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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元史》卷七十二·志第三十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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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食貨五

《新元史》卷七十二·志第三十九

△酒醋課茶課市舶課

酒醋課。大宗三年,立酒醋局坊場官,榷酤辦課,仍以州府縣司長吏充提點官,隸徵收課稅所,其課稅驗戶口多寡定之。六年,頒酒麴醋貨條禁,私造者依條治罪。

至元十年,御史臺言:“酒戶見納課程,每石賣鈔四兩,內納官課鈔一兩。葡萄酒每一千斤賣鈔一百兩,內納官課鈔六兩。此係榷貨,難同商稅。葡萄酒合依酒戶一體納課。”戶部議:“葡萄酒不用米曲,與釀造不同,仍依舊例,三十分取一。”

至元十五年,禁私酒,造酒着笞七十七,財產斷沒,飲者笞一十七。

二十年,申嚴酒禁,有私造者財產、女子沒官,犯人配役。二十二年,聽農民造醋自用,免其課稅。酒課,除大都、河西務、楊村所管州城,依例官司榷酤外,腹裏、大都、上都、江南、福建、兩廣鄉村地面,交百姓自行造酒辦酒,每石輸鈔五兩。先是,盧世榮秦:“大都酒課,日用米千石。以天下之衆,比京師當居三分之二,酒課當日用米二千石。今各路總計日用米三百六十石而已,其奸欺隱盜如此,安可不禁。臣等已責各官增舊課二十倍,有不如數者重治其罪。”世祖方委任世榮,不以爲苛急也。至是,罷榷酤法,聽民自造,增課鈔一貫爲五貫雲。

二十九年,阿老瓦丁言:“杭州歲辦二十七萬餘錠,湖廣、龍興歲辦止九萬錠。請減杭州歲課十分之二,交湖廣、龍興、南京三行省分辦。”從之。

大德五年,定犯界賣酒,仍依斷決追罰舊例,十瓶以下罰鈔一十兩,決二十七。十瓶以上,罰鈔四十兩,決四十七。酒雖多,止杖六十,罰鈔五十兩。其酒給還原主,仍勒令出境。八年,大都酒課提舉司設糟房一百所。九年,併爲三十所,每所一日所醞,不得過二十五石。十年,增三所。至大三年,又增爲五十四所。

延祐六年,常德路副達魯花赤哈琳言:“竊維聖朝,推好生之仁,刑廣恤加之意,法貴得中,刑宜從薄。始立榷酤之時,官設酒庫,出備米曲工本,造酒發賣。百姓不得私自醞造,亦猶鹽揚支用官本,竈戶煎鹽發賣辦課,故犯酒禁者與犯鹽之法同。已後廢榷酤之法,酒醋課程散入民間恢辦,諸人皆得造酒。有地之家,納門攤酒課者,許造酒食用。造酒發賣者,止驗米數赴務投稅。其造賣而不稅者,是與匿稅無異。今官司往往將犯人依例決杖七十,籍沒一半財產。若富有之家,安肯吝惜稅錢,當此重罪。皆因比年水旱相仍,貧民生計艱難,造酒私賣,以資過活。愚而無知,妄思漏稅,事發到官,無論升斗之末,一體科斷。雖有籍沒之名,其實貧家小戶並無財產。況犯私茶者,止斷沒所犯貨物,以此較之,輕重似覺不倫。今後有匿酒稅者,如蒙減輕,依匿稅例科斷,似用法得中,不失恤刑之美意矣。”部議從之。其歲課之數,惟天曆三年有籍可徵:

酒課

腹裏,五萬六千二百四十三錠六十七兩。

遼陽,二千二百五十錠十一兩。

河南,七萬五千七十七錠十一兩。

陝西,一萬一千七百七十四錠三十四兩。

四川,七千五百九十錠二十兩。

甘肅,二千七十八錠三十五兩。

雲南,貝八二十萬一千一百十七錠。

江浙。十九萬六千六百五十四錠二十一兩。

江西,五萬八千六百四十錠十六兩。

湖廣,五萬八百四十八錠四十九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