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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史》卷九十三 志第四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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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食貨一

《元史》卷九十三 志第四十二

《洪範》八政,食爲首而貨次之,蓋食貨者養生之源也。民非食貨則無以爲生,國非食貨則無以爲用。是以古之善治其國者,不能無取於民,亦未嘗過取於民,其大要在乎量入爲出而已。《傳》曰:“生財有大道,生之者衆,食之者寡,爲之者疾,用之者舒。”此先王理財之道也。後世則不然,以漢、唐、宋觀之,當其立國之初,亦頗有成法,及數傳之後,驕侈生焉,往往取之無度,用之無節。於是漢有告緡、算舟車之令,唐有借商、稅間架之法,宋有經、總制二錢,皆掊民以充國,卒之民困而國亡,可嘆也已。

元初,取民未有定製。及世祖立法,一本於寬。其用之也,於宗戚則有歲賜,於凶荒則有賑恤,大率以親親愛民爲重,而尤惓藐於農桑一事,可謂知理財之本者矣。世祖嘗語中書省臣曰:“凡賜與雖有朕命,中書其斟酌之。”成宗亦嘗謂丞相完澤等曰:“每歲天下金銀鈔幣所入幾何?諸王駙馬賜與及一切營建所出幾何?其會計以聞。”完澤對曰:“歲入之數,金一萬九千兩,銀六萬兩,鈔三百六十萬錠,然猶不足於用,又於至元鈔本中借二十萬錠矣。自今敢以節用爲請。”帝嘉納焉。世稱元之治以至元、大德爲首者,蓋以此。

自時厥後,國用浸廣。除稅糧、科差二者之外,凡課之入,日增月益。至於天曆之際,視至元、大德之數,蓋增二十倍矣,而朝廷未嘗有一日之蓄,則以其不能量入爲出故也。雖然,前代告緡、借商、經總等制,元皆無之,亦可謂寬矣。其能兼有四海,傳及百年者,有以也夫。故仿前史之法,取其出入之制可考者:一曰經理,二曰農桑,三曰稅糧,四曰科差,五曰海運,六曰鈔法,七曰歲課,八曰鹽法,九曰茶法,十曰酒醋課,十有一曰商稅,十有二曰市舶,十有三曰額外課,十有四曰歲賜,十有五曰俸秩,十有六曰常平義倉,十有七曰惠民藥局,十有八曰市糴,十有九曰賑恤,具著於篇,作《食貨志》。

  經理

經界廢而後有經理,魯之履畝,漢之核田,皆其制也。夫民之強者田多而稅少,弱者產去而稅存,非經理固無以去其害;然經理之制,苟有不善,則其害又將有甚焉者矣。

仁宗延祐元年,平章章閭言:“經理大事,世祖已嘗行之,但其間欺隱尚多,未能盡實。以熟田爲荒地者有之,懼差而析戶者有之,富民買貧民田而仍其舊名輸稅者亦有之。由是歲入不增,小民告病。若行經理之法,俾有田之家,及各位下、寺觀、學校、財賦等田,一切從實自首,庶幾稅入無隱,差徭亦均。”於是遣官經理。以章閭等往江浙,尚書你咱馬丁等往江西,左丞陳士英等往河南,仍命行御史臺分臺鎮遏,樞密院以軍防護焉。

其法先期揭榜示民,限四十日,以其家所有田,自實於官。或以熟爲荒,以田爲蕩,或隱佔逃亡之產,或盜官田爲民田,指民田爲官田,及僧道以田作弊者,並許諸人首告。十畝以下,其田主及管幹佃戶皆杖七十七。二十畝以下,加一等。一百畝以下,一百七;以上,流竄北邊,所隱田沒官。郡縣正官不爲查勘,致有脫漏者,量事論罪,重者除名。此其大略也。

然期限猝迫,貪刻用事,富民黠吏,並緣爲奸,以無爲有,虛具於籍者,往往有之。於是人不聊生,盜賊並起,其弊反有甚於前者。仁宗知之,明年,遂下詔免三省自實田租。二年,時汴梁路總管塔海亦言其弊,於是命河南自實田,自延祐五年爲始,每畝止科其半,汴梁路凡減二十二萬餘石。至泰定、天曆之初,又盡革虛增之數,民始獲安。今取其數之可考者,列於後雲:

河南省,總計官民荒熟田一百一十八萬七百六十九頃。

江西省,總計官民荒熟田四十七萬四千六百九十三頃。

江浙省,總計官民荒熟田九十九萬五千八十一頃。

  農桑

農桑,王政之本也。太祖起朔方,其俗不待蠶而衣,不待耕而食,初無所事焉。世祖即位之初,首詔天下,國以民爲本,民以衣食爲本,衣食以農桑爲本。於是頒《農桑輯要》之書於民,俾民崇本抑末。其睿見英識,與古先帝王無異,豈遼、金所能比哉?

