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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隋書》卷十八 志第十三大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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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歷下

《隋書》卷十八 志第十三

開皇二十年,袁充奏日長影短,高祖因以歷事付皇太子,遣更研詳著日長之候。太子徵天下歷算之士,鹹集於東宮。劉焯以太子新立,復增修其書,名曰《皇極曆》,駁正胄玄之短。太子頗嘉之,未獲考驗。焯爲太學博士,負其精博,志解胄玄之印,官不滿意,又稱疾罷歸。至仁壽四年,焯言胄玄之誤於皇太子:

其一曰,張胄玄所上見行歷,日月交食,星度見留,雖未盡善,得其大較,官至五品,誠無所愧。但因人成事,非其實錄,就而討論,違舛甚衆。

其二曰,胄玄弦望晦朔,違古且疏,氣節閏候,乖天爽命。時不從子半,晨前別爲後日。日躔莫悟緩急,月逡妄爲兩種,月度之轉,輒遺盈縮,交會之際,意造氣差。七曜之行,不循其道,月星之度,行無出入,應黃反赤,當近更遠,虧食乖準,陰陽無法。星端不協,珠璧不同,盈縮失倫,行度愆序。去極晷漏,應有而無,食分先後,彌爲煩碎。測今不審,考古莫通,立術之疏,不可紀極。今隨事糾駁,凡五百三十六條。

其三曰,胄玄以開皇五年,與李文琮於張賓歷行之後,本州貢舉,即齎所造歷擬以上應。其歷在鄉陽流佈,散寫甚多,今所見行,與焯前歷不異。玄前擬獻,年將六十,非是忽迫倉卒始爲,何故至京未幾,即變同焯歷,與舊懸殊?焯作於前,玄獻於後,捨己從人,異同暗會。且孝孫因焯,胄玄後附孝孫,歷術之文,又皆是孝孫所作,則元本偷竊,事甚分明。恐胄玄推諱,故依前歷爲駁,凡七十五條,並前曆本俱上。

其四曰,玄爲史官,自奏虧食,前後所上,多與歷違,今算其乖舛有一十三事。又前與太史令劉暉等校其疏密五十四事,雲五十三條新。計後爲歷應密於舊,見用算推,更疏於本。今糾發並前,凡四十四條。

其五曰,胄玄於歷,未爲精通。然孝孫初造,皆有意,徵天推步,事必出生,不是空文,徒爲臆斷。

其六曰,焯以開皇三年,奉敕修造,顧循記注,自許精微,秦漢以來,無所與讓。尋聖人之跡,悟曩哲之心,測七曜之行,得三光之度,正諸氣朔,成一曆象,會通今古,符允經傳,稽於庶類,信而有徵。胄玄所違,焯法皆合,胄玄所闕,今則盡有,隱括始終,謂爲總備。

仍上啓曰:「自木鐸寢聲,緒言成燼,羣生蕩析,諸夏沸騰,曲技雲浮,疇官雨絕,曆紀廢壞,千百年矣。焯以庸鄙,謬荷甄擢,專精藝業,耽玩數象,自力羣儒之下,冀睹聖人之意。開皇之初,奉敕修撰,性不諧物,功不克終,猶被胄玄竊爲己法,未能盡妙,協時多爽,屍官亂日,實玷皇猷。請徵胄玄答,驗其長短。」

焯又造歷家同異,名曰《稽極》。大業元年,著作郎王邵、諸葛潁二人,因入侍宴,言劉焯善歷,推步精審,證引陽明。帝曰:「知之久矣。」仍下其書與胄玄蔘校。胄玄駁難雲:「焯歷有歲率、月率,而立定朔,月有三大、三小。案歲率、月率者,平朔之章歲、章月也。以平朔之率而求定朔,值三小者,猶以減三五爲十四;值三大者,增三五爲十六也。校其理實,並非十五之正。故張衡及何承天創有此意,爲難者執數以校其率,率皆自敗,故不克成。今焯爲定朔,則須除其平率,然後爲可。」互相駁難,是非不決,焯又罷歸。

四年,駕幸汾陽宮,太史奏曰:「日食無效。」帝召焯,欲行其歷。袁允方幸於帝,左右胄玄,共排焯歷,又會焯死,歷竟不行。術士鹹稱其妙,故錄其術雲。甲子元,距大隋仁壽四年甲子積一百萬八千八百四十算。

