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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教育2015黑板報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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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制教育的辦報內容:魏晉南北朝時期刑罰的進一步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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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晉南北朝時期是中國歷史上的大分裂、大變革時期,期間雖有西晉的短暫統一,出現過《泰始律》(或稱張杜律)這部總結歷代立法、司法經驗的統一律法,但總體而言,立法、司法審判、刑罰制度因這一時期中國的特定歷史環境呈現出跳躍式前進和間斷性、保守性的往復迴歸和流變相雜糅的特徵。

這一時期刑罰的發展總的趨勢是逐漸寬緩,並進一步滲入了儒家思想,如“重罪十條”制度、“準五服以制罪”制度、“八議”制度“存留養親”制度、官當制度入律。因儒家思想的影響,在刑罰執行方面也更加人性化,主要體現在以下幾點:

進一步廢肉刑

漢文景改革刑罰以後,肉刑廢復問題一直持續,至西晉仍在進行:晉惠帝時,廷尉劉頌曾大力倡導恢復肉刑,他在頻頻上奏的表彰中認爲,西晉現實中實行的刑罰多有不宜之處,死刑過重,生刑過輕,這樣就造成了“非命者衆”及“罪不禁奸”的情況,解決的方法是在死刑和生刑之間設一過度刑,即肉刑,“今宜取死刑之限輕,及三犯逃亡淫盜,悉以肉刑代之。”但從刑罰及文明的發展史上來說,劉頌主張恢復肉這種的恐嚇主義理論是反動的,是歷史的倒退。也許正因爲如此,劉頌頻表而未見省,西晉之世,肉刑一直未曾實行。至北齊天統五年,後主詔:“應宮刑者,普免刑爲官口。”從此肉刑正式退出了中國古代刑罰制度的歷史舞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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族刑連坐範圍縮小

魏晉以來株連親屬受刑的範圍逐漸縮小從曹魏律“不及祖父母、孫”和出嫁女“從夫家之罰”到晉律“除謀反適養母出嫁女皆不復還坐父母棄市”再到南樑律中“母妻姊妹及應從坐棄市者,妻子女妾同補奚官爲奴婢”。可見株連範圍的限縮。儘管連坐之刑並未徹底廢除,但連坐範圍逐步縮小,這是符合歷史發展潮流的。

定流刑爲減死之刑

北魏、北周歷代流刑成爲法定刑,逐步作爲一些犯罪死刑的替代刑。流刑制度的進一步完善,爲隋以後的封建朝代所沿用。

封建制五刑雛形的形成

隨着肉刑被廢除,和徒刑、流刑等新的刑種的制度化,封建制五刑逐步在魏晉南北朝時期開始形成。至《北齊律》已確立了死、流、徒、鞭、杖五種刑罰制度,成爲後世封建制五刑的鼻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