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

首頁 > 國學之史部 > 金史 > 《金史》卷十一 本紀第十一

《金史》卷十一 本紀第十一

推薦人: 來源: 閱讀: 3.06W 次

  ◎章宗三

《金史》卷十一 本紀第十一

三年春正月己亥朔,日有食之。辛丑,宋、夏遣使來賀。癸卯,諭有司:“凡館接伴並奉使者,毋以語言相勝,務存大體。奉使者亦必得其人乃可。”乙卯,詔罷講議所。丙辰,如城南春水。丁巳,並上京、東京兩路提刑司爲一,提刑使、副兼安撫使、副,安撫專掌教習武事,毋令改其本俗。己未,以都南行宮名建春。甲子,至自春水。乙丑,宋主以祖母喪,遣使告哀。

二月己巳朔,幸建春宮。辛巳,諭宰臣曰:“自今內外官有闕,有才能可任者,雖資歷未及,亦具以聞。雖親故,毋有所避。”以武衛軍都指揮使烏林答天益等爲宋弔祭使。甲申,至自建春宮。丙戌,斜出內附。辛卯,平章政事粘割斡特剌薨。

三月戊戌,以禮部尚書張暐爲御史大夫。壬寅,復榷醋。甲寅,如萬寧宮。丁巳,敕隨處盜賊,毋以強爲竊,以多爲少,以有爲無。嘯聚三十人以上奏聞,違者杖百。丙寅,高麗王王皓以弟權國事,遣使奉表來告。夏四月戊戌朔,諭有司:“宰相遇雨,可循殿廡出入。”丙申,諭御史臺曰:“隨朝大小官雖有才能,率多苟簡,朕甚惡之,其察舉以聞。提刑司所察廉能污濫官,皆當殿奏,餘事可轉以聞。”以侍御史孫俁爲宣問高麗王王皓使。

五月庚子,右宣徽使張汝方以漏泄廷議,削官兩階。壬寅,射柳、擊球,縱百姓觀。戊申,以客省使移剌鬱爲夏國生日使。甲子,參知政事楊伯通表乞致仕,不許。秋七月丙午,幸香山。己酉,如萬寧宮。甲寅,還宮。

八月辛未,獵於近郊。癸酉,獵於香山。戊寅,如萬寧宮。庚辰,以護衛石和尚爲押軍萬戶,率親軍八百人、武衛軍千六百人戍西北路。癸未,還宮。宋遣使來報謝。

九月丙申朔,天壽節,宋、夏遣使來賀。以中都路都轉運使孫鐸等爲賀宋生日使。乙巳,獵於近郊。庚戌,參知政事楊伯通再表乞致政,不許。戊午,木波進馬。冬十月庚午,獵於近郊。癸未,行樞密院言斜出等請開榷場於轄裏嫋,從之。丁亥,定官民存留見錢之數,設回易務,更立行用鈔法。

十一月丁酉,樞密使兼平章政事襄至自軍,癸卯,以爲尚書左丞相,監修國史。丁未,以太常卿楊庭筠等爲賀宋正旦使。戊申,詔獎諭樞密副使夾谷衡以下將士。辛亥,定屬託法。定軍前官吏賞格。以邊事定,詔中外,減死罪,徒已下釋之。賜左丞相襄以下將士金幣有差。甲寅,冬獵。

十二月甲子朔,獵於酸棗林。大風寒,罷獵,凍死者五百餘人。己巳,還都。丙戌,尚書右丞嵒罷。高麗權國事王遣使奉表來告。

四年春正月癸巳朔,宋、高麗、夏遣使來賀。乙巳,尚書左董師中致仕。辛酉,監察御史姬端修以妄言下吏。尚書左丞相襄爲司空,職如故。樞密副使夾谷衡爲平章政事,封英國公。前知濟南府事張萬公起復爲平章政事,封壽國公。楊伯通爲尚書左丞。籤樞密院事完顏匡爲尚書右丞。

二月乙丑,如建春宮春水。己巳,還宮。庚午,御宣華門,觀迎佛。辛未,如建春宮。赦姬端修罪,令居家俟命。司空襄言,西南路招討使僕散揆治邊有功,召赴闕,以知興中府事紇石烈子仁代之。壬申,諭有司:“自三月一日爲始,每旬三品至五品官各一人轉對,六品亦以次對。臺諫勿與,有應奏事,與轉對官相見,無面對者上章亦聽。”乙亥,還宮。戊寅,如建春宮。庚辰,上諭點檢司曰:“自蒲河至長河及細河以東,朕常所經行,官爲和買其地,令百姓耕之,仍免其租稅。”甲申,還宮。乙酉,以西南路招討使僕散揆爲參知政事。起姬端修爲太學博士。如建春宮。戊子,還宮。

