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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隋書》卷十七 志第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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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歷中

《隋書》卷十七 志第十二

夫歷者,紀陰陽之通變,極往數以知來,可以迎日授時,先天成務者也。然則懸象著明,莫大於二曜,氣序環復,無信於四時。日月相推而明生矣,寒暑迭進而歲成焉,遂能成天地之文,極乾坤之變。天數五,地數五,五位相乘而各有合。天數二十有五,地數三十,凡天地之數五十有五,所以成變化而行鬼神也。乾之策二百一十有六,坤之策一百四十有四,凡三百六十,以當期之日也。至乃陰陽迭用。剛柔相摩,四象既陳,八卦成列,此乃造文之元始,創歷之厥初者歟?洎乎炎帝分八節,軒轅建五部,少昊以鳳鳥司歷,顓頊以南正司天,陶唐則分命和仲,夏後乃備陳《鴻範》,湯武革命,鹹率舊章。然文質既殊,正朔斯革,故天子置日官,諸侯有日御,以和萬國,以協三辰。至於寒暑晦明之徵,陰陽生殺之數,啓閉升降之紀,消息盈虛之節,皆應躔次而不淫,遂得該浹生靈,堪輿天地,開物成務,致遠鉤深。周德既衰,史官廢職,疇人分散,禨祥莫理。秦兼天下,頗推五勝,自以獲水德之瑞,以十月爲正。漢氏初興,多所未暇,百有餘載,猶行秦歷。至於孝武,改用夏正。時有古歷六家,學者疑其紕繆,劉向父子,鹹加討論,班固因之,採以爲志。光武中興,未能詳考。逮於永平之末,乃復改行四分,七十餘年,儀式方備。其後覆命劉洪、蔡邕,共修律歷,司馬彪用之以續《班史》。當塗受命,亦有史官,韓翊創之於前,楊偉繼之於後,鹹遵劉洪之術,未及洪之深妙。中、左兩晉,迭有增損。至於西涼,亦爲蔀法,事蹟糾紛,未能詳記。宋氏元嘉,何承天造歷,迄於齊末,相仍用之。樑武初興,因循齊舊,天監中年,方改行宋祖沖之《甲子元歷》。陳武受禪,亦無創改。後齊文宣,用宋景業歷。西魏入關,行李業興歷。逮於周武帝,乃有甄鸞造《甲寅元歷》,遂參用推步焉。大象之初,太史上士馬顯,又上《丙寅元歷》,便即行用。迄於開皇四年,乃改用張賓歷,十七年,復行張胄玄歷,至於義寧。今採樑天監以來五代損益之要,以著於篇雲。

樑初因齊,用宋《元嘉歷》。天監三年下詔定歷,員外散騎侍郎祖恆奏曰:「臣先在晉已來,世居此職。仰尋黃帝至今十二代,曆元不同,周天、鬥分,疏密亦異,當代用之,各垂一法。宋大明中,臣先人考古法,以爲正歷,垂之於後,事皆符驗,不可改張。」八年,恆又上疏論之。詔使太史令將匠道秀等,候新舊二歷氣朔、交會及七曜行度,起八年十一月,訖九年七月,新曆密,舊曆疏。恆乃奏稱:「史官今所用何承天曆,稍與天乖,緯緒參差,不可承案。被詔付靈臺,與新曆對課疏密,前期百日,並又再申。始自去冬,終於今朔,得失之效,並已月別啓聞。夫七曜運行,理數深妙,一失其源,則歲積彌爽。所上脫可施用,宜在來正。」至九年正月,用祖沖之所造《甲子元歷》頒朔。至大同十年,制詔更造新曆,以甲子爲元,六百一十九爲章歲,一千五百三十六爲日法,一百八十三年冬至差一度,月朔以遲疾定其小余,有三大二小。未及施用而遭侯景亂,遂寢。

