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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史》卷八十 志第三十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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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歷十三

《宋史》卷八十 志第三十三

○紀元歷

步交會

交終分:一十九萬八千三百七十七、秒八百八十。

交終日:二十七、餘一千五百四十七、秒八百八十。

交中日:一十三、餘四千四百一十八、秒五千四百四十。

朔差日:二、餘二千三百二十、秒九千一百二十。

望策:一十四、餘五千五百七十九。

已上秒母一萬。

交率:三百二十四。

交數:四千一百二十七。

交終度:三百六十三、約分七十九、秒四十四。

交中度:一百八十一、約分八十九、秒七十二。

交象度:九十、約分九十四、秒八十六。

半交象度:四十五、約分四十七、秒四十三。

日食陽曆限:三千四百,定法三百四十。

陰曆限:四千三百,定法四百三十。

月食限:六千八百,定法四百四十。

已上分秒母各同一百。

推天正十一月經朔加時入交:置天正十一月經朔加時積分,以交終分及秒去之,不盡,滿日法爲日,不滿爲餘秒,即天正十一月經朔加時入交泛日及餘秒。

求次朔及望入交:置天正十一月經朔加時入交泛日及餘秒,求次朔,以朔差加之;求望,以望策加之:滿交終日及餘秒去之,即各得次朔及望加時入交泛日及餘秒。(若以經朔、望小余減之,各得朔、望夜半入交泛日及餘秒。)

求定朔望夜半入交:因經朔、望夜半入交泛日及餘秒,視定朔、望日辰有進退者,亦進退交日,否則因經爲定,各得所求。

求次定朔夜半入交:各因定朔夜半入交泛日及餘秒,大月加二日,小月加一日,餘皆加五千七百四十二、秒九千一百二十,即次朔夜半入交;若求次日,累加一日:滿交終日及餘秒皆去之,即每日夜半入交泛日及餘秒。

求定朔望加時入交:置經朔、望加時入交泛日及餘秒,以入氣、入轉朏朒定數朏減朒加之,即得定朔、望加時入交泛日及餘秒。

求定朔望加時月行入交積度:置定朔、望加時入交泛日及餘秒,以日法通日,內餘,進一位,如五千四百五十三而一爲度,不滿,退除爲分,即定朔、望加時月行入交積度及分。(每日夜半,准此求之。)

求定朔望加時月行入交定積度:置定朔、望加時月行入交積度及分,以定朔、望加時入轉遲疾度遲減疾加之,(滿與不足,進退交終度及分。)即定朔、望加時月行入交定積度及分。(每日夜半,准此求之。)

求定朔望加時月行入陰陽曆積度:置定朔、望加時月行入交定積度及分,如在交中度及分已下爲入陽曆積度;已上者去之,餘爲入陰曆積度。(每日夜半,准此求之。)

求定朔望加時月去黃道度:視月入陰陽曆積度及分,如交象已下爲在少象;已上,覆減交中度,餘爲入老象。置所入老、少象度及分於上,列交象度於下,以上減下,餘以乘上,五百而一,所得,用減所入老、少象度及分,餘,列交中度於下,以上減下,餘以乘上,滿一千三百七十五而一,所得爲度,不滿,退除爲分,即爲定朔、望加時月去黃道度及分。(每日夜半,准此求之。)

求朔望加時入交常日:置其月經朔、望加時入交泛日及餘秒,以其月入氣朏朒定數朏減朒加之,滿與不足,進退其日,即得朔、望加時入交常日及餘秒。(近交初爲交初,在二十六日、二十七日爲交初;近交中爲交中,在十三日、十四日爲交中。)

求日月食甚定數:以其朔望入氣、入轉朏朒定數,同名相從,異名相消,副置之;以定朔、望加時入轉算外損益率乘之,如日法而一,(其定朔、望如算外在四七日者,視其餘在初數已下,初率乘之,初數而一;初數已上,以末率乘之,末數而一。)所得,視入轉,應朒者依其損益,應朏者益減損加其副;以朏減朒加經朔望小余,爲泛餘。(滿與不足,進退大餘。)日食者視泛餘,如半法已下,爲中前;列半法於下,以上減下,餘以乘上,如一萬九百三十五而一,所得,爲差;以減泛餘,爲食甚定餘;用減半法,爲午前分。如泛餘在半法已上,減去半法,爲中後;列半法於下。以上減下,餘以乘上,如日法而一,所得,爲差;以加泛餘,爲食甚定餘;乃減去半法,爲午後分。月食者視泛餘,如半法已上減去半法,餘在一千八百二十二半已下自相乘,已上者,覆減半法,餘亦自相乘,如三萬而一,所得,以減泛餘,爲食甚定餘;如泛餘不滿半法,在日出分三分之二已下,列於上位,已上者,用減日出分,餘倍之,亦列於上位,乃四因三約日出分,列之於下,以上減下,餘以乘上,如一萬五千而一,所得,以加泛餘,爲食甚定餘。

求日月食甚辰刻:倍食甚定餘,以辰法除之爲辰數,不盡,五因之,滿刻法除之爲刻,不滿爲分。命辰數起子正,算外,即食甚辰刻及分。(若加半辰,命起子初。)

