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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圖教育公共基礎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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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圖教育公共基礎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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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自然人的民事行爲能力(公民的權利始於出生、終於死亡)。

1. 未成年人監護人順序: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其他親屬、居委會或者父母單位。

2. 精神病人監護順序: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兄妹、其他親屬、居委會或者單位。

3. 不屬於夫妻共有財產:傷害補助、殘疾人補助

4. 物權大於債權:有股份的有優先購買股份的權利。

5. 善意的不當得利,要返回原物和原物的孳息。惡意的不當得利,還要收繳除返回原物和原物的孳息的其他得利。

6. 甲和乙約定,丙向甲履行債務,若丙不履行,則甲有權請乙履行債務。

7. 法人的分支機構的法律後果要法人承擔

8. 婚姻關係自動取消在一方死亡宣告後,如果一方又結婚了,又撤銷死亡宣告,原來的婚姻關係不能恢復。

9. 房產轉讓必須辦理過戶,私下轉讓無效。

10. 完全行爲能力的人造成他人傷害負責賠償,如沒有經濟能力則有撫養人墊付。

11. 無民事行爲能力人、限制行爲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由本人財產支付賠償,不夠的由監護人支付,單位承擔監護人的除外。

12. 價格協商不成,按合同訂立時履行地的市場價格履行。

13. 監護人不得處理被監護人的財產,即使處理也必須完全爲了監護人的利益,這一限定不以被監護人的同意爲轉移。例如被監護人要送錢給XXX,監護人不能答應,答應法律也無效。

14. 19歲謊報年齡結婚,21歲起訴要求撤銷婚姻,由於21歲到了法定結婚年齡,無效婚姻條件消失,所以法院不予支持。

15. 以盈利性爲目的,採用他人相片宣傳,侵犯公民肖像權。

16. 十週歲以下屬於無民事行爲能力人,訂立的合同無效。十週歲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可以進行與他的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活動,合同有效,其他民事活動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確認,合同屬於效力待定。

17. 下落不明滿2年,可由人民法院宣告失蹤。

下落不明滿4年、意外事故滿2年(事故發生之日起)可由法院宣告死亡。

18. 無效民事行爲:

A、無民事行爲能力人實施的。

B、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依法不能獨立實施的。

C、欺詐、脅迫、非法的行爲。

19. 可變更、可撤銷的民事行爲:1、有重大誤解的。2、顯失公平的

20. 民事行爲部分無效,不影響其他部分的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21. 無權代理情況:沒有代理權、越權代理的行爲,只有經老闆確認,老闆才承擔民事責任,否則由行爲人承擔民事責任。老闆明知卻不做否認的,視爲同意。

22. 轉委託:甲委託乙,如乙要委託丙,應當在事先取得甲的同意。如甲不同意則乙要對丙的行爲負民事責任。特殊情況可免於民事責任。P24

23. 爲避免他人利益受損進行的服務,有權要求受益人償付服務費用。(甲救乙花費打車費用,事後可以向乙討要)。

24. 訴訟時效:訴訟時效是指民事權利受到侵害的權利人在法定的時效期間內不行使權利,當時效期間屆滿時,人民法院對權利人的權利不再進行保護的制度。在法律規定的訴訟時效期間內,權利人提出請求的,人民法院就強制義務人履行所承擔的義務。而在法定的訴訟時效期間屆滿之後,權利人行使請求權的,人民法院就不再予以保護。值得注意的是,訴訟時效屆滿後,義務人雖可拒絕履行其義務,權利人請求權的行使僅發生障礙,權利本身及請求權並不消滅。當事人超過訴訟時效後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受理後查明無中止,中斷,延長事由的,判決駁回其訴訟請求。

一般訴訟時效2年,身體受傷、買到假貨、拒付租金、財物丟失1年。

最長訴訟有效期20年。

訴訟時效期間從應該知道或應該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

25. 訴訟時效的中止: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後6個月內,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訴訟時效終止。從終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訴訟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26. 從事高空、高壓、易燃、易爆、劇毒、放射、高速運輸等對周圍環境有高度危險的作業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如能證明損害時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擔民事責任。

