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

首頁 > 國學之史部 > 宋史 > 《宋史》卷三百五十四 列傳第一百一十三大綱

《宋史》卷三百五十四 列傳第一百一十三大綱

推薦人: 來源: 閱讀: 3.05W 次

  沈銖(弟錫) 路昌衡 謝文瓘 陸蘊 黃寔 姚祐 樓異 沈積中 李伯宗 汪澥 何常 葉祖洽 時彥 霍端友 俞慄 蔡薿

《宋史》卷三百五十四 列傳第一百一十三

沈銖,字子平,真州揚子人。父季長,王安石妹婿也。銖少從安石學,進士高第,至國子直講。季長領監事,改審官主簿,坐虞蕃事免歸。元祐置訴理所,被罪者爭自列,銖獨不言。

紹聖初,起爲太學博士、祕書省正字、崇政殿說書,受旨同編類元祐臣僚章疏。以進講爲解,拜右司諫,辭,改起居郎、權中書舍人。吳居厚除戶部尚書,銖論其使京東時聚斂,詔具實狀,不能對,罰金。講《詩·南山有臺》,至"萬壽無期",以爲此太平之基,立而可久之應,哲宗屢首肯之。真拜中書舍人兼侍講,俄引疾,以龍圖閣待制知宣州卒。弟錫。

錫字子昭,以王安禮任,爲鄂州司戶參軍。崇寧初,爲講議司檢討。蔡京方銓次元符上書人,欲定罪,錫曰:"遠方之士,未能知朝廷好惡,若概罪之,恐非敦世厲俗之道。"京不從。除衛尉丞,遷祠部員外郎,提點江東刑獄、知婺州。入爲左司員外郎,兼定、嘉二王侍講,進太常少卿,拜兵部侍郎,以徽猷閣待制知應天府,徙江寧。

張懷素誅,朝廷疑其黨有脫者,江、淮間往往以誣告興獄。錫至郡,有告者,按之,則妄也。具疏於朝,由是他郡系者皆得釋。歷知海、泰、汝、宣四州,以通議大夫致仕。卒,贈宣奉大夫。

路昌衡,字持正,開封祥符人。起進士,至太常博士。參鞫陳世儒獄,逮治苛峻,至士大夫及命婦,皆不免。遷右司員外郎,歷江淮發運、陝西轉運副使,知廣州,徙荊南,又徙潭州,加直龍圖閣、知慶州。

紹聖中,召爲衛尉、大理卿,遷工部侍郎,俄以寶文閣待制知開封府。李清臣有狂婦人之訴,昌衡致之重闢。出知瀛州,徙永興軍,進直學士、知成都。

徽宗立,應詔上書曰:"頻年以來,西方用兵,致興大役,利源害政,佞臣蔽主,四者皆陰之過盛。自陝以西,民力傷殘,人不聊生。災異之變,生於天地之不和,起於人心之怨望。故妖星出見,大河橫決,秋雨霖淫,諸路饑饉,殍死道路,妻子棄捐,破析貲儲,以應星火之令。勤勞憔悴,多不生還,人心如此,而欲其無怨,難矣。"

俄坐清臣獄事,責司農少卿,分司,居郢州。明年,起爲滁州、定州,復直學士、知開封府。乞嚴告捕虛妄之法,以靖訐訴。徙南京留守,又坐前上書事落職,入黨籍,卒。宣和五年,贈龍圖閣學士。

謝文瓘,字聖藻,陳州人。進士甲科,教授大名府。元豐中,上疏言:"臣下推行新法,多失本意,而榜笞禁錮,民受其虐,掊克聚斂,不勝多門。其不急之徵,非理之取,宜罷減之。"大臣以爲訕朝廷,議置之罪。神宗曰:"彼謂奉法者非其人爾,匪訕也。"

哲宗時,御史中丞黃履薦爲主簿,三年不詣執政府。召對,除祕書省正字,考功、右司員外郎。紹聖末,都水使者議建廣武四埽石岸,朝廷命先治岸數十步,以驗其可否。黃流湍悍,役人多死,一方甚病,功不可成,而使者申前說愈力。文瓘條別利害,罷其役。

徽宗立,擢起居舍人、給事中。詔修《神宗寶訓》,文瓘請擇當時大政事、大黜陟,節其要旨,而爲之說以進。然所論率是王安石,謂神宗能察衆多之謗,任之而不貳,於是朋黨消而威柄立,他皆放此。遼主洪基殂,使往吊之,令從者變服而入,貶秩二等。

崇寧元年,出知濮州。尋治黨事,坐元豐上疏及嘗詒呂公著書,再謫邵武軍,移處州。帝披黨籍曰:"朕究知文瓘本末。"命出籍,乃以爲集英殿修撰、知濟州,卒。

子貺,宣和中,爲駕部員外郎、知汝州。欽宗時,上封事十篇,論事切至。使於金,還,提點京西北路刑獄。金人犯汝州,貺自襄陽領兵往援之,戰死。

陸蘊,字敦信,福州侯官人。少知名,登進士第,爲太學《春秋》博士。經廢員省,改國朝會要所檢閱文字。

崇寧中,提舉河北、兩浙學事,召對,言:"元祐異意俗學,既不爲我用,近詔不以使一路,而猶得爲守令,臣愚未知其可。"遂拜禮部員外郎,轉吏部,遷辟雍司業、太常少卿。議原廟不合,黜知瑞金縣。還爲太常,進國子祭酒、中書舍人。請葺諸州天慶觀,立學事司考課法。遷大司成,擢御史中丞。引門下侍郎餘深親嫌自列,徽宗曰:"相避之法,防有司不能盡公爾,侍從吾所信任,豈得下同庶僚乎?"不許。

蘊頗論事,嘗言:御筆一日數下,而前後相違,非所以重命令;輔相大臣,宦官戚里,賜第營築,縱撤民居,縣官市材於民,而不予直;貴遊子弟以從官領閒局,奉朝請,爲員猥多,無益於事;又賜予過制,中外用度多於賦入;數幸私室,乖尊卑之分,亦非臣下之福。其言皆中時病。

以龍圖閣待制知福州,改建州。時弟藻由列曹侍郎出爲泉州,過蘊,合樂燕款,閩人以爲盛事。加顯謨閣直學士,引疾,提舉鴻慶宮。方二浙用兵,旁郡皆繕治守備,蘊聞命就道,使者劾爲避事,奪職。稍復集英殿修撰,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