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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元史》卷七十四·志第四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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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食貨七

《新元史》卷七十四·志第四十一

△鈔法

元初仿金人交鈔之法,有行用鈔,其制不可考。太宗八年,於元奏行交鈔,耶律楚材曰:“金章宗時初行交鈔,與錢通用。有司以出鈔爲利,收鈔爲諱,謂之老鈔,至以萬貫易一餅,國用日匱,當爲殷鑑。今印造交鈔,宜不過萬定。”從之。先是,太祖晚年,博州行元帥府事何實因兵燹後百貨不通,以絲效印置會子,一方便之。是爲用交鈔之始故。

中統元年,始造交鈔,以絲爲本。以銀五十兩易絲鈔一千兩,諸物之直並從絲例。蓋猶沿實之舊法。是年七月,又造中統元寶鈔。其文以十計者,曰:一十文、二十文、五十文;以百計者,曰:一百文,二百文,五百文;以貫計者,曰:一貫文,二貫文,每一貫同交鈔一兩,二貫同白銀一兩。是又仿金人之大鈔、小鈔,而增爲三等雲。又以文綾織爲中統銀貨,其等有五,曰:一兩、二兩、三兩、五兩、十兩,每一兩同白銀一兩,然銀貨終未施行。三年,敕私市金銀應支錢物,止以交鈔爲準。四年,諸路包銀以鈔輸納,其絲料入本色,非產絲之地赤聽以交鈔輸納。是年五月,立燕京平準庫,以平物價而利鈔法。尋命各路立平準行用庫,選富民爲庫、副使。後有賈胡交通阿合馬,欲貿交鈔本,私平準之利,以增歲課爲詞。世祖問戶部尚書馬亨,對曰:“交鈔可權萬貨者,法使然也。法者,主上之柄。使一賈胡擅之,何以令天下。”事始寢。

至元三年,諸路交鈔都提舉楊揖上鈔法便宜事,請以五十兩鑄爲定,文以元寶。從之。自後十三年,伯顏平宋,鑄揚州元寶,納於朝廷。十四年,大都所鑄者重四十九兩。十五年,所鑄者重四十八兩。至遼陽元寶,乃二十四年徵乃顏後所鑄雲。至元十二年,添造釐鈔,其等有三,曰:二文、三文、五文。初,鈔印用木板,十三年始以銅。十五年,以釐鈔不便於民,復罷之。十七年,中書省議:“流通鈔法,凡賞賜宜多給幣帛,歲課宜多收鈔。”從之。立畏兀兒交鈔提舉司。先是,至元九年,立和林轉運使兼提舉交鈔。至是,畏兀兒亦置提舉司。二十年。又立畏兀兒交鈔庫,蓋鈔法通行西北邊矣。

十九年,中書省奏準治鈔法,其通行條畫凡九事:

一,鈔庫倒昏鈔,每一兩加工墨三分。如官吏人等暗遞添荅工錢,自倒換十四兩以下決杖有差。

一,買賣金銀,付官庫依價倒換。私自買賣者,金銀斷沒,一半給告捉人充償,十兩以下決杖有差。

一,賣金銀者自首,免本罪,官收給價。買主自首者,依上施行。

一,金銀匠開張打造之家,憑諸人將金銀打造,鑿記匠人名姓於上。不許自用金銀造賣,違者依私倒金銀例斷罪。

一,拿獲買賣金銀人等,私行買放者,依例追沒斷罪。放者罪與同科。

一,收倒鈔,當面於昏鈔上就印毀訖,封記,將昏鈔按季解納。違者,決杖五十七,罷職。

一,鈔庫官吏侵盜金銀寶鈔,借貸移易使用者,依條畫斷罪,委管民長官按月計點。一,鈔庫官吏將倒下金銀添價倒出,更將本庫金銀捏合買者姓名,用鈔換出,暗地轉賣與人者,無論多寡,處死。

一,暗地將金銀到庫,不得添試殊色,非理刁蹬,違者杖五十七,罷職。然法雖嚴密,行之既久,物重鈔輕,不勝其弊也。

二十三年,中書省傳旨,議更鈔、用錢。吏部尚書劉宣獻議曰:“原交鈔所起,漢、唐以來皆未嘗有。宋紹興初,軍餉不繼,造此以誘商旅,爲沿邊糴買之計,比銅錢易於齎擎,民甚便之。稍有滯礙,即用現錢,尚存古人子母相權之意。日增月益,其法浸弊。欲求目前速效,未見良策。必欲創造新鈔,與舊鈔相權,只是改換名目,無金銀作本稱提,軍國文用不復抑損,三數年後仍與元寶文鈔無異。鑄造鋼錢,又當詳究。秦、漢、隋、唐、金、宋利病,著在史策,不待縷陳。國朝廢錢已久,一旦行之,功費不資,非爲遠計。大抵利民權物,其要自不妄用始。若欲濟邱壑之用,非惟鑄造不敷,抑亦不久自弊矣。“時桑哥用事,絀宣議不聽。是年,以張珪、朱清併爲海追運糧萬戶,賜鈔印,聽其自印交鈔,其鈔色比官造加黑印,朱加紅。自是,瑄、清富埒朝廷,卒以汰侈伏誅。

二十四年,改造至元寶鈔,其鈔樣爲葉李所獻。李嘗獻於宋,請以鈔代關子,宋人不能用。至是,世祖嘉納之,使鑄板。其通行條畫,凡十四事:

一,至元寶鈔一貫當中統寶鈔五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