歲率,六百七十六。

月率,八千三百六十一。

朔日法,千二百四十二。

朔實,三萬六千六百七十七。

旬周,六十。

朔辰,百三半。

日干元,五十二。

日限,十一。

盈泛,十六。

虧總,十七。

  推經朔術:

置入元距所求年,月率乘之,如歲率而一,爲積月,不滿爲閏衰。朔實乘積月,滿朔日法得一,爲積日,不滿爲朔餘。旬周去積日,不盡爲日,即所求年天正經朔日及餘。

求上下弦、望:加經朔日七、餘四百七十五小,即上弦經日及餘。又加得望、下弦及後月朔。就徑求望者,加日十四、餘九百五十半;下弦加日二十二、餘百八十三大;後月朔加日二十九,餘六百五十九。每月加閏衰二十大,即各其月閏衰也。

凡月建子爲天正,建醜爲地正,建寅爲人正。即以人正爲正月,統求所起,本於天正。若建歲歷從正月始,氣、候、月、星,所值節度,雖有前卻,並亦隨之。其前地正爲十二月,天正爲十一月,並諸氣度皆屬往年。其日之初,亦從星起,晨前多少,俱歸昨日。若氣在夜半之後,量影以後日爲正。諸因加者,各以其餘減法,殘者爲全餘。若所因之餘滿全餘以上,皆增全一而加之,減其全餘;即因餘少於全餘者,不增全加,皆得所求。分度亦爾。凡日不全爲餘,積以成餘者曰秒;度不全爲分,積以成分者曰篾;其有不成秒曰麼,不成篾曰幺。其分、餘、秒、篾,皆一爲小,二爲半,三爲大,四爲全,加滿全者從一。其三分者,一爲少,二爲太。若加者,秒篾成法,從分餘。分餘滿法從日度一,日度有所滿,則從去之。而日命以日辰者,滿旬周則亦除;命有連分、餘、秒、篾者,亦隨全而從去。其日度雖滿,而分秒不滿者,未可從去,仍依本數。若減者,秒篾不足,減分餘一,加法而減之;分餘不足減者,加所從去或前日度乃減之。即其名有總,而日度全及分餘共者,須相加除,當皆連全及分餘共加除之。若須相乘,有分餘者,母必通全內子,乘訖報除。或分餘相併,母不同者,子乘而並之。母相乘爲法,其並,滿法從一爲全,此即齊同之也。既除爲分餘而有不成,若例有秒篾,法乘而又法除,得秒篾數。已爲秒篾及正有分餘,而所不成不復須者,須過半從一,無半棄之。若分餘其母不等,須變相通,以彼所法之母乘此分餘,而此母除之,得彼所須之子。所有秒篾者,亦法乘,不滿此母,又除而得其數。麼幺亦然。其所除去而有不盡全,則謂之不盡,亦曰不如。其不成全,全乃爲不滿分、餘、秒、篾,更曰不成。凡以數相減,而有小及半、太須相加減,同於分餘法者,皆以其母三四除其氣度日法,以半及太、大本率二三乘之,少、小即須因所除之數隨其分餘而加減焉。秋分後春分前爲盈泛,春分後秋分前爲虧總,須取其數。泛總爲名,指用其時,春分爲主,虧日分後,盈日分前。凡所不見,皆放於此。

氣日法,四萬六千六百四十四。

歲數,千七百三萬六千四百六十六半。

度準,三百三十八。

約率,九。

氣辰,三千八百八十七。

餘通,八百九十七。

秒法,四十八。

麼法,五。

  推氣術:

半閏衰乘朔實,又度準乘朔餘,加之,如約率而一,所得滿氣日法爲去經朔日,不滿爲氣餘。以去經朔日,即天正月冬至恆日定餘,乃加夜數之半者,減日一,滿者因前,皆爲定日。命日甲子算外,即定冬至日。其餘如半氣辰千九百四十三半以下者,爲氣加子半後也;過以上,先加此數,乃氣辰而一,命以辰算外,即氣所在辰。十二辰外,爲子初以後餘也。又十二乘辰餘:

四爲小太,亦曰少;五爲半步;六爲半;

七爲半太;八爲大少,亦曰太;九爲太;

十爲大太;十一爲窮辰少。

其又不成法者,半以上爲進,以下爲退。退以配前爲強,進以配後爲弱。即初不成一而有退者,謂之沾辰;初成十一而有進者,謂之窮辰。未旦其名有重者,則於間可以加之,命辰通用其餘,辨日分辰而判諸日。因別亦皆準此。因冬至有減日者,還加之。每加日十五、餘萬一百九十二、秒三十七,即各次氣恆日及餘。諸月齊其閏衰,如求冬至法,亦即其月中氣恆日去經朔數。其求後月節氣恆日,如次之求前節者減之。