27. 教唆、幫助無民事行爲能力人實施侵權行爲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28. 法人和法人代表。法人是一種組織、法人代表是行使職權的負責人,法人負擔民事責任。

29. 企業法人對他工作人員的經營活動承擔民事責任。

 合同法

1、 口頭的買賣協議是有效的。

2、 贈與合同,贈與人可以自行撤銷,但是違背了誠信原則,造成他人損失要進行賠償。

3、 當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違約,應該由當事人一方獨自一人承擔違約責任,當事人一方和第三方的糾紛,按照法律程序另外解決。合同的相對性原則,即合同只發生在合同當事人之間。貨運的例子。

4、 合同的成立要經過要約和承諾。要約:一方表示希望和對方訂合同。承諾:對方收到要約後表示願意訂合同。承諾到達對方合同成立。

5、 要約的撤回:新要約比舊要約先到對方。要約的撤銷:對方承諾前,撤銷要約的通知要到達對方。

6、 合同價款不明確的(訂合同和交貨價格不一),應當以訂立合同時的價格。

7、 不安抗辯權:發現合同一方有轉移財產、經營惡化的證據,合同一方可以停止履行合同,沒有證據停止履行要承擔民事責任。

8、 定金:交定金的不履行定金沒。收定金的不履行,雙倍返還。定金和違約金只能選擇其一。

9、 可變更、撤銷的合同

a) 對內容有重大誤解的

b) 顯失公平的(欺詐、脅迫、乘人之危 )

10、 無效的合同

a) 損害國家、集體利益

b) 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11、 效力待定的合同

a) 無代理權訂立的合同

b) 無權處分他人的訂立的合同

c) 無民事行爲能力人訂立的合同、限制行爲能人超出其能力範圍訂立的合同。

12、 表見代理的合同也可有效。(交易人有理由相信他)

13、 越權訂立的合同也可有效。(相對人知道其超越權限以外)

14、 甲把電腦借給乙,乙私下將它賣給丙,合同屬於效力待定。經甲追認或者乙取得處分權,合同生效。

15、 丙可以1個月內要求甲確認,甲如果否認合同失效,甲不做表示也表示否認。丙也有撤銷合同的權利。

16、 丙如果是善意的取得,則甲不能要求丙返還電腦,只能要求乙賠償。

17、 合同雖然沒有簽字蓋章,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一方接受,該合同有效。

18、 合夥人的負責人的訴訟行爲,對所有合夥人有效。

19、 提供資金、或者技術,即使不參與經營,但參與利潤分成,看做合夥人,要承擔合作風險。

20、 在合夥經營過程中增加合夥人,書面協議有約定的按照協議處理,書面沒有協議,須經全體合夥人同意。

21、 租賃合同最長20年。

22、物品損毀、滅失的風險,在物品交付之前由出賣人承擔,交付後由買受人承擔。

繼承法

1、 繼承分爲法定繼承、遺囑繼承。遺囑繼承優先於法定繼承。

2、 遺囑撫養協議:簽訂協議“生前誰養、死後誰繼承”,遺囑撫養協議法律效力大於遺囑。

3、 繼承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子女可包括非婚生、養子女等個,父母可包括養父母等)

4、 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岳父岳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作爲第一順序繼承人。

