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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國家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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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的一般定義:

關於國家的問題

西塞羅《共和國》:國家乃人民之事業,而人民是許多人基於法的一致和利益的共同而結合起來的集合體。

韋伯《經濟與社會》(上):國家是一種制度性的權力運作機構,它在實施其規則時壟斷着合法的人身強制。

Duguit:國家是一種人羣組織,在這個組織中,人被區分爲統治者及被統治者。

Bodin:共和國是對公共事務的主權性管理。

恩格斯:國家是經濟上佔統治地位的階級進行階級統治的政治權力機構。

總之,是一個成長於社會之中而又凌駕於社會之上的、以暴力或合法性爲基礎的、帶有相當抽象性的權力機構。

如果我們將一國之內的諸組成部分依範圍大小列一個表,則國家的位置大概是:社會—政治—國家—政府。

祖國與國家的區別:前者是一個地域、文化、歷史、宗教、有時是民族及人種概念,而國家是一個政治權力機構。

國家與政府的區別:在國家與政府的關係上,有時國家與祖國的概念不分。在分得十分清晰時,國家大於政府,尤其是國家是主權者的同義詞,而政府只是國家的僕人、權力的執行者、被委託人。

但在國際舞臺上,國家的概念比在國內政治中寬泛很多。此時國家是國際法中的主體,是該國範圍內的整個社會的代表,是這個國家全體人民的代表,與國內政治中的祖國十分相近。

第一節 國家的起源

國家不是與市民社會一起誕生的,它是人類社會生活發展到一定程度的產物,或用馬克思主義的觀點看,是社會矛盾不可調和的產物和表現。它應當是一個歷史現象,即在人類社會發展的一定階段誕生,又會在一定階段消失。

西方政治學界對國家起源的研究有兩種思路。一種是對人類不同的政治社會形態進行比較,以看出相對於其他政治權力組織形式,現代國家的特殊性。一種是對西方國家的發展軌跡進行歷史的觀察與描述。

第一種思路的結果是對現代國家三個特點的總結(即國家起源的三個標誌):

1)統治者及官員的專業化。

2)權力中心的集中化。同時在全國範圍內形成了統一的、金字塔形的法律體系(在法制國家內:憲法—法律—法規—行政命令)或規範體系。

3)政治權力的制度化、非人格化、非家族化。這首先意味着抽象的公共權力與執政者的分離:執政者不是國家、不是公共權力本身,而只是它的一定時期內的執行者,或最多是代表。它還意味着公共權力的行使應嚴格限制在法定的範圍之內,其運用應嚴格遵守現行法律,而非統治者的個人好惡,要去除一切不確定性。

通過第二種思路的觀察,我們可以看到,國家是在市民社會中逐漸生長起來的,是爲了滿足社會發展的需要而被人創造出來的。

它大致經歷了以下幾個過程:在西方:以希臘城邦爲代表的城邦制國家(City—State, Etat—Cité)—帝國(馬其頓或羅馬)—現代民族國家(Nation—State, Etat— Nation)。

在以中國爲代表的東方,國家出現得比較早,且形式少有變化。秦王朝便已經奠定了中國現代國家的基礎。

在西方,現代民族國家的建立大概首先從13世紀的英國、法國開始,其典型特徵是王權與教權、封建主權力的鬥爭,而在此過程中,國家相對於市民社會的獨立性也日益凸顯。

第一個階段是王權與教權的鬥爭;

第二個階段是消除農奴、佃農對領主的人身依附關係,使得全國人民都只有一個上級:國王。在革命之後,這種對國王的忠誠轉化爲對民族的忠誠,對祖國的忠誠,則現代意義上的公民就出現了。

第三個階段是各種政治機構、行政機構的出現,如市鎮議會、如各種諮詢機構(逐漸演化成政府各部)等,這是現代官僚政治的開始。

第四個階段是統治者與被統治者之間關係的日益法制化。這個過程可以從英國大憲章算起,而到1628的Petition of Rihts和 1689的 Bill of Rights初步得以實現。它將政治權力及其運用規範到了一個成文法的框架之內,成爲了後來代議制的先聲。到了北美獨立戰爭,特別是法國大革命,這一過程基本完成:制訂了成文憲法,制訂了人權與公民權法案,使得個人可以對抗國家的胡作非爲。

在中國,國家的形成要比西歐早得多,且中間沒有如中世紀般的中斷。大概春秋末年、戰國以後,各諸侯國已經走上了非封建化的道路,國家的基本特徵和職能已經具備。到了秦王朝統一中國後此過程基本結束。此時的中國當然不是一個法制國家,但法制化並非國家的核心特徵。

