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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史》卷九十八 志第四十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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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兵一

《元史》卷九十八 志第四十六

兵者,先王所以威天下,而折奪奸宄、戡定禍亂者也。三代之制遠矣,漢、唐而下,其法變更不一。大抵用得其道,則兵力富,而國勢強;用失其宜,則兵力耗,而國勢弱。故兵制之得失,國勢之盛衰系焉。

元之有國,肇基朔漠。雖其兵制簡略,然自太祖、太宗,滅夏剪金,霆轟風飛,奄有中土,兵力可謂雄勁者矣。及世祖即位,平川蜀,下荊襄,繼命大將帥師渡江,盡取南宋之地,天下遂定於一,豈非盛哉!

考之國初,典兵之官,視兵數多寡,爲爵秩崇卑,長萬夫者爲萬戶,千夫者爲千戶,百夫者爲百戶。世祖時,頗修官制,內立五衛,以總宿衛諸軍,衛設親軍都指揮使;外則萬戶之下置總管,千戶之下置總把,百戶之下置彈壓,立樞密院以總之。遇方面有警,則置行樞密院,事已則廢,而移都鎮撫司屬行省。萬戶、千戶、百戶分上中下。萬戶佩金虎符,符趺爲伏虎形,首爲明珠,而有三珠、二珠、一珠之別。千戶金符,百戶銀符。萬戶、千戶死陣者,子孫襲爵,死病則降一等。總把、百戶老死,萬戶遷他官,皆不得襲。是法尋廢,後無大小,皆世其官,獨以罪去者則否。

若夫軍士,則初有蒙古軍、探馬赤軍。蒙古軍皆國人,探馬赤軍則諸部族也。其法,家有男子,十五以上、七十以下,無衆寡盡籤爲兵。十人爲一牌,設牌頭,上馬則備戰鬥,下馬則屯聚牧養。孩幼稍長,又籍之,曰漸丁軍。既平中原,發民爲卒,是爲漢軍。或以貧富爲甲乙,戶出一人,曰獨戶軍,合二三而出一人,則爲正軍戶,餘爲貼軍戶。或以男丁論,嘗以二十丁出一卒,至元七年十丁出一卒。或以戶論,二十戶出一卒,而限年二十以上者充。士卒之家,爲富商大賈,則又取一人,曰餘丁軍,至十五年免。或取匠爲軍,曰匠軍。或取諸侯將校之子弟充軍,曰質子軍,又曰禿魯華軍。是皆多事之際,一時之制。

天下既平,嘗爲軍者,定入尺籍伍符,不可更易。詐增損丁產者,覺則更籍其實,而以印印之。病死戍所者,百日外役次丁;死陣者,復一年。貧不能役,則聚而一之,曰合併;貧甚者、老無子者,落其籍。戶絕者,別以民補之。奴得縱自便者,俾爲其主貼軍。其戶逃而還者,復三年,又逃者杖之,投他役者還籍。其繼得宋兵,號新附軍。又有遼東之糺軍、契丹軍、女直軍、高麗軍,雲南之寸白軍,福建之畲軍,則皆不出戍他方者,蓋鄉兵也。又有以技名者,曰炮軍、弩軍、水手軍。應募而集者,曰答剌罕軍。

其名數,則有憲宗二年之籍、世祖至元八年之籍、十一年之籍,而新附軍有二十七年之籍。以兵籍系軍機重務,漢人不閱其數。雖樞密近臣職專軍旅者,惟長官一二人知之。故有國百年,而內外兵數之多寡,人莫有知之者。

今其典籍可考者,曰兵制,曰宿衛,曰鎮戍,而馬政、屯田、站赤、弓手、急遞鋪兵、鷹房捕獵,非兵而兵者,亦以類附焉,作《兵志》。

兵制

太宗元年十一月,詔:“兄弟諸王諸子並衆官人等所屬去處籤軍事理,有妄分彼此者,達魯花赤並官員皆罪之。每一牌子籤軍一名,限年二十以上、三十以下者充,仍定立千戶、百戶、牌子頭。其隱匿不實及知情不首並隱藏逃役軍人者,皆處死。”

七年七月,籤宣德、西京、平陽、太原、陝西五路人匠充軍,命各處管匠頭目,除織匠及和林建宮殿一切合幹人等外,應有回回、河西、漢兒匠人,並札魯花赤及札也、種田人等,通驗丁數,每二十人出軍一名。

八年七月,詔:“燕京路保州等處,每二十戶籤軍一名,令答不葉兒統領出軍。真定、河間、邢州、大名、太原等路,除先簽軍人外,於斷事官忽都虎新籍民戶三十七萬二千九百七十二人數內,每二十丁起軍一名,亦令屬答不葉兒領之。”

十三年八月,諭總管萬戶劉黑馬,據斜烈奏,忽都虎等元籍諸路民戶一百萬四千六百五十六戶,除逃戶外,有七十二萬三千九百一十戶,隨路總籤軍一十萬五千四百七十一名,點數過九萬七千五百七十五人,餘因近年蝗旱,民力艱難,往往在逃。有旨,今後止驗見在民戶籤軍,仍命逃戶復業者免三年軍役。

世祖中統元年六月,詔罷解鹽司軍一百人。初,解鹽司元籍一千鹽戶內,每十戶出軍一人,後阿藍答兒倍其役。世祖以重困其民,罷之。七月,以張榮實從南征,多立功,命爲水軍萬戶兼領霸州民戶。諸水軍將吏河陰縣達魯花赤胡玉、千戶王端臣軍七百有四人,八柳樹千戶斡來軍三百六十一人,孟州龐抄兒赤、張信軍一百九十人,濱棣州海口總把張山軍一百人,滄州海口達魯花赤塔剌海軍一百人,睢州李總管麾下孟春等五十五人,霸州蕭萬戶軍一百九十五人,悉聽命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