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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唐書》卷五十二 志第四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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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食貨二

《新唐書》卷五十二 志第四十二

租庸調之法,以人丁爲本。自開元以後,天下戶籍久不更造,丁口轉死,田畝 賣易,貧富升降不實。其後國家侈費無節,而大盜起,兵興,財用益屈,而租庸調 法弊壞。

自代宗時,始以畝定稅,而斂以夏秋。至德宗相楊炎,遂作兩稅法,夏輸無過 六月,秋輸無過十一月。置兩稅使以總之,量出制入。戶無主、客,以居者爲簿; 人無丁、中,以貧富爲差。商賈稅三十之一,與居者均役。田稅視大曆十四年墾田 之數爲定。遣黜陟使按比諸道丁產等級,免鰥寡惸獨不濟者。敢有加斂,以枉法論。 議者以租、庸、調,高祖、太宗之法也,不可輕改。而德宗方信用炎,不疑也。舊 戶三百八十萬五千,使者按比得主戶三百八十萬,客戶三十萬。天下之民,不土斷 而地著,不更版籍而得其虛實。歲斂錢二千五十餘萬緡,米四百萬斛,以供外;錢 九百五十餘萬緡,米千六百餘萬斛,以供京師。

稅法既行,民力未及寬,而硃滔、王武俊、田悅合從而叛,用益不給,而借商 之令出。初,太常博士韋都賓、陳京請借富商錢,德宗以問度支杜佑,以爲軍費裁 支數月,幸得商錢五百萬緡,可支半歲,乃以戶部侍郎趙贊判度支,代佑行借錢令, 約罷兵乃償之。京兆少尹韋楨、長安丞薛萃搜督甚峻,民有不勝其冤自經者,家若 被盜。然總京師豪人田宅、奴婢之估,裁得八十萬緡。又取僦櫃納質錢及粟麥糶於 市者,四取其一,長安爲罷市,市民相率遮邀宰相哭訴,盧杞疾驅而過。韋楨懼, 乃請錢不及百緡、粟麥不及五十斛者免,而所獲裁二百萬緡。淮南節度使陳少遊增 其本道稅錢,每緡二百,因詔天下皆增之。

自太宗時置義倉及常平倉以備凶荒,高宗以後,稍假義倉以給他費,至神龍中 略盡。玄宗即位,復置之。其後第五琦請天下常平倉皆置庫,以畜本錢。至是趙贊 又言:“自軍興,常平倉廢垂三十年,凶荒潰散,餧死相食,不可勝紀。陛下即位, 京城兩市置常平官,雖頻年少雨,米不騰貴,可推而廣之,宜兼儲布帛。請於兩都、 江陵、成都、楊、汴、蘇、洪置常平輕重本錢,上至百萬緡,下至十萬,積米、粟、 布、帛、絲、麻、貴則下價而出之,賤則加估而收之。諸道津會置吏,閱商賈錢, 每緡稅二十,竹、木、茶、漆稅十之一,以贍常平本錢。”德宗納其策。屬軍用迫 蹴,亦隨而耗竭,不能備常平之積。是時,諸道討賊,兵在外者,度支給出界糧。 每軍以臺省官一人爲糧料使,主供億。士卒出境,則給酒肉。一卒出境,兼三人之 費。將士利之,逾境而屯。趙贊復請稅間架,算除陌。其法:屋二架爲間,上間錢 二千,中間一千,下間五百;匿一間,杖六十,告者賞錢五萬。除陌法:公私貿易, 千錢舊算二十,加爲五十;物兩相易者,約直爲率。而民益愁怨。及涇原兵反,大 訁虖長安市中曰:“不奪爾商戶僦質,不稅爾間架、除陌矣。”於是間架、除陌、 竹、木、茶、漆、鐵之稅皆罷。