在西方,國家起源的動力來源於衝突及社會各角色面對衝突而採取的對策。第一個動力來源於卡羅琳王朝解體後領主之間的軍事對立。隨之產生的不斷互動導致了國家權力的中央集權化。

第二個動力來自於經濟的發展:西歐經濟在15—16世紀後的迅速發展造成了社會階層的多元化及他們利益的互相沖突。各階層都無法將自己的意志強加給另一方,都無法獨佔政治權力及經濟權力,無法否定他人的利益。爲了不同歸於盡,只好採取妥協、協商的辦法,只好求助於一個相對超然而又強大的公共權力。

這些在15—17世紀間成型的西歐民族國家,一經建立便面對着無休止的外部威脅和衝突,便處於不斷的戰爭之中(一直到1945)。爲了應付戰爭,它們需要增加稅收並將其更加制度化,需要建立完善的系統的官僚體系以治理內政、動員兵力,需要在民衆中喚起愛國主義情緒,需要建立一支強大的常備軍正如湯因比所說的挑戰/應戰機制。這個機制使得國家更加完善、現代化、強大。

馬克思主義對國家的起源做了自己獨特的解釋。

恩格斯《家庭、私有制和國家的起源》:“國家是社會在一定發展階段上的產物;國家是表示:這個社會陷入了不可解決的自我矛盾,分裂爲不可調和的對立面而又無力擺脫這些對立面。而爲了使這些對立面,這些經濟利益互相沖突的階級,不致在無謂的鬥爭中把自己和社會消滅,就需要有一種表面上駕於社會之上的力量,這種力量應當緩和衝突,把衝突保持在‘秩序’的範圍以內;這種從社會中產生但有自居於社會之上並且日益同社會脫離的力量,就是國家。”

列寧《國家與革命》: “國家是階級矛盾不可調和的產物和表現。在階級矛盾客觀上達到不能調和的地方、時候和程度,便產生國家。反過來說,國家的存在表明階級矛盾的不可調和。”

恩格斯認爲,國家是在氏族組織瓦解的基礎上產生的,它與氏族組織既有着歷史的聯繫,又有着原則的區別。

區別主要是:1)國家是按地域劃分居民的,而氏族是以血緣劃分的。2)特殊的暴力機關的建立—軍隊、警察、法庭、監獄等。

我們可以看到,馬克思主義經典作家與西方資產階級學者的觀點的核心不同在於:前者認爲國家表明了階級矛盾的不可調和,是一個階級壓迫另一個階級的工具;而後者認爲國家是各階級之間利益衝突的裁判者。

第二節 國家的要素及類別

我們已經談到過,有時國家並不僅僅意味着行使於市民社會內部的政治權力,而是意味着在政治意義上的這個社會本身,如在國際關係中。正是在這個意義上,20世紀初的幾位法國和德國學者如Jellinek, Laband, Carré de Malberg,創立了國家三要素的理論,強調了政治權力與領土、人民的統一。

國家三要素理論可以如此概括:當在一個固定的領土範圍內居住着一個人民(經常是同一民族或有共同的認同感),而在這個人民中又行使着一個合法的政治權力時,便存在着國家。

所謂領土,在現在世界中是三維的:領土、領海、領空。

作爲國家的基本要素,領土並不只是供人居住的一片土地,它同樣構成了這個國家、這個民族的歷史、文化、宗教記憶的一部分,是這個國家的象徵,是聯繫人民、使他們自我認同及互相認同的紐帶。有時這後一個作用甚至引起不同種族、人民之間的衝突,如科索沃、耶路撒冷。

最理想的領土邊界當然是自然邊界:高山大河。但在更多情況下,現代國家的邊界是條約邊界。在19—20世紀,邊界的神聖性得到了國際社會的廣泛承認,成爲了國家主權的載體。而20世紀末年,隨經濟的發展及各國間的相互依賴和交流,邊界的重要性又有變化的新趨勢。

所謂人民,在過去、特別是在西歐,首先是指一個民族。在現代,則是指所有服從於一個主權權力的人民。它可以是一個民族,也可以包括若干民族;可以是本國人,即通過血緣關係得到此地位的人,也可以是歸化了的外國移民,當他們離開自己的國土時,並不失去本國人民的資格。

人民並不僅僅是國家的臣民。在現代國家中,它首先是政治生活中的一個重要角色,是一個國家政治權力合法性的唯一來源,是一國的主權者。按照自然法理論及現代民主理論,它在國家權力出現之前便已存在,或者說國家是他們的創造物。在國內政治的領域中,人民更多地是被定義爲公民,即有權參加政治事務的人。它超越了人們在經濟地位、文化、職業上的不同,使人們有了一個新的共同身份。

