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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州生育狀況證明 證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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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州生育狀況證明 證明書

蘇州 生育狀況證明
(一)《生育狀況證明》和《生育保險聯繫單》規範
1、男女方爲本區戶籍的,參保已婚婦女依法懷孕後,到工作單位出具《職工婚育證明》。男方有工作單位的,到工作單位出具《職工婚育證明》,無工作單位的,到村民委員會或者居民委員會出具《婚育證明》後,到女方戶籍所在地的鎮(街道、區)計生辦辦理《生育狀況證明》和《生育保險聯繫單》,並附以下材料:
(1)女方《職工婚育證明》,男方《職工婚育證明》或《婚育證明》原件一份;
(2)男女雙方《身份證》、《戶口簿》、《結婚證》原件及複印件一份。
上述材料,經鎮(街道、區)計生辦審覈確認後,符合要求的當即辦理《生育狀況證明》和《生育保險聯繫單》,並將上述原件(1)和複印件(2)留存。
2、男女方爲本區戶籍的,沒有參保的已婚婦女依法懷孕後,到戶口所在地村民委員會或者居民委員會出具《婚育證明》。男方有工作單位的,到工作單位出具《職工婚育證明》,無工作單位的,到村民委員會或者居民委員會出具《婚育證明》(後,到女方戶籍所在地的鎮(街道、區)計生辦辦理《生育狀況證明》,並附以下材料:
(1)女方《婚育證明》,男方《職工婚育證明》或《婚育證明》原件一份;
(2)男女雙方《身份證》、《戶口簿》、《結婚證》原件及複印件一份。
上述材料,經鎮(街道、區)計生辦審覈確認後,符合要求的當即辦理《生育狀況證明》,並將上述原件(1)和複印件(2)留存。
3、男女雙方戶籍在蘇州市區以外的,參保已婚婦女依法懷孕後,由男女雙方到工作單位出具《職工婚育證明》後,到女方現居住地的鎮(街道、區)計生辦辦理《生育保險聯繫單》,並附以下材料:
(1)男女雙方《職工婚育證明》原件一份;
(2)男女雙方《身份證》、《戶口簿》、《結婚證》、《暫住證》、有效的全國《流動人口婚育證明》原件及複印件一份。
上述材料,經鎮(街道、區)計生辦審覈確認後,符合要求的當即辦理《生育保險聯繫單》,並將上述原件(1)和複印件(2)留存。
4、女方戶籍在蘇州市區以外婚嫁至本區的,參保已婚婦女依法懷孕後,到工作單位出具《職工婚育證明》(附件三),男方有工作單位的,由工作單位出具《職工婚育證明》(附件三),無工作單位的,到戶口所在地村民委員會或者居民委員會出具《婚育證明》(附件五)後,到男方戶籍所在地的鎮(街道、區)計生辦辦理《生育狀況證明》和《生育保險聯繫單》,並附以下材料:
(1)女方《職工婚育證明》、有效的全國《流動人口婚育證明》原件一份;
(2)男方《職工婚育證明》或《婚育證明》原件一份;
(3)男女雙方《身份證》、《戶口簿》、《結婚證》原件及複印件一份。
上述材料,經鎮(街道、區)計生辦審覈確認後,符合要求的當即辦理《生育狀況證明》和《生育保險聯繫單》,並將上述原件(1)、(2)和複印件(3)留存。
5、女方戶籍在蘇州市區以外婚嫁至本區的,沒有參保已婚婦女依法懷孕後,到戶籍地計生部門出具全國《流動人口婚育證明》,男方有工作單位的,到工作單位出具《職工婚育證明》,無工作單位的,到戶口所在地村民委員會或者居民委員會出具《婚育證明》(附件五)後,到男方戶籍地的鎮(街道、區)計生辦辦理《生育狀況證明》,並附以下材料:
(1)男方《職工婚育證明》或《婚育證明》原件一份;
(2)女方有效的全國《流動人口婚育證明》原件及複印件一份;
(3)男女雙方《身份證》、《戶口簿》、《結婚證》原件及複印件一份。
上述材料,經鎮(街道、區)計生辦審覈確認後,符合要求的當即辦理《生育狀況證明》,並將上述原件(1)和複印件(2)、(3)留存。
6、女方戶籍在工業園區的,參保已婚婦女依法懷孕後,到工作單位出具《職工婚育證明》,將《職工婚育證明》交戶籍地鎮(街道)計生辦簽署意見加蓋公章。男方蘇州市區戶籍的,有工作單位的,到工作單位出具《職工婚育證明》,無工作單位的,到戶口所在地村民委員會或者居民委員會出具《婚育證明》;男方戶籍在蘇州市區以外的,到戶籍所在地計生部門出具全國《流動人口婚育證明》後,到女方單位所在地的鎮(街道、區)計生辦辦理《生育狀況證明》和《生育保險聯繫單》,並附以下材料:
(1)女方《職工婚育證明》,男方《職工婚育證明》或《婚育證明》原件一份;
(2)男方有效的全國《流動人口婚育證明》原件及複印件一份;
(3)男女雙方《身份證》、《戶口簿》、《結婚證》原件及複印件一份。
上述材料,經鎮(街道、區)計生辦審覈確認後,符合要求的當即辦理《生育狀況證明》、《生育保險聯繫單》,並將上述原件(1)和複印件(2)、(3)留存。
附件:
1、《生育狀況證明》或《生育保險聯繫單》(由鎮、街道、區計生辦電腦打印)
2、《職工婚育證明》(在區人口計生局網站下載,由職工所在的單位出具。
3、《婚育證明》(在區人口計生局網站下載,由村(居)委會出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