、包銀分數。

二年,詔:減免民間差發,免平陽、太原軍站戶重租稅科。詔:十路宜撫使。量免民間課程,弛諸路山澤之禁。

三年,以軍興,人民勞苦,敕停公私逋負毋徵,以米千石、牛三百給西京蒙古戶。北東等路。以兵興供給繁重,免本歲絲料、包銀。蠲濱、棣今歲田租之半,東平蠲十分之二。復蒙古軍站戶。差戶、農民包銀,徵其半。俘戶止令輸絲。民戶輸賦之月,毋徵私債。敕濟南官吏,凡軍民公私逋負,權住毋徵。三叉沾竈戶,經宋兵焚掠,免今年租賦。以濟南路遭李璮之亂,軍民皆飢,盡免差發。

四年,以西涼民戶值渾都海之亂,人民流散,免差稅三年。

至元元年。詔:減明年包銀十分之三,無業者試十分之七,逃戶復業者免差稅三年。

三年,減中都包銀四分之一。

七年,諸路課程,減十分之一,以紓民力。

八年,詔:四川民力困弊,免茶鹽課稅。

十二年,蠲免包銀絲綿鈔,免河南路包銀三分之二,其餘路分亦免十分之五。

十三年,敕減今歲絲賦之半,免大都醫戶十二年絲銀。

十七年,敕和州等處爲叛兵所掠者,賜鈔給之。仍免民差役三年。

十八年,免福州路今年稅二分。十八年,以前租稅並免徵。

十九年,免諸路民戶明年包銀、俸鈔及逃移戶差稅。

二十年,免大都、平灤民戶絲綿俸鈔。二十年,免福建歸附後未徵苗稅,免京畿所括田舊稅三分之二,新稅三之一。

二十一年,蠲江南今年田租十分之二,其十八年以前逋欠悉免之。

二十二年,除民間包銀,三年不使帶納俸鈔,盡免大都地稅。

二十四年,免唐兀衛河西地元籍徭役,免東京等處軍民徭賦。

二十五年,免遼陽、武平等差發,以武岡、寶慶二路薦經寇亂,免今年酒稅課及前歲逋租。以南安、瑞、贛三路,連歲盜起,民多失業,免逋歲萬二千六百石。湖頭賊張治國掠泉州,免泉州今歲田。

二十六年,蠲汀、漳二州田租。宜章縣爲廣東寇所掠,免今歲田租。

二十七年,常寧州過寇亂,免其田租。廣州、韶州以遭寇亂,並免其田租。減河間、保定、平灤三路絲綿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