陳氏因樑,亦用祖沖之歷,更無所創改。後齊文宣受禪,命散騎侍郎宋景業葉圖讖,造《天保歷》。景業奏:依《握誠圖》及《元命包》,言齊受錄之期,當魏終之紀,得乘三十五以爲蔀,應六百七十六以爲章。」文宣大悅,乃施用之。期歷統曰:「上元甲子,至天保元年庚午,積十一萬五百六算外,章歲六百七十六,度法二萬三千六百六十,鬥分五千七百八十七,歷餘十六萬二千二百六十一。」至後主武平七年,董峻、鄭元偉立議非之曰:「宋景業移閏於天正,退命於冬至交會之際,承二大之後,三月之交,妄減平分。臣案,景業學非探賾,識殊深解,有心改作,多依舊章,唯寫子換母,頗有變革,妄誕穿鑿,不會真理。乃使日之所在,差至八度,節氣後天,閏先一月。朔望虧食,既未能知其表裏,遲疾之歷步,又不可以傍通。妄設平分,虛退冬至,虛退則日數減於週年,平分妄設,故加時差於異日。五星見伏,有違二旬,遲疾逆留,或乖兩宿。軌褵之術,妄刻水旱。今上《甲寅元歷》,並以六百五十七爲章,二萬二千三百三十八爲蔀,五千四百六十一爲鬥分,甲寅歲甲子日爲元紀。」又有廣平人劉孝孫、張孟賓二人,同知歷事。孟賓受業於張子信,並棄舊事,更制新法。又有趙道嚴,準晷影之長短,定日行之進退,更造盈縮,以求虧食之期。劉孝孫以百一十九爲章,八千四十七爲紀,九百六十六爲歲餘,甲子爲上元,命日度起虛中。張孟賓以六百一十九爲章,四萬八1千九百爲紀,九百四十八爲日法,萬四千九百四十五爲鬥分。元紀共命,法略旨遠。日月五星,並從鬥十一起。盈縮轉度,陰陽分至,與漏刻相符,共日影俱合,循轉無窮。上拒春秋,下盡天統,日月虧食及五星所在,以二人新法考之,無有不合。其年,訖幹敬禮及歷家豫刻日食疏密。六月戊申朔,太陽虧,劉孝孫言食於卯時,張孟賓言食於甲時,鄭元偉、董峻言食於辰時,宋景業言食於巳時。至日食,乃於卯甲之間,其言皆不能中。爭論未定,遂屬國亡。

西魏入關,尚行李業興《正光歷》法。至周明帝武成元年,始詔有司造周曆。於是露門學士明克讓、麟趾學士庾季才及諸日者,採祖恆舊議,通簡南北之術。自斯已後,頗觀其謬,故周、齊並時,而歷差一日。克讓儒者,不處日官,以其書下於太史。及武帝時,甄鸞造《天和歷》。上元甲寅至天和元年丙戌,積八十七萬五千七百九十二算外,章歲三百九十一,蔀法二萬三千四百六十,日法二十九萬一百六十,朔餘十五萬三千九百九十一,鬥分五千七百三十一,會餘九萬三千五百一十六,歷餘一十六萬八百三十,冬至鬥十五度,參用推步。終於宣政元年。大象元年,太史上士馬顯等,又上《丙寅元歷》,抗表奏曰:

臣案九章五紀之旨,三統四分之說,鹹以節宣發斂,考詳晷緯,佈政授時,以爲皇極者也。而乾維難測,鬥憲易差,盈縮之期致舛,咎徵之道斯應。寧止蛇或乘龍,水能沴火,因亦玉羊掩曜,金雞喪精。王化關以盛衰,有國由其隆替,歷之時義,於斯爲重。自炎漢已還,迄於有魏,運經四代,事涉千年,日御天官,不乏於世,命元班朔,互有沿改。驗近則疊璧應辰,經遠則連珠失次,義難循舊,其在茲乎?大周受圖膺錄,牢籠萬古,時夏乘殷,斟酌前代,歷變壬子,元用甲寅。高祖武皇帝索隱探賾,儘性窮理,以爲此歷雖行,未臻其妙,爰降詔旨,博訪時賢,並敕太史上士馬顯等,更事刊定,務得其宜。然術藝之士,各封異見,凡所上歷,合有八家,精粗踳駁,未能盡善。去年冬,孝宣皇帝乃詔臣等,監考疏密,更令同造。謹案史曹舊簿及諸家法數,棄短取長,共定今術。開元發統,肇自丙寅,至於兩曜虧食,五星伏見,參校積時,最爲精密。庶鐵炭輕重,無失寒燠之宜,灰箭飛浮,不爽陰陽之度。上元丙寅至大象元年己亥,積四萬一千五百五十四算上。日法五萬三千五百六十三,亦名蔀會法。章歲四百四十八,鬥分三千一百六十七,蔀法一萬二千九百九十二。章中爲章會法。日法五萬三千五百六十三,歷餘二萬九千六百九十三,會日百七十三,會餘一萬六千六百一十九,冬至日在鬥十二度。小周餘、盈縮積,其歷術別推入蔀會,分用陽率四百九十九,陰率九。每十二月下各有日月蝕轉分,推步加減之,乃爲定蝕大小余,而求加時之正。

