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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古代刑法的相關國學常識(三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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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篇:古代的刑訊逼供是怎樣的?

關於古代刑法的相關國學常識(三篇)

在封建制度下,斷案重口供,爲了取得口供,古人創造了一系列訊囚的辦法。《魏書》中說:“捶楚之下,何求而不得。”古時的法庭上,往往都放着拶(z n)子、竹篦、夾棍、槓子之類的刑具。夾棍是對男人進行拷問的刑具,是在三根木四面相合的地方各鑿圓窩,拷問時在圓窩地方夾住嫌疑人兩腳的腳腕,執刑人從兩側用力夾緊,使受刑人疼痛難忍。拶子是對女人進行拷問的刑具,拶子是用五根圓棒二條繩子連起來做成的,把嫌疑人的四指夾起來,然後把繩子勒緊,使受刑人痛苦難忍而招供。審訊拷問的時候使用笞或杖,叫訊囚杖,笞杖由腿和臀分受,願意由背和腿平均分受的也可以允許,有時犯人背靠柱子,在柱子後邊把手綁上,往腿上打。古代酷吏的刑訊方法多種多樣,“或有用大棒、束杖、車輻、鞋底、壓踝、杖桄( uàn )之屬,楚毒備至”(《隋書·刑法志》),“或倒懸石縋其首,或以醋灌鼻,或以鐵圈箍其首而加楔,至有腦裂髓出者”(《資治通鑑》),還有用竹籤子刺指(“籤爪”)、吊發、薰目、烙鐵、油紙燒足趾等名目。

  第二篇、古代犯罪可以花錢免刑嗎?

古代刑法中允許犯罪的人繳納一定的財物抵免刑罰,這個制度就是贖刑。贖刑起源於傳說中的堯舜時代,《尚書·舜典》說“金作贖刑”。戰國時期的司法實踐中,案情有疑問而無法查清、定罪量刑遇到困難無法確認或者犯罪者“意善功惡”時,墨、劓、刖、宮、大辟都可以用金抵免。漢朝時將贖刑作爲國家聚斂財富的手段,允許用納錢、出縑、輸作贖免刑罰,漢惠帝時買爵三十級就可以免去死罪;漢武帝時納錢五十萬可以減死罪一等,司馬遷被處宮刑本可以用錢贖刑,但由於家貧不足以自贖。隋唐以後,贖刑形成了非常嚴密具體的制度,每種刑罰都規定了相應贖金的數量,哪些情況適用贖刑制度也做了明確的規定。唐朝時,應當議、請、減及九品以上官及七品以上官員親屬,犯流罪以下的,都可以用金錢贖罪。清朝時,官員犯笞、杖、徒、流及雜死罪的`都可以納贖,老、幼、廢疾及婦女犯徒刑罰的收贖,官員正妻、有財力的婦女以及過失殺人的在杖一百後餘罪可以贖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