硃泚平,天下戶口三耗其二。貞元四年,詔天下兩稅審等第高下,三年一定戶。 自初定兩稅,貨重錢輕,乃計錢而輸綾絹。既而物價愈下,所納愈多,絹匹爲錢三 千二百,其後一匹爲錢一千六百,輸一者過二,雖賦不增舊,而民愈困矣。度支以 稅物頒諸司,皆增本價爲虛估給之,而繆以濫惡督州縣剝價,謂之折納。復有“進 奉”、“宣索”之名,改科役曰“召僱”,率配曰“和市”,以巧避微文,比大曆 之數再倍。又癘疫水旱,戶口減耗,刺史析戶,張虛數以寬責。逃死闕稅,取於居 者,一室空而四鄰亦盡。戶版不緝,無浮游之禁,州縣行小惠以傾誘鄰境,新收者 優假之,唯安居不遷之民,賦役日重。帝以問宰相陸贄,贄上疏請釐革其甚害者, 大略有六:

其一曰:

國家賦役之法,曰租、曰調、曰庸。其取法遠,其斂財均,其域人固。有田則 有租,有家則有調,有身則有庸,天下法制均壹,雖轉徙莫容其奸,故人無搖心。 天寶之季,海內波盪,版圖隳於避地,賦法壞於奉軍。賦役舊法,行之百年,人以 爲便。兵興,供億不常,誅求隳制,此時弊,非法弊也。時有弊而未理,法無弊而 已更。兩稅新制,竭耗編,日日滋甚。陛下初即位,宜損上益下,嗇用節財,而 摘郡邑,驗簿書,州取大曆中一年科率多者爲兩稅定法,此總無名之暴賦而立常規 也。夫財之所生,必因人力。兩稅以資產爲宗,不以丁身爲本,資產少者稅輕,多 者稅重。不知有藏於襟懷囊篋,物貴而人莫窺者;有場圃、囷倉,直輕而衆以爲富 者;有流通蕃息之貨,數寡而日收其贏者;有廬舍器用,價高而終歲利寡者。計估 算緡,失平長僞,挾輕費轉徙者脫徭稅,敦本業者困斂求。此誘之爲奸,驅之避役 也。今徭賦輕重相百,而以舊爲準,重處流亡益多,輕處歸附益衆。有流亡則攤出, 已重者愈重;有歸附則散出,已輕者愈輕。人嬰其弊。願詔有司與宰相量年支,有 不急者罷之,廣費者節之。軍興加稅,諸道權宜所增,皆可停。稅物估價,宜視月 平,至京與色樣符者,不得虛稱折估。有濫惡,罪官吏,勿督百姓。每道以知兩稅 判官一人與度支參計戶數,量土地沃瘠、物產多少爲二等,州等下者配錢少,高者 配錢多。不變法而逋逃漸息矣。

其二曰:

播殖非力不成,故先王定賦以布、麻、繒、纊、百穀,勉人功也。又懼物失貴 賤之平,交易難準,乃定貨泉以節輕重。蓋爲國之利權,守之在官,不以任下。然 則谷帛,人所爲也;錢貨,官所爲也。人所爲者,租稅取焉;官所爲者,賦斂舍焉。 國朝著令,租出谷,庸出絹,調出繒、纊、布、麻,曷嘗禁人鑄錢而以錢爲賦?今 兩稅效算緡之末法,估資產爲差,以錢穀定稅,折供雜物,歲目頗殊。所供非所業, 所業非所供,增價以市所無,減價以貨所有,耕織之力有限,而物價貴賤無常。初 定兩稅,萬錢爲絹三匹,價貴而數不多。及給軍裝,計數不計價,此稅少國用不充 也。近者萬錢爲絹六匹,價賤而數加。計口蠶織不殊,而所輸倍,此供稅多人力不 及也。宜令有司覆初定兩稅之歲絹、布定估,爲布帛之數,復庸、調舊制,隨土所 宜,各脩家技。物甚賤,所出不加;物甚貴,所入不減。且經費所資,在錢者獨月 俸、資課,以錢數多少給布,廣鑄而禁用銅器,則錢不乏。有糴鹽以入直,榷酒以 納資,何慮無所給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