三月丁酉,同判大睦親府事宗浩爲樞密使,封崇國公。己亥,如建春宮。遣使冊王爲高麗國王。戶部尚書孫鐸、郎中李仲略、國子祭酒趙忱始轉對香閣。丁未,敕尚書:“官員必須改除者議之,其月日淺毋數改易。”乙卯,尚書省奏減親軍武衛軍額及太學女直、漢兒生員,罷小學官及外路教授。詔學校仍舊,武衛軍額再議,餘報可。司空襄、右丞匡、參知政事揆請罷諸路提點刑獄,從之。戊午,雨雹。夏四月癸亥,改提刑司爲按察使司。戊辰,如萬寧宮。壬申,左丞楊伯通致仕。御史大夫張暐以奏事不實,追一官,侍御史路鐸追兩官,俱罷之。姬端修杖七十,贖。壬午,英王從憲進封瀛王。詔同州、許州節度使罷兼陝西、河南副統軍。

五月壬辰朔,以旱,下詔責躬,求直言,避正殿,減膳,審理冤獄,命奏事於泰和殿。戊戌,命有司望祭嶽瀆禱雨。己亥,應奉翰林文字陳載言四事:其一,邊民苦於寇掠;其二,農民困於軍須;其三,審決冤滯,一切從寬,苟縱有罪;其四,行省官員,例獲厚賞,而沿邊司縣,曾不沾及,此亦乾和氣,致旱災之所由也。上是之。壬寅,以兵部郎中完顏撒裏合爲夏國生日使。戊申,宰臣以京畿雨,率百官請御正殿,復常膳。不從。尚書省奏上更定給發虎符制,著於令。庚戌,諭宰臣曰:“諸路旱,或關執政。今惟大興、宛平兩縣不雨,得非其守令之過歟?”司空襄、平章政事萬公、參知政事揆上表待罪。上以罪己答之,令各還職。詔頒銅杖式。壬子,祈雨於太廟。乙卯,更定軍功賞格。戊午,司空襄以下再請御正殿,復常膳。不從。庚申,平章政事夾谷衡薨。以宿直將軍徒單仲華爲橫賜夏國使。

六月丁卯,雨。司空襄以下復表請御正殿,復常膳。從之。甲戌,以雨足,命有司報謝於太廟。丁丑,右補闕楊庭秀言:“自轉對官外,復令隨朝八品以上、外路五品以上及出使外路有可言者,並許移檢院以聞。則時政得失,民間利病,可週知矣。”從之。己卯,以雨足,報祭社稷。辛巳,遣官報祀嶽瀆。癸未,奉職醜和尚進《浮漏水稱影儀簡儀圖》。命有司依式造之。丁亥,定宮中親戚非公事傳達語言、轉遞諸物及書簡出入者罪。

七月甲辰,更定尚藥、儀鸞局學者格。辛亥,敕宣徽院官,天壽節凡致仕宰執悉召與宴。丙辰,以久雨,令大興府祈晴。

八月己巳,獵於近郊。壬申,獵於香山。甲戌,以皇嗣未立,命有司祈於太廟。丁丑,獵於近郊。庚辰,還宮。

九月庚寅朔,天壽節,宋、高麗、夏遣使來賀。己亥,如薊州秋山。己未,以知東平府事僕散琦等爲賀宋生日使。冬十月丙寅,至自秋山。壬午,初定百官休假。甲申,初置審官院。

十一月乙未,敕京、府、州、縣設普濟院,每歲十月至明年四月設粥,以食貧民。丙申,平章政事張萬公表乞致政,不許。庚戌,命有司祈雪。甲寅,定護衛改充奉御格。以知濟南府事範楫等爲賀宋正旦使。

十二月己未,除授文字初送審官院。辛酉,更定考試隨朝檢、知法條格。右補闕楊庭秀請類集太祖、太宗、世宗三朝聖訓,以時觀覽。從之,仍詔增熙宗爲四朝。癸未,更定科舉法。增設國史院女直、漢人同修史各一人。定親軍及承應人退閒遷賞格。是月,淑妃李氏進封元妃。

五年春正月戊子朔,宋、高麗、夏遣使來賀。乙未,以尚書省言:“會試取策論、詞賦、經義不得過六百人,合格者不及其數,則闕之。”丙申,如春水。庚子,命左右司五日一轉奏事。辛丑,諭點檢司:“車駕所至,仍令百姓市易。”庚戌,定猛安謀克軍前怠慢罷世襲制。

二月辛未,至自春水。辛巳,有司奏:“應奉翰林文字溫迪罕天興與其兄直學士思齊同僚學士院,定撰制誥文字,合無乃避?”詔不須避,仍爲定製。

閏月癸卯,定進納粟補官之家存留弓箭制。丁未,上與宰臣論置相曰:“徒單鎰,朕志先定。賈鉉如何?”皆曰:“知延安府事孫即康可。”平章政事萬公亦曰:“即康及第,先鉉一榜。”上曰:“至此安問榜次,特以賈纔可用耳!”尚書省奏:“右補闕楊庭秀言,乞令尚書省及第左右官一人,應入史事者編次日曆,或一月,或一季,封送史院。”上是其言,仍令送著作局潤色,付之。