其術施行。時高祖作輔,方行禪代之事,欲以符命曜於天下。道士張賓,揣知上意,自雲玄相,洞曉星曆,因盛言有代謝之徵,又稱上儀表非人臣相。由是大被知遇,恆在幕府。及受禪之初,擢賓爲華州刺史,使與儀同劉暉、驃騎將軍董琳、索盧縣公祐、前太史上士馬顯、太學博士鄭元偉、前保章上士任悅、開府掾張撤、前蕩邊將軍張膺之、校書郎衡洪建、太史監候粟相、太史司歷郭翟、劉宜、兼算學博士張乾敘、門下參人王君瑞、荀隆伯等,議造新曆,仍令太常卿盧賁監之。賓等依何承天法,微加增損,四年二月撰成奏上。高祖下詔曰:「張賓等存心算數,通洽古今,每有陳聞,多所啓沃。畢功表奏,具已披覽。使後月覆育,不出前晦之宵,前月之餘,罕留後朔之旦。減朓就朒,懸殊舊準。月行表裏,厥途乃異,日交弗食,由循陽道。驗時轉算,不越纖毫,逖德前修,斯祕未啓。有一於此,實爲精密,宜頒天下,依法施用。」

張賓所造曆法,其要:

以上元甲子已來,至開皇四年歲在甲辰,積四百一十二萬九千一,算上。

蔀法,一十萬二千九百六十。

章歲,四百二十九。

章月,五千三百六。

通月,五百三十七萬二千二百九。

日法,一十八萬一千九百二十。

鬥分,二萬五千六十三。

會月,一千二百九十七。

會率,二百二十一。

會數,一百一十半。

會分,一十一億八千七百二十五萬八千一百八十九。

會日法,四千二十萬四千三百二十。

會日,百七十三。

餘,五萬六千一百四十三。

小分,一百一十。

交法,五億一千二百一十萬四千八百。

交分法,二千八百一十五。

陰陽曆,一十三。

餘,十一萬二百六十三。

小分,二千三百二十八。

朔差,二。

餘,五萬七千九百二十一。

小分,九百七十四。

蝕限,一十二。

餘,八萬一千三百三。

小分,四百三十三半。

定差,四萬四千五百四十八。

週日,二十七。

餘,一十萬八百五十九。亦名少大法

木精曰歲星,合率四千一百六萬三千八百八十九。

火精曰熒惑,合率八千二十九萬七千九百二十六。

土精曰鎮星,合率三千八百九十二萬五千四百一十三。

金精曰太白,合率六千一十一萬九千六百五十五。

水精曰辰星,合率一千一百九十三萬一千一百二十五。

張賓所創之歷既行,劉孝孫與冀州秀才劉焯,並稱其失,言學無師法,刻食不中,所駁凡有六條:其一雲,何承天不知分閏之有失,而用十九年之七閏。其二雲,賓等不解宿度之差改,而冬至之日守常度。其三雲,連珠合璧,七曜須同,乃以五星別元。其四雲,賓等唯知日氣餘分恰盡而爲立元之法,不知日月不合,不成朔旦冬至。其五雲,賓等但守立元定法,不須明有進退。其六雲,賓等唯識轉加大餘二十九以爲朔,不解取日月合會准以爲定。此六事微妙,歷數大綱,聖賢之通術,而暉未曉此,實管窺之謂也。若乃驗影定氣,何氏所優,賓等推測,去之彌遠。合朔順天,何氏所劣,賓等依據,循彼迷蹤。蓋是失其菁華,得其糠粃者也。又云,魏明帝時,有尚書郎楊偉,修《景初歷》,乃上表立義,駁難前非,雲:「加時後天,食不在朔。」然觀楊偉之意,故以食朔爲真,未能詳之而制其法。至宋元嘉中,何承天著歷,其上表雲:「月行不定,或有遲疾,合朔月食,不在朔望,亦非歷之意也。」然承天本意,欲立合朔之術,遭皮延宗飾非致難,故事不得行。至後魏獻帝時,有龍宜弟復修延興之歷,又上表雲:「日食不在朔,而習之不廢,據《春秋》書食,乃天之驗朔也。」此三人者,前代善歷,皆有其意,未正其書。但歷數所重,唯在朔氣。朔爲朝會之首,氣爲生長之端,朔有告餼之文,氣有郊迎之典,故孔子命歷而定朔旦冬至,以爲將來之範。今孝孫曆法,並按明文,以月行遲疾定其合朔,欲今食必在朔,不在晦、二之日也。縱使頻月一小、三大,得天之統。大抵其法有三,今列之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