合法的政治權力(政府),是一國政治生活中的一個重要角色,一個法人。國家意志因而與統治者的個人意志不同。在國內事務中,它合法地管理着人民,公正地處理人民之間的衝突,以及作爲中央權力處理與其他國內法人的關係。它壟斷着合法的強制權,單方面制訂法律規範,是一個權力機構。當然在現代法治國家中,公共權力也必須在它制訂的法律規定的範圍內活動。

國家的分類:

在人類學意義上,我們可以把國家分爲單一民族國家或多民族國家。

在政治學意義上,我們可以將國家分爲君主制國家或共和制國家、民主國家或專制國家。

在政治—經濟意義上,我們可以將國家分爲自由主義國家或社會主義、國家干涉主義、國家保護主義國家(Etat Providence。

但我們這裏的分類是公法意義上的,即將國家分爲單一制國家unitary state—Etat unitaire(中央集權或地方分權的)與聯邦制國家federal state—Etat fédéral(還有所謂的邦聯制confedercy of state,但在我們這裏,一個邦聯不是一個國家,而是一個國家聯盟,其中每一個都保留着它的主權權力)。

單一制國家的基本特徵是中央政權壟斷着全部憲法性權力,特別是立法權及司法權。從這個意義上講,其實單一制國家都是集權式的。

單一制國家可以是中央集權型的,也可以是地方分權型的(地方分權的定義,其與權力下放déconcentration和聯邦制的區別)。

聯邦制國家是指中央政權與地方政權分享憲法性權力,其方式及份額(程度)各國亦不完全相同。

國家作爲社會政治現象和組織實體不是從來就有的,它是社會發展到一定歷史階段產生的。國家產生於氏族制度的解體過程中,是階級矛盾不可調和的產物和表現。在階級矛盾客觀上達到不能調和的地方、時候和程度時,便產生國家。社會成員由利益一致、關係平等發展爲以不同的階級地位劃分井造成階級之間不可調和的對立與衝突,這是社會內部生產方式和社會關係發展的結果.當人類社會進入“青銅器時代”,在社會生產中產生了第一次社會大分工,即畜牧部落從農業或其它部落中分離出來,這就使得部分剩餘生活品在氏族、部落間或個人間的交換開始進行.在生產關係方面出現了私有制並使社會第一次分裂爲主人和奴隸,剝削者和被剝削者,同時,父權制家庭成爲一種同原有的氏族對抗的一種力量。隨着鐵製生產工具在農業和手工業中的廣泛應用,產生了第二次社會大分工,即手工業從農業中分離出來,從而造成了奴隸制的鞏固與發展。奴隸已成爲田野和手工工場的主要勞動力;個體家庭成爲社會經濟單位,產生出富人與窮人的新的階級劃分;戰爭的經常化使部落聯盟的軍事酋長成爲常設並逐漸成爲世襲,軍事民主製出現,它是氏族管理機關向國家管理機關轉變的過渡形式。第三次社會大分工是隨着交換和商品生產的發展,從社會中產生出專門從事交換的階級——商人階級,商業成爲獨立部門。這是對於國家產生“有決定意義的重要分工”。它造成了兩個結果:第一,商品交換的發展出現了金屬貨幣,從而使非生產者獲得了統治生產者和其生產的新手段,財富更加集中於少數人手裏,使自由民也按財富劃分爲進行剝削的富人和被剝削的窮人,社會成員的分化達到十分劇烈的程度;第二,商業活動、土地的買賣和謀生的流動使原來的氏族與部落的居民雜居起來,造成了社會結構的改變和社會成員衝突的加劇,特別是由於自由民和奴隸、進行剝削的富人和被剝削的窮人的利害衝突日益尖銳化,原來在沒有階級對立的條件下產生而且沒有任何強制力的氏族制度面對階級衝突就無能爲力了。於是就需要有一個第三種力量,表面上居於衝突的各階級之上,壓制它們的公開衝突,使階級鬥爭在經濟領域內以合法的形式進行,於是氏族制度被分工及其後果即社會分裂爲不可調和的階級鬥爭所炸燬。因此,恩格斯指出:“國家表示:這個社會陷入了不可解決的自我矛盾,分裂爲不可調和的對立面而又無力擺脫這些對立面。而爲了擺脫這些對立面,這些經濟利益互相沖突的階級,不致在無謂的鬥爭中把自己和社會消滅,就需要一種表面上駕於社會之上的力量,這種力量應當緩和衝突,把衝突保持在'秩序’的範圍以內,這種從社會中產生但又自居於社會之上並且日益同社會脫離的力量就是國家。”山列寧則更明確地結論說:“國家是階級矛盾不可調和的產物和表現.