三月庚申,大睦親府進重修《玉牒》。平章政事張萬公乞致政,不許。壬戌,命有司禱雨。癸亥,雨。戶部尚書孫鐸、大理卿完顏撒剌、國子司業蒙括仁本召對便殿。丙寅,如萬寧宮。戊辰,定妻亡服內婚娶聽離制。親王、宰執、百官再請上尊號。不許。庚午,以知大興府事卜爲御史大夫。丙子,尚書省奏:“擬同知商州事蒲察西京爲濟南府判官。”上曰:“宰相豈可止徇人情,要當重惜名爵。此人不堪,朕常記之,止與七品足矣!”庚辰,以上京留守徒單鎰爲平章政事,封濟國公。辛巳,定本國婚聘禮制。改山東東路舊皇城猛安名曰合裏哥阿鄰。

四月丙戌朔,文武百官再請上尊號。不許,丙午,尚書省進《律義》。

五月乙卯朔,定猛安謀克鬥毆殺人遇赦免死罷世襲制。以雨足,遣使報祭社稷。丁巳,定策論進士及承蔭人試弓箭格。戊午,敕來日重五拜天,服公裳者拜禮仍舊,諸便服者並用女直拜。己未,敕諸路按察司,糾察親民官以大杖棰人者。乙亥,親王、文武百官、六學各上表請上尊號。不許。庚辰,地震。詔定進納官有犯決斷法。

六月乙巳,遣有司祈晴,望祭嶽瀆。

七月乙卯朔,以晴,遣官望祭嶽鎮海瀆。癸亥,定居祖父母喪婚娶聽離法。初置蒲思衍羣牧。辛未,平章政事萬公特則賜告兩月。甲戌,獵於近郊。

八月壬辰,幸香山。乙未,至自香山。丁未,敕審官院奏事,其院官皆許升殿。戊申,更定鎮防軍犯徒配役法。

九月甲寅朔,天壽節,宋、高麗遣使來賀。戊午,命樞密使宗浩、禮部尚書賈鉉佩金符行省山東等路括地。己未,尚書省奏:“西北路招討使獨吉思忠言,各路邊堡牆隍,西自坦舌,東至胡烈公,幾六百里,向以起築匆遽,並無女牆副堤。近令修完,計工七十五萬,止役戍軍,未嘗動民,今已畢功。”上賜詔獎諭。修《玉牒》成。定皇族收養異姓男爲子者徒三年,姓同者減二等,立嫡違法者徒一年。癸亥,如薊州秋山。冬十月庚寅,至自秋山。庚子,風霾。宋遣使來告哀。辛丑,集百官於尚書省,問:“間者亢旱,近則久陰,豈政有錯謬而致然歟?”各以所見對。以禮部郎中劉公憲爲高麗生日使。丁未,獵於近郊。以宿直將軍完顏觀音奴爲夏國生日使。

十一月癸丑朔,日有食之。乙卯,以國史院編修官呂卿雲爲左補闕兼應奉翰林文字。審官院以資淺駁奏,上諭之曰:“明昌間,卿雲嘗上書言宮掖事,辭甚切直,皆他人不能言者,卿輩蓋不知也。臣下言事不令外人知,乃是謹密,正當顯用,卿宜悉之。”以工部尚書烏古論誼等爲宋弔祭使。初定品官過闕則下制。己巳,宋復遣使來告哀。辛未,以殿前右副點檢紇石烈忠定爲賀宋正旦使。

十二月癸未朔,詔改明年爲泰和元年。以河南路統軍使充等爲宋弔祭使。乙未,定管軍官受所部財物輒放離役及令人代役法。辛丑,詔宮籍監戶,百姓自願以女爲婚者聽。癸卯,定造作不如法,三年內有損壞者罪有差。

泰和元年正月壬子朔,宋、高麗、夏遣使來賀。壬戌,宋遣使獻先帝遺留物。己巳,以太府監孫復言:“方今在仕者三萬七千餘員,而門蔭補敘居三之二,諸司待闕,動至累年。蓋以補蔭猥多,流品混淆,本未相舛,至於進納之人,既無勞績,又非科第,而亦蔭及子孫,無所分別,欲流之清,必澄其源。”乃更定蔭敘法而頒行之。尚書省奏:“今杖式輕細,民不知畏,請用大杖。”詔不許過五分。庚午,如長春宮春水。辛未,上以方春,禁殺含胎兔,犯者罪之,告者賞之。甲戌,初命文武官官職俱至三品者許贈其祖。

二月壬辰,去造土茶律。丁未,至自春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