  推每日遲速數術:

見求所在氣陟降率,並後氣率半之,以日限乘而泛總除,得氣末率。又日限乘二率相減之殘,泛總除,爲總差。其總差亦日限乘而泛總除,爲別差。率前少者,以總差減末率,爲初率,乃別差加之;前多者,即以總差加末率,皆爲氣初日陟降數。以別差前多者日減,前少者日加初數,得每日數。所歷推定氣日隨算其數,陟加、降減其遲速,爲各遲速數。其後氣無同率及有數同者,皆因前末,以末數爲初率,加總差爲末率,及差漸加初率,爲每日數,通計其秒,調而御之。

求月朔弦望應平會日所入遲速:各置其經餘爲辰,以入氣辰減之,乃日限乘日,日內辰爲入限,以乘其氣前多之末率,前少之初率,日限而一,爲總率。其前多者,入限減泛總之殘,乘總差,泛總而一,爲入差,並於總差,入限乘,倍日限除,加以總率;前少者,入限自乘再乘別差,日限自乘,倍而除,亦加總率,皆爲總數。乃以陟加、降減其氣遲速數爲定,即速加、遲減其經餘,各其月平會日所入遲速定日及餘。

求每日所入先後:各置其氣躔衰與衰總,皆以餘通乘之,所乃躔衰如陟降率;衰總如遲速數,亦如求遲速法,即得每所入先後及定數。

求定氣:其每日所入先後數即爲氣餘,其所歷日皆以先加之,以後減之,隨算其日,通準其餘,滿一恆氣,即爲二至後一氣之數。以加二氣,如法用別其日而命之。又算其次,每相加命,各得其定氣日及餘也。亦以其先後已通者,先減後加其恆氣,即次氣定日及餘。亦因別其日,命以甲子,各得所求。

求土王:距四立各四氣外所入先後加減,滿二十二日、餘八千一百五十四、秒十、麼二。除所滿日外,即土始王日。

求侯日:定氣即初候日也。三除恆氣,各爲平候日。餘亦以所入先後數爲氣餘,所歷之日皆以先加、後減,隨計其日,通準其餘,每滿其平,以加氣日而命之,即得次候日。亦算其次,每相加命,又得末候及次氣日。

倍夜半之漏,得夜刻也。以減百刻,不盡爲晝刻。每減晝刻五,以加夜刻,即其晝爲日見、夜爲不見刻數。刻分以百爲母。

求日出入辰刻:十二除百刻,得辰刻數,爲法。半不見刻以半辰加之,爲日出實,又加日出見刻,爲日入實。如法而一,命子算外,即所在辰,不滿法,爲刻及分。

求辰前餘數:氣、朔日法乘夜半刻,百而一,即其餘也。

求每日刻差:每氣準爲十五日,全刻二百二十五爲法。其二至各前後於二分,而數因相加減,間皆六氣;各盡於四立,爲三氣。至與前日爲一,乃每日增太;又各二氣,每日增少;其末之氣,每日增少之小,而末六日,不加而裁焉。二望至前後一氣之末日,終於十少;二氣初日,稍增爲十二半,終於二十太,三氣初日,二十一,終於三十少;四立初日,三十一,終於三十五太;五氣亦少增,初日三十六太,終四十一少;末氣初日,四十一少,終於四十二。每氣前後累算其數,又百八十乘爲實,各泛總乘法而除,得其刻差。隨而加減夜刻而半之,各得入氣夜定刻。其分後十五日外,累算盡日,乃副置之,百八十乘,虧總除,爲其所因數。以減上位,不盡爲所加也。不全日者,隨辰率之。

求晨去中星:加周度一,各昏去中星減之,不盡爲晨去度。

求每日度差:準日因增加裁,累算所得,百四十三之,四百而一,亦百八十乘,泛總除,爲度差數。滿轉法爲度,隨日加減,各得所求。分後氣間,亦求準外與前求刻,至前加減,皆因日數逆算求之。亦可因至向背其刻,冬減夏加,而度冬加夏減。若至前,以入氣減氣間,不盡者,因後氣而反之,以不盡日累算乘除所定,從後氣而逆以加減,皆得其數。此但略校其總,若精存於《稽極》雲。

