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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婚假國家規定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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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假3天+晚婚假10天=13天

江蘇婚假國家規定2015

“第三十條 對晚婚的,延長婚假十天。夫妻雙方晚婚的,雙方享受;一方晚婚的,一方享受。

對晚育的,延長女方產假三十天,給予男方護理假十天。

前兩款規定的假期視爲出勤,不影響工資、獎金及福利待遇。

農村居民及城鎮無業人員晚婚、晚育的,由戶籍所在人民政府給予表揚和獎勵。”——江蘇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2004年6月17日江蘇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修訂)

  國家婚假規定

1、按法定結婚年齡(女20週歲,男22週歲)結婚的,可享受3天婚假。

2、符合晚婚年齡(女23週歲,男25週歲)的,根據當地《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可享受晚婚假10-30天不等(含3天法定婚假)。

3、結婚時男女雙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視路程遠近,另給予路程假。

4、在探親假(探父母)期間結婚的,不另給假期。

5、婚假的請假時間是連續不間斷的假期,包含雙休日的時間。

6、再婚的可享受法定婚假,不能享受晚婚假。

  工資待遇

在婚假和路程假期間,工資照發,也就是說,帶薪休假。如果是在國家機關、國有企業、事業單位工作的,除了享受規定的最多3天的婚假外,晚婚會額外得到 7天假期的獎勵。如果晚婚者在城鎮里居住但是沒有工作的,或者是私營企業的老闆,一般由居委會或者鎮政府給予相應的晚婚獎勵。如果晚婚者是私營企業的僱員,老闆也應當給他們婚假,假期時間和在國有企業一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