在階級矛盾客觀上達到不能調和的地方,時候和程度,便產生國家。反過來說,國家的存在發明階級矛盾的不可調和。”這一論斷表明了馬克思主義對幹國家產生的基本觀點。第一,國家是有階級社會的組織。這主要是說明國家存在的時間問題,即國家產生的時間和消亡的時間問題,核心是說明國家是一個歷史現象。國家不是從來就有的,它是社會發展到一定歷史階段的產物。它是隨着生產的發展、私有制的出現、階級的形成、階級矛盾的不可調和而產生的。國家是階級社會特有的現象,只要社會上有階級和階級鬥爭,就必然有國家。階級和階級鬥爭的存在與發展,決定着國家的存在與發展。將來,階級、階級矛盾消滅了,國家也必然隨之自行消亡。這是國家產生、發展、消亡的必然規律。第二,國家是階級統治。這是表明了國家的本質,即國家政權的階級性質,國家是哪個階級的政權,或稱哪個階級的專政.奴隸制國家的本質是奴隸主階級專政;封建制國家的本質是地主階級專政;資本主義國家的本質是資產階級專政;社會主義國家的奉質是無產階級專政。國家作爲階級統治的社會組織,雖然表面上代表整個社會,但實際上是掌握在統治階級尹中的。政治是經濟的集中表現,經濟上的統治必然要求政治上的統治。國家是在經濟上佔統治地位的階級實現其意志的機關。經濟上佔統治地位的階級,藉助於國家這一特殊組織,在政治上也取得統治地位,壓迫被統治階級。一個階級的經濟統治之所以要靠政治統治來維持和鞏固,就是因爲政治統治的力量有着自己的特點。首先,政治統治是統治階級的聯合力量,是統治階級共同的集體的意志和力量的體現,政治統治表現爲公共的統治,即表現爲被統治者與國家整體的關係,被統治者服從的是統治階級集體的意志和力量。其次,政治統治是統治階級有組織的力量。統治階級的意志通過一定的制度、程序上升爲國家意志,表現爲國家的法律、命令,強制被統治階級接受和遵守。當然,也不允許統治階級內部的個人、集團隨意侵犯。因此,政治統治是通過“國家意志”實現的,而國家意志就是政治統治的主要內容。第三,國家是個機器。在這裏馬克思主義用國家機器來表示國家是爲實現階級統治而由許多部件所組織起的有機整體.是由一定的機構所組成的特殊組織體系。國家機器之所以與其它社會組織不同,在於國傢俱有統治階級強迫被統治階級服從國家意志的政治權力。國家的強制力來源於行使權力的人(國家官吏)和實現權力的強制機關,而捐稅和國債則使這兩者獲得了經濟上、物質上的持久的維持和加強。這種特殊的亡會權力就成爲國家機器的核心,它同其他機關合起來就構成了全部的國家機構。另一方面,國家權力的特殊性還表現爲它的主權性。馬克思主義認爲,主權就是統治權,它的歸屬問題是由國家奉質決定的,在一個國家內部什麼階級掌握統治權,主權就屬於那個階級。在國際關係中,主權是國家之間關係的重要原則,主權表示一個國家權力的獨立性,這種獨立性表現在國傢俱有獨立自主地處理對內和對外事務的最高權力。同時,國家權力具有普遍的約束力。在通常的情況下,統治階級總是通過它所掌握的國家權力,把自己的意志上升爲國家意志,使之規範化、條文化,成爲人人都必須遵守的行爲規則,對全體社會成員都具有普遍的約束力。國家權力的這種特徵,把國家同其他社會團體區別開來,把作爲國家權力的具體表現的國家機構同其他社會政治組織區別開來.總之,馬克思主義關於國家的科學定義表明了國家存在的歷史規律,揭示了國家的本質,從根本上揭穿了一切剝削階級思想家,特別是資產階級思想家把國家說成是超階級的社會組織的虛僞性。社會主義國家是人類歷史上最高類型的國家,其職能是社會主義國家本質的集中表現,它具體體現了社會主義國家的歷史任務。由於社會主義國家的本質和歷史任務,決定了社主主義國傢俱有三個基本職能:第一,鎮壓破壞和反抗社會主義的敵對勢力和敵對分子。第二,組織社會主義的經濟與文化建設,即組織社會主義》物質文明、精神文明的建設,以及社會主義民主政治建設。第三,保衛國家,防止外敵入侵和顛覆,維護世界和平。社會主義國家的三個職能並不是一成不變的。在社會主義發展的不同歷史階段上,由於國內外形勢的發展,國內社會主要矛盾和具體任務的變化,社會主義國家職能也隨之發生變化;不同的社會主要矛盾、具體任務,導致不同的國家職能佔主要地位。