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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婚育狀況證明 證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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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婚育狀況證明 證明書

深圳 婚育狀況證明
深圳 婚育狀況證明
婚育情況證明
茲證明本轄區居民
姓名:XXX 性別X, XXXX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證號碼XXXXXXXXXX,戶口所在地XX省XX市XX區XX縣XX鎮XX村。
配偶XXX 性別:X , XXX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證號碼XXXXXXXXXX,戶口所在地爲廣東省深圳市XX區XXX路XX號。
雙方結婚時間XXXX年XXX月XX日,雙方系初婚,婚後生育一孩XX,男 出生日期XXX年XX月XX日。屬政策內生育。夫妻雙方沒有收養,沒有抱養小孩,女方採取 放環/藥物 /工具/結紮 (選擇一個)避孕結育措施。
特開此證明。
XX社區居(村)委會 XX街道(鎮)計劃生育辦公室
(蓋章) (蓋章)
經辦人(簽字): 經辦人(簽字):
聯繫電話: 聯繫電話:
聯繫地址: 聯繫地址:
婚育情況證明
茲證明本轄區居民
姓名:XXX 性別X, XXXX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證號碼XXXXXXXXXX,戶口所在地XX省XX市XX區XX縣XX鎮XX村。
配偶XXX 性別:X , XXX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證號碼XXXXXXXXXX,戶口所在地爲廣東省深圳市XX區XXX路XX號。
雙方結婚時間XXXX年XXX月XX日,雙方系初婚,婚後生育一孩XX,男 出生日期XXX年XX月XX日。屬政策內生育。夫妻雙方沒有收養,沒有抱養小孩,女方採取 放環/藥物 /工具/結紮 (選擇一個)避孕結育措施。
特開此證明。
XX社區居(村)委會 XX街道(鎮)計劃生育辦公室
(蓋章) (蓋章)
經辦人(簽字): 經辦人(簽字):
聯繫電話: 聯繫電話:
聯繫地址: 聯繫地址:
2012年7月30日
流動人口婚育證明查驗規定
爲切實加強流動人口計劃生育證件管理,根據國家《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和服務工作若干規定》(國家人口計生委令2012年第9號)和廣東識關於規範流動人口計劃生育證件管理的通知》(粵計生委(2001)91號),現就流動人口計劃生育證件的查驗工作作如下規定:
一、查驗對象和證件類別
(一)查驗對象。
年齡20—49週歲的流動人口育齡婦女應在到達本市15日內向街道計劃生育工作機構或受委託的社區工作站交驗《流動人口婚育證明》或廣東識計劃生育服務證》。其中居住在出租屋或商鋪的懷孕、生育以及應落實避孕節育措施而未落實的已婚育齡婦女是重點查驗對象。
(二)查驗證件類別。
對本省流動人口已婚育齡婦女(包括未婚生育、未婚收養和離婚後直接撫養子女的婦女,下同),應查驗其廣東識計劃生育服務證》;對外省流動人口育齡婦女和本省未婚育齡婦女,應查驗其《流動人口婚育證明》。
二、查驗婚育證明時需提交的資料
(一)身份證、結婚證、子女出生醫學證明、暫住證或居住證;
(二)對已落實長效避孕節育措施的,需提供“節育手術證明”或深圳市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出具的《流動人口計劃生育避孕節育報告單》;
(三)政策外生育的,需提供社會撫養費徵收票據;
(四)屬離婚的,需提供離婚協議書或法院離婚判決書、調解書。
三、操作規範
(一)街道計劃生育工作機構或受委託的社區工作站應當依法對流動人口婚育證明進行查驗,社區工作站受委託進行查驗的,應辦理委託手續;
(二)查驗證時,工作人員應主動出示工作證件,並逐項覈實當事人提交的資料;
(三)對查驗合格的《流動人口婚育證明》或廣東識計劃生育服務證》,查驗人應簽名並加蓋查驗專用章後,退還持證人;
(四)持證人的婚姻、生育、避孕節育等情況有變更的,查驗人應在其《流動人口婚育證明》或廣東識計劃生育服務證》中如實記載並加蓋查驗證專用章。
四、對無證或不合要求證件的處理
(一)對無證人員的處理。
1.無《流動人口婚育證明》或廣東識計劃生育服務證》的流動人口育齡婦女,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現居住地街道計劃生育工作機構或受委託的社區工作站可爲其辦理長期有效的《流動人口婚育證明》:
① 經覈實,婚姻、生育信息完整、準確的;
② 在現居住地依法辦理暫住登記或居住登記1年以上,並具有穩定職業和住所的;
③ 已採取絕育措施的。
2.無《流動人口婚育證明》或廣東識計劃生育服務證》的流動人口育齡婦女,不符合上述條件的,按下列規定處理:
① 發出《限期補辦通知書》(格式見附件1、2),督促其在限期內向戶籍地補辦。其中省外限期補辦期限爲30天;省內限期補辦期限爲20天;
② 逾期仍不辦理或拒不交驗的,將按深府(2006)268號文規定移交區城-管執法局街道執法隊依照《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管理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給予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