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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元史》卷七十·志第三十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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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食貨三

《新元史》卷七十·志第三十七

△洞冶課附珠玉硝礬竹木課

凡洞冶、鹽、茶、酒及一切雜稅,俱謂之課程。至元二十年,以中興州及真定、太原等路課程,較之前年,正額增餘外,有多至數倍者,顯見諸路並有增羨。詔中書省定辦課程條畫,頒於諸路:

一,定至元十二年合辦稅額。

一,本路公選廉幹官二員爲提點官。

一,榷出增餘,與衆特異者,量加升擢。

一,依舊例,三十分取一分,不得高物價以增稅額。亦不得妄榷無稅之物。

一,若有門攤課程,依至元十九年例徵收,不得分毫添荅。

一,增餘須盡實到官。

一,路、府、州、司、縣、鄉村、鎮、店,見界院務官有不稱其職者,隨時替罷。

一,管課官有侵欺瞞落官課者,追贓,依條畫科罪。

一,體察追問從前管課官。

一,諸路現辦課程,每月申報細目,季小考,年終大比,視其增虧以爲黜涉。

一,定升降賞罰格例。其立法之意,嚴於馭吏,寬於取民,亦可謂得理財之要矣。

洞冶之課。至元四年,制國用使司奏:“各處洞冶出產,別無親臨拘榷官司,以致課程不得盡實到官。又各處爐冶耗垛。官鐵不曾變易。宜設諸路洞冶總管府,專掌金、銀、銅、鐵、丹粉、錫碌,從長規畫,恢辦課程。”從之。時阿合馬爲制國用司使,聚斂嚴急。尋以百姓包納金課,擾累甚,乃罷各路洞冶總管府,歸其事於有司。其後產金、銀、銅、鐵之處,復立提舉司以領之。

凡產金之所:

在腹裏曰益都、淄萊。至元五年,命益都漏籍戶四千淘金於登州棲霞縣,每戶輸金四錢。十五年,又以淘金戶二千僉軍者,付益都、淄萊等路依舊淘金。納其課於太府監。二十年,遣官檢核益都淘金欺弊。

遼陽曰大寧、開元。至元十年,聽李德仁於龍山縣胡碧峪淘採,每歲納課金三兩。十三年,又於遼東雙城及和州等處開採。

江浙曰饒、徵、池、信。至元二十四年,立提舉司,以建康等處淘金戶七千三百六十五隸之,所轄金場七十餘所。未幾,以建康無金,罷提舉司。其饒、徽、池、信之課,皆歸之有司。

江西曰龍興、撫州。至元二十三年,撫州樂安縣小曹,週歲辦金一百兩。

湖廣曰嶽、澧、沅、靖、辰、譚、武岡、寶慶。至元十九年,以蒙古人孛羅領辰、沅等州淘金事。二十年,撥常德、辰、沉、澧、靖民萬戶付金場轉運司淘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