求日月食甚入氣:(食甚大、小余及食定小余,並定朔、望大餘,以此與經朔望大、小余相減。)置其朔望食甚大、小余,與經朔望大、小余相減之,餘以加減經朔望入氣日餘,(經朔望少即加之,多即減之。)爲日、月食甚入氣日及餘秒。各置食甚入氣及餘秒,加其氣中積,其餘,以日法退除爲分,即爲日、月食甚中積及分。

求日月食甚日行積度:置食甚入氣餘,以所入氣日盈縮分乘之,日法而一,加減其日先後數,(至後加,分後減。)先加後減日、月食甚中積,即爲日、月食甚日行積度及分。

求氣差:置日食甚日行積度及分,滿二至限去之,餘在象限已下爲在初;已上,覆減二至限,餘爲在末。皆自相乘,進二位,滿三百四十三而一,所得,用減二千四百三十,餘爲氣差;以午前、後分乘之。如半晝分而一,以減氣差,爲氣差定數。在冬至後末限、夏至後初限,(交初以減,交中以加。)夏至後末限、冬至後初限,(交初以加,交中以減。)如半晝分而一,所得,在氣差已上者,即以氣差覆減之,餘應加者爲減,減者爲加。

求刻差:置日食甚日行積度及分,滿二至限去之,餘列二至限於下,以上減下,餘以乘上,進二位,滿三百四十三而一,所得爲刻差。以午前、後分乘而倍之,如半法而一,爲刻差定數。冬至後食甚在午前,夏至後食甚在午後,(交初以加,交中以減。)冬至後食甚在午後,夏至後食甚在午前,(交初以減,交中以加。)如半法而一,所得在刻差已上者,即倍刻差,以所得之數減之,餘爲刻差定數,依其加減。

求朔入交定日:置朔入交常日及餘秒,以氣、刻差定數各加減之,交初加三千一百,交中減三千,爲朔入交定日及餘秒。

求望入交定日:置望入轉朏朒定數,以交率乘之,如交數而一,所得,以朏減朒加入交常日之餘,滿與不足,進退其日,即望入交定日及餘秒。

求月行入陰陽曆:視其朔、望入交定日及餘秒,如在中日及餘秒已下爲月在陽曆;如中日及餘秒已上,減去中日,爲月在陰曆。

求入食限交前後分:視其朔、望月行入陰陽曆,不滿日者爲交後分;在十三日上下者覆減交中日,爲交前分;視交前、後分各在食限已下者爲入食限。

求日食分:以交前、後分各減陰陽曆食限,餘如定法而一,爲日食之大分;不盡,退除爲小分。命大分以十爲限,即得日食之分。(其食不及大分者,行勢稍近交道,光氣微有映蔽,其日或食或不食。)

求月食分:視其望交前、後分,如二千四百已下者,食既;已上,用減食限,餘如定法而一,爲月食之大分;不盡,退除爲小分。命大分以十爲限,得月食之分。

求日食泛用分:置交前、後分,自相乘,退二位,陽曆一百九十八而一,陰曆三百一十七而一,所得,用減五百八十三,餘爲日食泛用分。

求月食泛用分:置交前、後分,自相乘,退二位,如七百四而一,所得,用減六百五十六,餘爲月食泛用分。

求日月食定用分:置日、月食泛用分,副之,以食甚加時入轉算外損益率乘之,如日法而一,(如算外在四、七日者,依食定餘求之。)所得,應朒者依其損益,應朏者益減損加其副,即爲日月食定用分。

求月食既內外分:置月食交前、後分,自相乘,退二位,如二百四十九而一,所得,用減二百三十一,餘以定用分乘之,如泛用分而一,爲月食既內分;用減定用分,餘爲既外分。

求日月食虧初復滿小余:置日、月食甚小余,各以定用分減之,爲虧初;加之,爲復滿;其月食既者,以既內分減之,爲初既;加之,爲生光:即各得所求小余。(如求時刻,依食甚術入之。)

求月食更點法:置月食甚所入日晨分,倍之,減去七百二十九,餘五約之,爲更法;又五除之,爲點法。

求月食入更點:置虧初、食甚、復末小余,在晨分已下加晨分,昏分已上減去昏分,餘以更法除之爲更數,不滿,以點法除之爲點數。其更數命初更,算外,即各得所入更、點。

求日食所起:日在陽曆,初起西南,甚於正南,復於東南;日在陰曆,初起西北,甚於正北,復於東北。其食八分已上,皆起正西,復於正東。(此據午地而論之。)

求月食所起:月在陽曆,初起東北,甚於正北,復於西北;月在陰曆,初起東南,甚於正南,復於西南。其食八分已上,皆起正東,復於正西。(此亦據午地而論之。)

求日月出入帶食所見分數:各以食甚小余與日出、入分相減,餘爲帶食差;以乘所食之分,滿定用分而一,(如月食既者,以既內分減帶食差,餘進一位,如既外分而一,所得,以減既分,即月帶食出入所見之分,不及減者,爲帶食既出入。)以減所食分,即日月出、入帶食所見之分。(其食甚在晝,晨爲漸進,昏爲已退;其食甚在夜,晨爲已退,昏爲漸進。)

求日月食甚宿次:置食甚日行積度,(望即更加半周天。)以天正冬至加時黃道日度加而命之,即各得日、月食甚宿度及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