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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關於刑法的口號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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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號施令”的“令”是指什麼?

古代關於刑法的口號知識

《尚書·囧命》有“發號施令”。《說文解字》曰:“令,發號也”。令是君主專制時代由皇帝根據時事需要隨時在律之外發布的.命令、文告,其法律效力高於律,可以變更或代替律的有關規定。秦始皇規定皇帝“令曰詔”,從此詔令連稱。秦漢時,皇帝發佈的法令都以詔令形式頒行。西漢令極多,涉及面廣,有考覈官吏的《功令》,限制刑具的《箠(chuí)令》,管理監獄的《獄令》,尊養老人的《養老令》等,以致“盈於幾閣,典者不能遍睹”(《漢書·刑法志》),編爲令甲、令乙、令丙,以方便官吏檢索。曹魏立國以後,在律典之外製定了“令典”。晉朝進一步進行完善,律典是定罪量刑的法典,而令典是規定製度的法典。律典、令典並列的法典體系歷南北朝、隋、唐、宋均未改變。明朝時,令典已不再是官府和社會各方面的制度大全,僅按朝廷六部大概規定一些最重要的制度。清朝以後不再製定令典,令僅是一般法令的泛稱。

  “刑”、“罰”是指什麼?

在戰國以前,“刑”往往用以專門表示法律,也指徵伐戰爭和施用肉刑。但戰國時期成文法以各種形式公佈之後,“法”作爲表示法律最恰當的用字逐漸深入人心,而“刑”以後一般專指刑罰。漢文帝以責打身體、強迫勞役等代替肉刑,並強調要使犯罪人改過自新,刑罰改革遠遠領先世界其他地區。不過,當時的“刑罰”並不是說對犯罪人用刑以示懲罰,因爲“刑”與“罰”是有區別的,“刑”是指肉刑和死刑,而“罰”則指以金錢贖罪,有謂“五刑不簡,正於五罰”(《尚書·呂刑》)。後來才泛指對罪犯實行懲罰的強制方法,“刑罰者,懲惡之藥石也”(《明史·刑法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