轉終日,二十七;餘,千二百五十五。

終法,二千二百六十三。

終實,六萬二千三百五十六。

終全餘,千八。

轉法,五十二。

篾法,八百九十七。

閏限,六百七十六。

 推入轉術:終實去積日,不盡,以終法乘而又去,不如終實者,滿終法得一日,不滿爲餘,即其年天正經朔夜半入轉日及餘。

求次日:加一日,每日滿轉終則去之,其二十八日者加全餘爲夜半入初日餘。

求弦望:皆因朔加其經日,各得夜半所入日餘。

求次月:加大月二日,小月一日,皆及全餘,亦其夜半所入。

求經辰所入朔弦望:經餘變從轉,不成爲秒,加其夜半所入,皆其辰入日及餘。因朔辰所入,每加日七、餘八百六十五、秒千一百六十大,秒滿日法成餘,亦得上弦。望、下弦、次朔經辰所入徑求者,加望日十四、餘千七百三十一、秒千七十九半,下弦日二十二、餘三百三十四、秒九百九十八小,次朔日一、餘二千二百八、秒九百一十七。亦朔望各增日一,減其全餘,望五百三十一、秒百六十二半,朔五十四、秒三百二十五。

求月平應會日所入:以月朔弦望會日所入遲速定數,亦變從轉餘,乃速加、遲減其經辰所入餘,即各平會所入日餘。

  推朔弦望定日術:

各以月平會所入之日加減限,限並後限而半之,爲通率;又二限相減,爲限衰。前多者,以入餘減終法,殘乘限衰,終法而一,並於限衰而半之;前少者,半入餘乘限衰,亦終法而一,減限衰。皆加通率,入餘乘之,日法而一,所得爲平會加減限數。其限數又別從轉餘爲變餘,朓減、朒加本入餘。限前多者,朓以減與未減,朒以加與未加,皆減終法,並而半之,以乘限衰;前少者,亦朓朒各並二入餘,半之,以乘限衰;皆終法而一,加於通率,變餘乘之,日法而一。所得以朓減、朒加限數,加減朓朒積而定朓朒。乃朓減、朒加其平會日所入餘,滿若不足進退之,即朔弦望定日及餘。不滿晨前數者,借減日算,命甲子算外,各其日也。不減與減,朔日立算與後月同。若俱無立算者,月大,其定朔算後加所借減算。閏衰限滿閏限,定朔無中氣者爲閏,滿之前後,在分前若近春分後、秋分前,而或月有二中者,皆量置其朔,不必依定。其後無同限者,亦因前多以通率數爲半衰而減之,二前少,即爲通率。其加減變餘進退日者,分爲一日,隨餘初末如法求之,所得並以加減限數。凡分餘秒篾,事非因舊,文不著母者,皆十爲法。若法當求數,用相加減,而更不過通遠,率少數微者,則不須算。其入七日餘二千一十一,十四日餘千七百五十九,二十一日餘千五百七,二十八日始終餘以下爲初數,各減終法以上爲末數。其初末數皆加減相返,其要各爲九分,初則七日八分,十四日七分,二十一日六分,二十八日五分;末則七日一分,十四日二分,二十一日三分,二十八日四分。雖初稍弱而末微強,餘差止一,理勢兼舉,皆今有轉差,各隨其數。若恆算所求,七日與二十一日得初衰數,而末初加隱而不顯,且數與平行正等。亦初末有數而恆算所無,其十四日、二十八日既初末數存,而虛衰亦顯,其數當去,恆法不見。

求朔弦望之辰所加:

定餘半朔辰五十一大以下,爲加子過;以上,加此數,乃朔辰而一,亦命以子,十二算外,又加子初。以後其求入辰強弱,如氣。

求入辰法度:

度法,四萬六千六百四十四。

週數,千七百三萬七千七十六。

周分,萬二千一十六。

轉,十三。

篾,三百五十五。

周差,六百九半。

在日謂之餘通,在度謂之篾法,亦氣爲日法、爲度法,隨事名異,其數本同。女末接虛,謂之周分。變周從轉,謂之轉。晨昏所距日在黃道中,準度赤道計之。

鬥二十六牛八女十二虛十危十七室十六壁九

北方玄武七宿,九十八度。

奎十六婁十二胃十四昴十一畢十六觜二參九

西方白虎七宿,八十度。

井三十三鬼四柳十五星七張十八翼十八軫十七

南方硃雀七宿,百一十二度。

角十二亢九氐十五房五心五尾十八箕十一

東方蒼龍七宿,七十五度。

前皆赤道度,其數常定,紘帶天中,儀極攸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