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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典 卷九十五 禮五十五 沿革五十五 凶禮十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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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母黨爲親及服議(晉)

通典 卷九十五 禮五十五 沿革五十五 凶禮十七

晉蔡謨答王濛問曰:"前母之黨應爲親,不疑喪服,但問尊卑長幼拜敬之禮也。代多此事,而所不同。惠帝時,尚書令滿武秋是曹彥真前母之兄,而不爲內外之親,相見如他人。吾昔以問江思悛,悛以爲:"人不疑繼母之黨而疑前母者,以不相及也。繼祖母亦有不相及者,而皆與其黨爲親,何至前母而獨疑之。"吾謂此言是。魏時長沙人王毖身在中國,遇吳魏隔絕,更娶妻生昌。昌父母亡後,吳平,聞毖前妻久亡,昌爲前母追服。時人疑之,武皇帝詔使朝臣通議。安平獻王孚以爲"禮,與祖父母離隔未嘗相見者,不追"。如獻王此議,則前母之黨不應爲親也。獻王所據是鄭氏之說,吾謂鄭義爲失。時卞仁、劉叔龍議謂昌應服三年,吾以卞、劉議爲允。"

何琦前母黨議曰:"夫子曰:"必也正名乎!"正名者,理道之本,禮之大者也。文條或闕,而附例可明。禮雲:"生不及祖父母昆弟,而父稅喪,己則不。"若與祖乖違,父既歿而聞喪,豈可拘以本制不稅而廢其正服乎?若未生而伯叔母終,今爲伯叔父後,繼嗣之道雖同,原情之實則異,今必從於所養,而反疑於爲本乎?諸侯國人,生不及先代之君,於其陵廟,亦必曰君也,此公義之正名也。前母之尊,固家人正稱也,其易瞭如皦日。太康初,博議王昌前母服。公府卞粹以爲,"母之非親而服三年者非一也。前母名同尊正,義存配父,蓋以生不及故無其制,非於義不可也"。元康中,有改葬前母而疑其服,司徒左長史胡濟以爲,"前母父之元妃,所生則家之嫡長,應制如改葬之服"。於時二代,無曰不允,自茲以來,行之不殊。禮,母卒,自爲母之黨服。母出則不爲母之黨服,而爲繼母之黨服。故尊其所從,則不敢不服;服有所逼,則不得自伸。外服無二,而必宜有一。如向所論,必所繼不及伯叔母之黨,居然可見矣。明以名禮爲制者,不計恩逮與否也。"

荀訥曰:"人有與前母家爲親者,有否者,訥直率意而答之,謂不應親。又問:"傳曰"繼母之配父與因母同",然則前母之配父,理不異於繼母,何以不爲親也?"答曰:"所以不與前母之黨爲親者,恩情不相及故也。縱令有母之父母尚存,父執子婿之禮而敬事之,則其子固不可以不拜之,猶不得以外祖父母爲名。名之不正,則非親也。""

  親母無黨服繼母黨議(後漢 宋)

後漢鄭志:"趙商問鄭玄曰:"禮,母亡則服其黨,不服繼母黨,以外氏不可貳也。若母黨先滅亡無親,己所未服,服繼母黨不?"玄答曰:"此所問,權也,非禮之正。假令母在,本自都無親黨,何所服邪?權者由心。""

宋庾蔚之謂:"母亡,禮應服其母之黨,不服繼母之黨。不可以母黨先已滅亡,而服繼母之黨。若服繼母之黨,則亂於己母之出也。"

  母出有繼母非一當服次其母者議(晉 宋)

晉劉智釋疑曰:"親母出則服繼母之黨。繼母既卒,則不服也。"虞喜通疑曰:"縱有十繼母,則當服次其母者之黨也。"(蜀譙周雲:"其母沒,自服其母之黨,則繼母之黨無服。出母之子爲繼母之黨服,則爲其母之黨無服也。")

宋庾蔚之曰:"禮,己母被出,則服繼母之黨。繼母雖亡,己猶自服,不得舍前以服後也,當如喜議,服次其母者之黨也。"

  從母被出爲從母兄弟服議(晉 宋)

晉王愷與褚粲兩姨兄弟。王愷母被出,後愷亡,粲疑於服,因車胤以問博士宋濤之,曰:"據禮服問雲"母出則爲繼母之黨服",褚服當無疑也。"車胤難曰:"爲其母黨服,則不服繼母之黨,明無二外氏。王今服繼母黨,則不得服出母黨明矣。王既不服周氏,(周氏,二母之姓。)褚無服王之理。"濤答曰:"禮有從無服而有服,不必要以相報爲名。王不服褚,以其母被出,絕於外族。褚之從母,在王之室,及停庾之家,(王愷母更嫁庾氏。)同曰從母。禮雲"以名服不答以報服"。褚若不服王,則是卒不爲其母黨服,便成違禮。王既一絕周氏,不得服褚母,故其子亦然。褚今睹王之母,何得不服王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