5、 無民事行爲能力、限制行爲能力人設立的遺囑無效。

6、 口頭遺囑的兩個條件

A、當事人不能以其他方式設立遺囑。

B、應該有兩個沒有利害關係的完全民事行爲能力人在場。

7、 特留份制度:必須對沒有勞動能力和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份額。

8、 繼承開始,繼承人不做表示的,視爲接受繼承。

受遺贈不做表示的,視爲拒絕繼承。

9、 夫妻共同財產,配偶先得一半,剩下的其餘人繼承。

10、 數份內容相牴觸的遺囑,以公正的爲準,如果沒有公證,以最後所立遺囑爲準。

11、 繼承人在繼承遺產時,應清償被繼承人的債務等。繼承人放棄繼承,則對被繼承人的債務可以不償還。

12、 有相互繼承關係的人同時死亡,如不能確定死亡先後,則沒有繼承人的先死亡,如果都有繼承人,則長輩先死亡,如輩分相同則同時死亡。

 知識產權法

1. 著作權時指基於文學藝術和科學作品依法產生的權利,包括著作人身權、著作財產權。

2. 著作人身權:署名權、修改權、保護作品完整權。署名權屬於作者。

3. 著作財產權:複製權、發行權等。

4. 發表權的保護期爲作者終身和死後的50年。

5. 專利包括髮明、實用新型、外觀設計。

6. 商標的有效期爲10年,有效期終止後1年內未辦理轉移手續,任何人都可以註銷該商標。

 婚姻法

1. 法定結婚年齡男22週歲,女20週歲。晚婚年齡男25週歲,女23週歲。

2. 禁止結婚條件:直系血親、三代以內旁系血親。

3. 登記機關:男女任何一方戶口所在地均可登記。

4. 離婚條件:雙方自願、子女財產問題達成協議。

5. 不予離婚的條件(想對於男方):女方分娩1年內、中止妊娠6個月內。

6. 法定個人財產

a) 一方婚前財產。

b) 一方因身體傷害所得醫療費用。

c) 遺囑明確只歸一方的財產。

7. 夫妻共同財產:工資、獎金、住房公積金、養老保險、破產安置補償等。

8. 夫妻債務:

a) 一方婚前的債務,且不用於婚後共同生活,另一方不用負擔。

b) 婚姻期間一方的債務,雙方要負擔(明確約定爲個人債務的除外)。

c) 一方死亡,另一方對婚姻期間的共同債務要負擔。

 物權法

1. 擔保物權

a) 抵押權:抵押的東西不用轉移給別人,不動產爲主。

b) 質押權:抵押的東西必須轉移給別人,動產爲主。

c) 留置權:行使留置權後由2個月的寬限期。

2. 善意取得

a) 動產和不動產

b) 轉讓人無處分權

c) 通過正常手續轉讓,財產已經完成交付或登記。

3. 耕地承包經營權30年、草地30~50年、林地30~70年。

 民事訴訟法

1. 基本原則:辯論原則(原被雙方各自陳述)、處分原則、法院調解原則。

2. 一審審判有獨任制、合議制。獨任制由審片員一人獨任審理,適用於簡易案件。合議制由3名以上審判人員組成合議庭。

3. 級別管轄:基層法院管轄大多數第一審案件,中級法院管轄重大案件、專利糾紛案件。海事海商案件由海事法院管轄。

4. 地域管轄:確定官司在哪裏打的原則(原告就被告原則)。一般規定由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轄。例外規定對於找不到人的起訴由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轄(對外國人、下落不明人、坐牢的人起訴)。

5. 特殊地域管轄:

a) 合同糾紛: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轄。

b) 侵權糾紛:由被告住所地或侵權行爲地法院管轄。

c) 不動產糾紛:由不動產所在地法院管轄。

d) 港口作業糾紛:港口所在地法院管轄。

6. 裁定管轄是指法院以裁定的方式確定訴訟的管轄,是法定管轄的必要補充。裁定管轄分爲移送管轄、指定管轄、管轄權的轉移。移送管轄是指將不屬於自己管轄的案子送到其他應該管轄的法院(只能移送一次)。指定管轄是指由上級法院指定管轄的法院來審理。

7. 法定訴訟代理人:代理無訴訟行爲能力的當事人進行訴訟活動的人。

8. 指定訴訟代理人:無訴訟行爲能力的當事人沒有法定代理人,法院指定。

9. 委託訴訟代理人:代理當事人進行訴訟活動的人(律師、親屬等)。注意全權代理的權力很有限,要具體授權不能簡單的全權代理。

10. 普通案件6個月內審結,簡易程序案件3個月內審結,特別程序案件三十天內審結。

11. 簡易程序適用於事實清楚、關係明確、爭議不大的簡單民事案件。

12. 特別程序適用於宣告死亡、失蹤、選民資格、認定無民事行爲能力等案件。實行一審終審、審判獨任、基層法院完成。

13. 不服一審判決的,十五日內上訴,二審3個月內審結。

14. 不服一審裁決的,十日內上訴,二審30日內終審裁決。

15. 上級檢察院才能對下級法院進行抗訴。

16. 審判監督程序(再審程序)的發動主體有三種:人民法院、檢察院、當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