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

首頁 > 國學之史部 > 史記 > 《新元史》卷五十四·志第二十一

《新元史》卷五十四·志第二十一

推薦人: 來源: 閱讀: 3.47W 次

  ○河渠三

《新元史》卷五十四·志第二十一

△渾河滹沱河冶河灤河吳松江澱山湖四川江堰鹽官州海塘諸路水利

渾河,又名盧溝河,其上流爲桑乾河,發源於太原之天池,伏流至朔州馬邑縣,渾泉涌出,曰桑乾泉,東流自奉聖州入宛平界,至都城四十里東麻峪,分爲二派:一自通州高麗莊入白河,一南流至武清縣合御河入於海。

太宗七年八月,河決牙梳口,劉衝祿言:“率水夫二百餘人已依期修築,恐水漲不時沖決,或貪利之人盜決溉灌,請禁之。”廷議命衝祿領其事,盜決者以違制論。如遇修築之役,其丁夫物料於應差處調發。

至大二年十月,河決左都威衛營西大堤,沒左右二衛及後衛屯田麥。三年二月,中書省下左右衛後衛及大都路督修,至五月工畢。

皇慶元年二月,東安州言:“河決黃堝堤十七所。”同知樞密院塔失帖木兒奏:“渾河決壞屯田,已發軍士五百人築決口。臣等議:治水有司事也。宜命中書省檄所屬董其事。”從之。是年六月,霖雨,渾河堤決二百餘步,發民丁刈雜草築之。

延祐元年六月,河決武清縣高家莊左衛,差軍士七百人與東安州民夫同修決口。二年正月,大雨,河決。三年,中書省議:“渾河決堤堰,沒田禾,軍民蒙害,既已奏聞。差官相視,上自石徑山金口,下至武清縣界舊堤,長三百四十八里,中間因舊堤修築者四十九處,應修補者十九處。創修者八處,宣疏通者二處,計工三十八萬一百,役夫三萬五千,九十六日可畢。如通築則勞費太甚,宜分三年築之。”從之。七年四月,營田提舉司言:“去歲十二月,屯戶巡視廣賦屯北河堤二百餘步將崩,恐來春水漲,浸漫爲患。”都水監季濠寨官,會營田提舉司、武清縣,督民夫築之,凡用工五萬三千七百二十二。

至治元年五月,運河再決。泰定元年七月,河又決。

金口河者,金時自大都西麻峪村,分引渾河。穿南山而出,謂之金口河。

至元二年,都水少監郭守敬言:“其水可以溉田。兵興,典守者懼有所失,因以大石塞之,若按視故道,使水得通流,上可以致西山之利,下可以廣京畿之漕。”又言:“當於金口西,預開減水口,西南還大河,令其深廣。以防漲水突入之患。“朝廷韙其議而未行。二十八年,有言渾河自麻峪口行舟可至尋麻林,遣守敬相視,回奏不能通舟楫。

大德二年,渾河水發,都水臨閉金口閘板以防之。五年,河溢,水勢洶涌,守敬恐衝沒南北二城,又將金口以上河身,用土石盡塞之。蓋守敬已知前議之不可用矣。至正二年正月,中書參議孛羅帖木兒、都水監傅佐建言:“起自通州南高麗莊,直至西山石峽鐵板,開古金水口一千二十里,鑿新河一道,深五丈,廣二十丈,放西山金口東流,合御河,按引海運至大都城內輸納。”是時,脫脫爲右丞相,奏而行之。廷臣多言其不可,右丞相許有壬言尤力。脫脫排羣議不納,遂以正月興工,至四月工畢,起閘放金口水,流湍迅急,須臾沖決二十餘里,都人大駭。脫脫急令塞之。是役也。毀民廬舍墳墓無算,又勞費不貲,卒以無功。御史糾孛羅帖木兒、傅佐之罪,俱論死。

滹沱河,出山西繁畤縣泰戲山,東流經真定路真定、藁城,平山諸縣,又東北抵寧晉縣境,入衛河。

延祐七年十一月,真定路言:“真定縣城南滹沱河,北決,浸近城。聞其源本微,與冶河不相通,後二水合,勢遂迅猛,屢壞大金堤爲患。本路達魯花赤哈散於至元三十年奏準,引治河自爲一流,滹沱水勢十減三四。至大元年七月,水溢漂南關百餘家,治河口淤塞,復入滹沱。自後,歲有沖決之患。略舉大德十年至皇慶元年,節次修堤,用卷埽葦草二百餘萬,官備傭直百餘萬定。及延祐元年三月至五月,修堤二百七十餘步。近年米價翔貴,民匱於食,有丁夫正身應役,單丁須募人代替,傭直日不下三五費,前工未畢,後役迭至。

延祐二年,本路總管馬思忽嘗開冶河,已復湮塞。今歲霖雨,水溢北岸數處,浸沒田廬。其河元經康家村南流,後徙於村北。數年修築,皆於堤北取土,故南高北低,水俞趨下侵齧。西至木方村,東至護城堤,約二千餘步,比來春修治,田樁梢築土堤,亦非經久之計。若浚木方村南枯河引水南流,閘閉北岸河口,下至合頭村北與本河合,如此去城稍遠,庶無水患。“都水監議截河築堤,闊千餘步,新開之岸,止闊六十步,恐不能御千步之勢。莫若於北岸闕壞低薄處,比元料增伕力,葦草卷埽補築,便擬均料各州縣上中戶,價鈔及倉米於官錢內支給。中書省依所議行之。

至治元年三月,本路又申前議,竣木方村南舊瀆,導水東南流,至合頭村入本河。都水監言:“治水者,行其無事也。截河築堤一千餘步,開掘老岸,闊六十步,長三十里,霖雨之時,水拍兩岸,所開河止闊六十步,焉能容納?上嚥下滯,必致潰決,徒糜官錢,勞民力非善策也。若順其自然,增添物料、如法卷埽,修築堅固,誠爲官民便宜。”省議從之。泰定四年八月,中書省奏:“本路言滹沱源自五臺諸山,至平山縣王母村山口下,與平定州娘子廟石泉冶河合,夏秋霖雨水漲,瀰漫城郭,宜自王子村平安村開河,長四里餘,接魯家灣舊澗,復開二百餘步,合人冶河,以分其勢。又木方村南岸故道,疏浚三十里,北岸下樁卷埽,築堤捍水東流。今歲儲材,九月興工,十一月工竣。物料傭值,官爲供給,庶幾力省工多,永免異日之患。工部議,二河並治,役重民勞,應先開冶河。如本路民夫不敷,可於順德路差募,如侵礙民田,官酬其直。”後真定路又言:“閏九月以後,天寒地凍,難於興工,宜俟來春開浚。”奏上,詔如所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