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

首頁 > 國學之史部 > 史記 > 唐紀三十 起閼逢閹茂,盡重光大荒落,凡八年

唐紀三十 起閼逢閹茂,盡重光大荒落,凡八年

推薦人: 來源: 閱讀: 3.41W 次

○玄宗至道大聖大明孝皇帝中之中

唐紀三十 起閼逢閹茂,盡重光大荒落,凡八年

開元二十二年甲戌,公元七三四年

春,正月,己巳,上發西京;己丑,至東都。張九齡自韶州入見,求終喪;不許。

二月,壬寅,秦州地連震,壞公私屋殆盡,吏民壓死者四千餘人;命左丞相蕭嵩賑恤。

方士張果自言有神仙術,誑人云堯時爲侍中,於今數千歲;多往來恆山中,則天以來,屢徵不至。恆州刺史韋濟薦之,上遣中書舍人徐嶠齎璽書迎之。庚寅,至東都,肩輿入宮,恩禮甚厚。

張九齡請不禁鑄錢,三月,庚辰,敕百官議之。裴耀卿等皆曰:"一啓此門,恐小人棄農逐利,而濫惡更甚。"祕書監崔沔曰:"若稅銅折役,則官冶可成,計估度庸,則私鑄無利,易而可久,簡而難誣。且夫錢之爲物,貴以通貨,利不在多,何待私鑄然後足用也!"右監門錄事參軍劉秩曰:"夫人富則不可以賞勸,貧則不可以威禁,若許其私鑄,貧者必不能爲之;臣恐貧者益貧而役於富,富者益富而逞其欲。漢文帝時,吳王濞富埒天子,鑄錢所致也。"上乃止。秩,子玄之子也。

夏,四月,壬辰,以朔方節度使信安王禕兼關內道採訪處置使,增領涇、原等十二州。

吏部侍郎李林甫,柔佞多狡數,深結宦官及妃嬪家,侍候上動靜,無不知之。由是每奏對,常稱旨,上悅之。時武惠妃寵幸傾後宮,生壽王清,諸子莫得爲比,太子浸疏薄。林甫乃因宦官言於惠妃,願盡力保護壽王;惠妃德之,陰爲內助,由是擢黃門侍郎。五月,戊子,以裴耀卿爲侍中,張九齡爲中書令,林甫爲禮部尚書、同中書門下三品。

上種麥於苑中,帥太子以來親往芟之,謂曰:"此所以薦宗廟,故不敢不親,且欲使汝曹知稼穡艱難耳。"又遍以賜侍臣曰:"比遣人視田中稼,多不得實,故自種以觀之。"

六月,壬辰,幽州節度使張守珪大破契丹,遣使獻捷。

薛王業疾病,上憂之,容發爲變。七月,己巳,薨,贈諡惠宣太子。

上以裴耀卿爲江淮、河南轉運使,於河口置輸場。八月,壬寅,於輸場東置河陰倉,西置柏崖倉,三門東置集津倉,西置鹽倉;鑿漕渠十八里,以避三門之險。

先是,舟運江、淮之米至東都含嘉倉,僦車陸運,三百里至陝,率兩斛用十錢。耀卿令江、淮舟運悉輸河陰倉,更用河舟運至含嘉倉及太原倉,自太原倉入渭輸關中,凡三歲,運米七百萬斛,省僦車錢三十萬緡。或說耀卿獻所省錢,耀卿曰:"此公家贏縮之利耳,奈何以之市寵乎!"悉奏以爲市糴錢。

張果固請歸恆山,制以爲銀青光祿大夫,號通玄先生,厚賜而遣之。後卒,好異者奏以爲尸解;上由是頗信神仙。

冬,十二月,戊子朔,日有食之。

乙巳,幽州節度使張守珪斬契丹王屈烈及可突幹,傳首。時可突干連年爲邊患,趙含章、薛楚玉皆不能討。守珪到官,屢擊破之。可突幹困迫,遣使詐降,守珪使管記王悔就撫之。悔至其牙帳,察契丹上下初無降意,但稍徙營帳近西北,密遣人引突厥,謀殺悔以叛;悔知之。牙官李過折與可突幹分典兵馬,爭權不葉,悔說過折使圖之。過折夜勒兵斬屈烈及可突幹,盡誅其黨,帥餘衆來降。守珪出師紫蒙州,大閱以鎮撫之,梟屈烈、可突幹首於天津之南。

突厥毗伽可汗爲其大臣梅錄啜所毒,未死,討誅梅錄啜及其族黨。既卒,子伊然可汗立。尋卒,弟登利可汗立。庚戌,來告喪。禁京城匄者,置病坊以廩之。

開元二十三年乙亥,公元七三五年

春,正月,契丹知兵馬中郎李過折來獻捷;制以過折爲北平王,檢校松漠州都督。

乙亥,上耕藉田,九推乃止;公卿以下皆終畝。赦天下,都城酺三日。

上御五鳳樓酺宴,觀者喧隘,樂不得奏,金吾白梃如雨,不能遏;上患之。高力士奏河南丞嚴安之爲理嚴,爲人所畏,請使止之;上從之。安之至,以手板繞場畫地曰:"犯此者死!"於是盡三日,人指其畫以相戒,無敢犯者。時命三百里內刺史、縣令各帥所部音樂集於樓下,各較勝負。懷州刺史上車載樂工數百,皆衣文繡,服箱之牛皆爲虎豹犀象之狀。魯山令元德秀惟遣樂工數人,連袂歌《於蒍》。上曰:"懷州之人,其塗炭乎!"立以刺史爲散官。德秀性介潔質樸,士大夫皆服其高。

上美張守珪之功,欲以爲相,張九齡諫曰:"宰相者,代天理物,非賞功之官也。"上曰:"假以其名而不使任其職,可乎?"對曰:"不可。惟名與器不可以假人,君之所司也。且守珪才破契丹,陛下即以爲宰相;若盡滅奚、厥,將以何官賞之?"上乃止。二月,守珪詣東都獻捷,拜右羽林大將軍,兼御史大夫,賜二子官,賞賚甚厚。

初,殿中侍御史楊汪既殺張審素,更名萬頃。審素二子瑝、琇皆幼,坐流嶺表;尋逃歸,謀伺便復仇。三月,丁卯,手殺萬頃於都城。系表於斧,言父冤狀,欲之江外殺與萬頃同謀陷其父者。至汜水,爲有司所得。議者多言二子父死非罪,稚年孝烈,能復父仇,宜加矜宥;張九齡亦欲活之。裴耀卿、李林甫以爲如此壞國法,上亦以爲然,謂九齡曰:"孝子之情,義不顧死;然殺人而赦之,此塗不可啓也。"乃下敕曰:"國家設法,期於止殺。各伸爲子之志,誰非徇孝之人?展轉相仇,何有限極!咎繇作士,法在必行。曾參殺人,亦不可恕。宜付河南府杖殺。"士民皆憐之,爲作哀誄,榜於衢路。市人斂錢葬之於北邙。恐萬頃家發之,仍爲作疑冢凡數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