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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漢紀》孝明皇帝紀下卷第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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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年(乙丑、六五)

《後漢紀》孝明皇帝紀下卷第十

冬十一月丙子〔一〕,上臨辟雍。詔天下死罪贖各有差。

〔一〕 十一月癸卯朔,無丙子。範書作“十月”,是。

壬寅〔一〕,日有蝕之。詔羣臣上封事,言得失。

〔一〕 範書作“十月壬寅晦”,是。

是時北單于外求和親,而數爲邊害,上使越騎司馬鄭衆使匈奴。單于欲令衆拜,衆不爲之屈;單于圍守衆,欲脅服之,衆拔刃以自誓,單于恐,乃止。乃發使隨衆還漢。朝議復使衆報之,衆疏諫曰:“

臣伏料北單于所欲致漢使者,欲以離南單于,令西域諸國耳,故汲汲於致漢使。使既到,偃蹇自若。臣愚以爲於今宜且勿答。南單于本來歸義者,望呼韓邪之助,故歸心不二。烏桓慕化,併力保蕃。今聞北單于不屈,漢復通史不止,恐南單于必懷疑,而烏桓亦有二心。單于久居漢地,具知形勢,萬分離析,規爲邊害,其憂不輕。今幸有渡遼之衆〔一〕,揚威北垂,雖勿答,不敢爲害。”上不從而卒遣衆。衆又上言:“臣前使匈奴,與單于不和,而今復往,恐其必取勝於臣,臣誠不忍持大漢節信,對旃裘跪拜,令以益匈奴之名,損大漢之強。”詔不聽。衆既西,道路間連續上書固爭,上大怒,追還,系廷尉獄,會赦,歸家。其後帝見匈奴使來者,問衆使時與單于爭禮狀,皆言匈奴中傳以爲衆壯勇,往時蘇武不能過也。上乃復召衆爲軍司馬,稍遷大司農。

〔一〕 本年初置度遼將軍,以中郎將吳常行此職,屯五原之曼柏。通鑑作“吳棠”。

九年(丙寅、六六)

夏四月,詔以公田賜貧民各有差,長吏居職三年尤異者與計偕。〔一〕

〔一〕 馮班曰:“計者,上計簿使也。偕,俱也。與上計使者偕來也。”按範書明帝紀“ 尤異者”下有“各一人”三字,並曰:“及尤不政理者,亦以聞。”欲以獎善懲惡。

封皇子恭爲靈壽王,黨爲重喜王〔一〕。

〔一〕 均爲美號,並無國邑。

十年(丁卯、六七)

春二月,廣陵王荊有罪自殺。

荊,上母弟也,性急刻,喜文法。初封山陽王。世祖崩,荊與東海王彊書,勸彊起兵,彊恐懼,封上其書。天子祕其事,徙荊爲廣陵王。荊謂相工曰:“吾貌類先帝,先帝三十得天下,我今亦三十,可起兵未?” 相者告吏,荊自繫獄。上覆不忍考訊,詔曰:“荊數年之間,大罪二矣,其赦荊罪,不得臣其吏民。”荊猶不悛,使巫祝詛上。上使長水校尉樊倏、任隗雜治荊獄,奏荊大惡當誅。上怒曰:“諸卿以我弟故,敢請誅之,即我子,卿等豈敢邪?”倏曰:“天下高皇帝之天下,非陛下之天下也。春秋之義,‘君親無將,將而誅之’ 。〔一〕是以周公誅弟〔二〕,季友鴆兄〔三〕。臣等以荊屬託母弟,陛下留心,故復請之耳。如令陛下子,臣等專誅之矣。”荊自殺,上憐傷之,諡曰思王〔四〕。封荊子元壽爲廣陵侯,食荊故國,不得臣吏民。

〔一〕 莊公三十二年公羊傳之文。李賢曰:“將者,將爲殺逆之事也。”

〔二〕 襄公廿一年左傳曰:“管蔡爲戮,周公右王。”又昭元年曰:“周公殺管叔而□蔡叔,夫豈不愛?王室故也。”杜預注曰“□,放也。”

〔三〕 莊公三十二年左傳曰:“公疾,問後於叔牙。對曰:‘慶父材。’問於季友。對曰:‘臣以死奉般。’公曰:‘鄉者牙曰“慶父材”。’ 成季使以君命命僖叔,待於針巫氏,使針季酖之。”楊伯峻曰:“成季即季友,僖叔即叔牙。魯世家敘此更詳,可參閱。”

〔四〕 諡法曰:“追悔前過曰思。 ”

倏字長魚,樊宏之子也。建武中,諸王爭招致賓客,好事者皆與之周旋。更遣人請倏,倏精義於學,一無所應。及捕諸王客,倏不在其中,世祖以是器之。永平初,與公卿雜定郊祀禮儀及五經異義,立朝居正,多所匡諫,上亦敬重焉。倏弟鮪爲其子賞求楚王英女敬鄉公主,倏止之曰:“建武時吾家並蒙榮寵,一宗五侯〔一〕,時特進一言〔二〕,男可以尚主,女可以配王。但以臣子不當有外心,不宜與藩國婚姻,貴〔盛〕(戚)爲宗族患〔三〕,故不爲也。今爾有一子,奈何棄於楚乎?”鮪不從,遂與楚婚〔四〕。是時倏卒,諡曰哀侯。倏病患困,猶不忘忠,悉條政不便於民者,未及言而薨。上遣小黃門張音問何遺言,音奏焉,上爲之流涕。以倏兩子郴、梵爲郎。〔梵〕謹於言行〔五〕,二十餘年未嘗被奏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