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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唐書》卷四十五 志第三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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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選舉志下

《新唐書》卷四十五 志第三十五

凡選有文、武,文選吏部主之,武選兵部主之,皆爲三銓,尚書、侍郎分主之。

凡官員有數,而署置過者有罰,知而聽者有罰,規取者有罰。每歲五月,頒格於州縣,選人應格,則本屬或故任取選解,列其罷免、善惡之狀,以十月會於省,過其時者不敘。其以時至者,乃考其功過。同流者,五五爲聯,京官五人保之,一人識之。刑家之子、工賈異類及假名承僞、隱冒升降者有罰。文書粟錯,隱幸者駁放之;非隱幸則不。

凡擇人之法有四:一曰身,體貌豐偉;二曰言,言辭辯正;三曰書,楷法遒美;四曰判,文理優長。四事皆可取,則先德行;德均以才,才均以勞。得者爲留,不得者爲放。五品以上不試,上其名中書門下;六品以下始集而試,觀其書、判。已試而銓,察其身、言;已銓而注,詢其便利而擬;已注而唱,不厭者得反通其辭,三唱而不厭,聽冬集。厭者爲甲,上於僕射,乃上門下省,給事中讀之,黃門侍郎省之,侍中審之,然後以聞。主者受旨而奉行焉,謂之"奏受"。視品及流外,則判補。皆給以符,謂之"告身"。凡官已受成,皆廷謝。

凡試判登科謂之"入等",甚拙者謂之"藍縷"。選未滿而試文三篇,謂之"宏辭";試判三條,謂之"拔萃"。中者即授官。

凡出身,嗣王、郡王,從四品下;親王諸子封郡公者,從五品上;國公,正六品上;郡公,正六品下;縣公,從六品上;侯,正七品上;伯,正七品下;子,從七品上;男,從七品下;皇帝緦麻以上親、皇太后期親,正六品上;皇太后大功、皇后期親,從六品上;皇帝袒免、皇太后小功緦麻、皇后大功親,正七品上;皇后小功緦麻、皇太子妃期親,從七品上。外戚,皆以服屬降二階敘。娶郡主者,正六品上;娶縣主者,正七品上;郡主子,從七品上;縣主子,從八品上。

凡用蔭,一品子,正七品上;二品子,正七品下;三品子,從七品上;從三品子,從七品下;正四品子,正八品上;從四品子,正八品下;正五品子,從八品上;從五品及國公子,從八品下。凡品子任雜掌及王公以下親事、帳內勞滿而選者,七品以上子,從九品上敘。其任流外而應入流內,敘品卑者,亦如之。九品以上及勳官五品以上子,從九品下敘。三品以上蔭曾孫,五品以上蔭孫。孫降子一等,曾孫降孫一等。贈官降正官一等,死事者與正官同。郡、縣公子,神從五品孫。縣男以上子,降一等。勳官二品子,又降一等。二王后孫,視正三品。

凡秀才,上上第,正八品上;上中第,正八品下;上下第,從八品上;中上第,從八品下。明經,上上第,從八品下;上中第,正九品上;上下第,正九品下;中上第,從九品下。進士、明法,甲第,從九品上;乙第,從九品下。弘文、崇文館生及第,亦如之。應入五品者,以聞。書、算學生,從九品下敘。

凡弘文、崇文生,皇緦麻以上親,皇太后、皇后大功以上親,一家聽二人選。職事二品以上、散官一品、中書門下正三品同三品、六尚書等子孫並侄,功臣身食實封者子孫,一蔭聽二人選。京官職事正三品、同中書門下平章事、供奉官三品子孫,京官職事從三品、中書黃門侍郎並供奉三品官、帶四品五品散官子,一蔭一人。

凡勳官選者,上柱國,正六品敘;六品而下,遞降一階。驍騎尉、武騎尉,從九品上敘。

凡居官必四考,四考中中,進年勞一階敘。每一考,中上進一階,上下二階,上中以上及計考應至五品以上奏而別敘。六品以下遷改不更選及守五品以上官,年勞歲一敘,給記階牒。考多者,準考累加。

凡醫術,不過尚藥奉御。陰陽、卜筮、圖畫、工巧、造食、音聲及天文,不過本色局、署令。鴻臚譯語,不過典客署令。凡千牛備身、備身左右,五考送兵部試,有文者送吏部。凡齋郎,太廟以五品以上子孫及六品職事並清官子爲之,六考而滿;郊社以六品職事官子爲之,八考而滿。皆讀兩經粗通,限年十五以上、二十以下,擇儀狀端正無疾者。

武選,凡納課品子,歲取文武六品以下、勳官三品以下五品以上子,年十八以上,每州爲解上兵部,納課十三歲而試,第一等送吏部,第二等留本司,第三等納資二歲,第四等納資三歲;納已,複試,量文武授散官。若考滿不試,免當年資;遭喪免資。無故不輸資及有犯者,放還之。凡捉錢品子,無違負滿二百日,本屬以簿附朝集使,上於考功、兵部。滿十歲,量文武授散官。其視品國官府佐應停者,依品子納課,十歲而試,凡一歲爲一選。自一選至十二選,視官品高下以定其數,因其功過而增損之。

初,武德中,天下兵革新定,士不求祿,官不充員。有司移符州縣,課人赴調,遠方或賜衣續食,猶辭不行。至則授用,無所黜退。不數年,求者浸多,亦頗加簡汰。

貞觀二年,侍郎劉林甫言:"隋制以十一月爲選始,至春乃畢。今選者衆,請四時注擬。"十九年,馬周以四時選爲勞,乃復以十一月選,至三月畢。

太宗嘗謂攝吏部尚書杜如晦曰:"今專以言辭刀筆取人,而不悉其行,至後敗職,雖刑戮之,而民已敝矣。"乃欲放古,令諸州辟召。會功臣行世封,乃止。它日復顧侍臣曰:"致治之術,在於得賢。今公等不知人,朕又不能遍識,日月其逝,而人遠矣。吾將使人自舉,可乎?"而魏徵以爲長澆競,又止。

初,銓法簡而任重。高宗總章二年,司列少常伯裴行儉始設長名榜,引銓注法,復定州縣升降爲八等,其三京、五府、都護、都督府,悉有差次,量官資授之。其後李敬玄爲少常伯,委事於員外郎張仁禕,仁禕又造姓歷,改狀樣、銓歷等程式,而銓總之法密矣。然是時仕者衆,庸愚鹹集,有僞主符告而矯爲官者,有接承它名而參調者,有遠人無親而置保者。試之日,冒名代進,或旁坐假手,或借人外助,多非其實。雖繁設等級、遞差選限、增譴犯之科、開糾告之令以遏之,然猶不能禁。大率十人競一官,餘多委積不可遣,有司患之,謀爲黜落之計,以僻書隱學爲判目,無復求人之意。而吏求貨賄,出入升降。至武后時,天官侍郎魏玄同深嫉之,因請復古闢署之法,不報。

初,試選人皆糊名,令學士考判,武后以爲非委任之方,罷之。而其務收人心,士無賢不肖,多所進獎。長安二年,舉人授拾遺、補闕、御史、著作佐郎、大理評事、衛佐凡百餘人。明年,引見風俗使,舉人悉授試官,高者至鳳閣舍人、給事中,次員外郎、御史、補闕、拾遺、校書郎。試官之起,自此始。時李嶠爲尚書,又置員外郎二千餘員,悉用勢家親戚,給俸祿,使釐務,至與正官爭事相毆者。又有檢校、敕攝、判知之官。神龍二年,嶠復爲中書令,始悔之,乃停員外官釐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