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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史》卷一百一 志第四十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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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兵四

《元史》卷一百一 志第四十九

  ○站赤

元制站赤者,驛傳之譯名也。蓋以通達邊情,布宣號令,古人所謂置郵而傳命,未有重於此者焉。凡站,陸則以馬以牛,或以驢,或以車,而水則以舟。其給驛傳璽書,謂之鋪馬聖旨。遇軍務之急,則又以金字圓符爲信,銀字者次之;內則掌之天府,外則國人之爲長官者主之。其官有驛令,有提領,又置脫脫禾孫於關會之地,以司辨詰,皆總之於通政院及中書兵部。而站戶闕乏逃亡,則又以時籤補,且加賑恤焉。於是四方往來之使,止則有館舍,頓則有供帳,飢渴則有飲食,而梯航畢達,海宇會同,元之天下,視前代所以爲極盛也。今故著其驛政之大者,然後紀各省水陸凡若干站,而遼東狗站,亦因以附見雲。

太宗元年十一月,敕:“諸牛鋪馬站,每一百戶置漢車一十具。各站俱置米倉,站戶每年一牌內納米一石,令百戶一人掌之。北使臣每日支肉一斤、面一斤、米一升、酒一瓶。”

四年五月,諭隨路官員並站赤人等:“使臣無牌面文字,始給馬之驛官及元差官,皆罪之。有文字牌面,而不給驛馬者,亦論罪。若系軍情急速,及送納顏色、絲線、酒食、米粟、段匹、鷹廑,但系御用諸物,雖無牌面文字,亦驗數應付車牛。”

世祖中統四年三月,中書省定議乘坐驛馬,長行馬使臣、從人及下文字曳剌、解子人等分例。乘驛使臣換馬處,正使臣支粥食、解渴酒,從人支粥。宿頓處,正使臣白米一升,面一斤,酒一升,油鹽雜支鈔一十文,冬月一行日支炭五斤,十月一日爲始,正月三十日終住支;從人白米一升,面一斤。長行馬使臣齎聖旨、令旨及省部文字,幹當官事者,其一二居長人員,支宿頓分例,次人與粥飯,仍支給馬一匹、草一十二斤、料五升,十月爲始,至三月三十日終止,白米一升,面一斤,油鹽雜用鈔一十文。投呈公文曳剌、解字,依部擬宿頓處批支。五月,雲州設站戶,取迤南州城站戶籍內,選堪中上戶應當。馬站戶,馬一匹,牛站戶,牛二雙,於各戶選堪當站役之人,不問親軀,每戶取二丁,及家屬於立站去處安置。

五年八月,詔:“站戶貧富不等,每戶限四頃,除免稅石,以供鋪馬祗應;已上地畝,全納地稅。”

至元六年二月,詔:“各道憲司,如總管府例,每道給鋪馬劄子三道。”

七年正月,省部官定議:“各路總管府在城驛,設官二員,於見役人員內選用;州縣驛,設頭目二名,如見役人即是相應站戶,就令依上任事,不繫站戶,則就本站馬戶內別行選用;除脫脫禾孫依舊存設,隨路見設總站官罷之。”十一月,立諸站都統領使司,往來使臣,令脫脫禾孫盤問。

八年正月,中書省議:“鋪馬劄子,初用蒙古字,各處站赤未能盡識,宜繪畫馬匹數目,復以省印覆之,庶無疑惑。”因命今後各處取給鋪馬標附文籍,其馬匹數付譯史房書寫畢,就左右司用墨印,印給馬數目,省印印訖,別行附籍發行墨印,左右司封掌。

九年八月,諸站都統領使司言:“朝省諸司局院,及外路諸官府應差馳驛使臣所齎劄子,從脫脫禾孫辨詰,無脫脫禾孫之處,令總管府驗之。”

十一年十月,命隨處站赤,直隸各路總管府,其站戶家屬,令元籍州縣管領。

十三年正月,改諸站都統領使司爲通政院,命降鑄印信。

十七年二月,詔:“江淮諸路增置水站。除海青使臣,及事幹軍務者,方許馳驛。餘者自濟州水站爲始,並令乘船往來。”

十八年閏八月,詔:“除上都、榆林迤北站赤外,隨路官錢,不須支給,驗其閒劇,量增站戶,協力自備首思當站。”

十九年四月,詔給各處行省鋪馬聖旨,揚州行省、鄂州行省、泉州行省、隆興行省、占城行省、安西行省、四川行省、西夏行省、甘州行省,每省五道。南方驗田糧及七十石者,準當站馬一匹。九月,通政院臣言:“隨路站赤三五戶,共當正馬一匹,十三戶供車一輛,自備一切什物公用。近年以來,多爲諸王公主及正宮太子位下頭目識認招收,或冒入投下戶計者,遂致站赤損弊,乞換補站戶。”從之。十月,增給各省鋪馬聖旨,西川、京兆、泉州十道,甘州、中興各五道。

二十年二月,和林宣慰司給鋪馬聖旨二道。五月,江淮行省增給十道,都省遣使繁多,亦增二十道給之。七月,免站戶和顧和買、一切雜泛差役,仍令自備首思。十一月,增給甘州行省鋪馬聖旨十道,總之爲二十道。十二月,增各省及轉運司、宣慰司鋪馬聖旨三十五道:江淮行省十道,四川行省十道,安西轉運司分司二道,荊湖行省所轄湖南宣慰司三道,福建行省十道。

二十一年二月,增給各處鋪馬劄子:荊湖、占城等處本省一十道,荊湖北道宣慰司二道,所轄路分一十六處,每處二道;山東運司二道;河間運司七道;宣德府三道;江西行省五道;福建行省所轄路分七處,每處二道;司農司五道;四川行省所轄順元路宣慰司三道,思州、播州兩處宣撫司各三道;都省二十道。四月,定增使臣分例:正使宿頓支米一升、面一斤、羊肉一斤、酒一升、柴一束、油鹽雜支增鈔二分,通作三分,經過減半。從者每名支米一升,經過減半。九月,給阿里海牙所治之省鋪馬聖旨十道,所轄宣慰司二處,各三道。

二十二年四月,給陝西行省並各處宣慰司、行工部等處鋪馬劄子一百二十六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