中統元年,命各路宣撫司擇通曉農事者,充隨處勸農官。二年,立勸農司,以陳邃、崔斌等八人爲使。至元七年,立司農司,以左丞張文謙爲卿。司農司之設,專掌農桑水利。仍分佈勸農官及知水利者,巡行郡邑,察舉勤惰。所在牧民長官提點農事,歲終第其成否,轉申司農司及戶部,秩滿之日,注於解由,戶部照之,以爲殿最。又命提刑按察司加體察焉。其法可謂至矣。

是年,又頒農桑之制一十四條,條多不能盡載,載其所可法者:縣邑所屬村疃,凡五十家立一社,擇高年曉農事者一人爲之長。增至百家者,別設長一員。不及五十家者,與近村合爲一社。地遠人稀,不能相合,各自爲社者聽。其合爲社者,仍擇數村之中,立社長官司長以教督農民爲事。凡種田者,立牌橛于田側,書某社某人於其上,社長以時點視勸誡。不率教者,籍其姓名,以授提點官責之。其有不敬父兄及兇惡者,亦然。仍大書其所犯於門,俟其改過自新乃毀,如終歲不改,罰其代充本社伕役。社中有疾病兇喪之家不能耕種者,衆爲合力助之。一社之中災病多者,兩社助之。凡爲長者,復其身,郡縣官不得以社長與科差事。農桑之術,以備旱暵爲先。凡河渠之利,委本處正官一員,以時浚治。或民力不足者,提舉河渠官相其輕重,官爲導之。地高水不能上者,命造水車。貧不能造者,官具材木給之。俟秋成之後,驗使水之家,俾均輸其直。田無水者鑿井,井深不能得水者,聽種區田。其有水田者,不必區種。仍以區田之法,散諸農民。種植之制,每丁歲種桑棗二十株。土性不宜者,聽種榆柳等,其數亦如之。種雜果者,每丁十株,皆以生成爲數,願多種者聽。其無地及有疾者不與。所在官司申報不實者,罪之。仍令各社布種苜蓿,以防饑年。近水之家,又許鑿池養魚並鵝鴨之數,及種蒔蓮藕、雞頭、菱角、蒲葦等,以助衣食。凡荒閒之地,悉以付民,先給貧者,次及餘戶。每年十月,令州縣正官一員,巡視境內,有蟲蝗遺子之地,多方設法除之。其用心周悉若此,亦仁矣哉!

九年,命勸農官舉察勤惰。於是高唐州官以勤升秩,河南陝縣尹王仔以惰降職。自是每歲申明其制。十年,令探馬赤隨處入社,與編民等。二十五年,立行大司農司及營田司於江南。二十八年,頒農桑雜令。是年,又以江南長吏勸課擾民,罷其親行之制,命止移文諭之。二十九年,以勸農司併入各道肅政廉訪司,增僉事二員,兼察農事。是年八月,又命提調農桑官帳冊有差者,驗數罰俸。故終世祖之世,家給人足。天下爲戶凡一千一百六十三萬三千二百八十一,爲口凡五千三百六十五萬四千三百三十七,此其敦本之明效可睹也已。

成宗大德元年,罷妨農之役。十一年,申擾農之禁,力田者有賞,遊惰者有罰,縱畜牧損禾稼桑棗者,責其償而後罪之。由是大德之治,幾於至元。然旱暵霖雨之災迭見,飢毀荐臻,民之流移失業者亦已多矣。

武宗至大二年,淮西廉訪僉事苗好謙獻種蒔之法。其說分農民爲三等,上戶地一十畝,中戶五畝,下戶二畝或一畝,皆築垣牆圍之,以時收採桑椹,依法種植。武宗善而行之。其法出《齊民要術》等書,茲不備錄。三年,申命大司農總挈天下農政,修明勸課之令,除牧養之地,其餘聽民秋耕。

仁宗皇慶二年,復申秋耕之令,惟大都等五路許耕其半。蓋秋耕之利,掩陽氣於地中,蝗蝻遺種皆爲日所曝死,次年所種,必盛於常禾也。延祐三年,以好謙所至,植桑皆有成效,於是風示諸道,命以爲式。是年十一月,令各社出地,共蒔桑苗,以社長領之,分給各社。四年,又以社桑分給不便,令民各畦種之。法雖屢變,而有司不能悉遵上意,大率視爲具文而已。五年,大司農司臣言:“廉訪司所具栽植之數,書於冊者,類多不實。”觀此,則惰於勸課者,又不獨有司爲然也。致和之後,莫不申明農桑之令。天曆二年,各道廉訪司所察勤官內丘何主簿等凡六人,惰官濮陽裴縣尹等凡四人。其可考者,蓋止於此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