在現階段,我們國家社會的主要矛盾是人民日益增長的物質文化需要同落後的社會生產之間的矛盾;其工作重點是以經濟建設爲中心的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這個時期,領導和組織社會主義經濟建設以及與之相適應的社會主義文化建設、社會主義政治民主建設爲主要職能。隨着經濟體制改革的不斷探入,改革的根本要求是要改變過去高度集中和靠行政指令管理的計劃經濟模式,建立充滿生機和活力的社會主義新體制。經過多年改革的理淪探索和實踐,我們黨已明確把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作爲改革的總體目標。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不是不要政府管理經濟,而是要改變管理經濟的職能和方式。轉變的根本途徑,總的說是把政府的國有資產所有者代表職能與行政管理職能分開,由對企業的直接管理爲主改爲間接調控爲主,即政企分開。政府在經濟管理中,主要職能是統籌規劃,掌握政策、信息引導、組織協調、提供服務和檢查監督,運用經濟手段、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調控社會經濟的運行,爲企業和市場創造良好的外部環境.政府部門不能再幹預企業的生產、經營、管理等具體事務。凡是市場能夠解決的問題,都交由市場調節。同時,政府必須研究在市場經濟條件下進行宏觀調控的形式、方法和制度,改善和加強宏觀調控,真正做到微觀放開搞活,宏觀管住管好.在國家宏觀調控中,計劃是個重要手段。特別是在我國目前市場發育不足、市場體系不健全的情況下,計劃還承擔着培養和發展市場的職能,利用計劃手段更有其必要性和重要性。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下,必須發揮計劃與市場各自的優勢和長處,避免二者的缺點,使它們做到優勢互補,而要做到這一點.必須更新觀念,確立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相適應的計劃與市場運行方式。應當明確認識國家計劃手段主要在於宏觀經濟的導向、平衡和調控,重點是搞好經濟發展預測、總量調控,重大結構與生產力佈局規劃、集中必要的財力物力進行重點建設、綜合運用經濟槓桿,促進經濟更好更快地發展,同時,也應當明確認識在社會主義條件下,市場和市場經濟是在國家政策和計劃調控下有秩序地運行的,而不是完全自發和自由放任的。總之,在社會主義條件下建立市場經濟體制,世界上沒有現成模式,只能通過實踐不斷總結經驗,在試驗和探索中前進,這就更需要發揮社會主義國家的組織與管理經濟的職能。國家消亡的基本條件是什麼? 馬克思主義的歷史唯物主義揭示了人類社會發展的規律,揭示了國家是人類社會的歷史現象,它有發生、發展。滅亡的客觀規律。國家是階級出現後階級矛盾不可調和的產物,國家作爲階級統治的工具,是階級社會特有的政治現象。只要社會上還存在着階級和階級鬥爭,就必然有國家,而階級是在社會土產力有了一定的發展,但發展得又很不充分的情況下產生和存在的。隨着生產力的高度發展,社會產品的極大豐富,也就會失去階級存在的前提。那時國家也將隨着階級和階級鬥爭的徹底消滅而消亡。階級消滅和國家消亡在社會歷史發展中是同一過程的兩個方面。階級消滅是國家消亡的基本前提.國家消亡是階級消滅的必然結果。需要強調的是,不僅是要消滅剝削階級,而且要進一步消滅階級差別之後國家纔會消亡。這是因爲在經濟方面,社會主義雖然解決廠所有制問題,從根本上剷除了國家存在的社會條件,但由於生產力的水平還達不到使物質極大豐富的程度,因此.在分配領域只能實行“按勞分配”的原則。這必然地存在事實上的不平等,而事實上的不平等的存在就需要國家和法律。在社會主義階段還存在社會分工,還存在人們在社會經濟地位上的社會不平等。只有社會生產力高度發展,社會財富極大豐富,勞動不再是謀生的手段,而是生活的第一需要,人與人之間不存在爲私利競爭,由公共生活規則代替了法律規範來調整人與人之間的關係,人們都習慣地自覺地遵守生活規則,也就不需要強制性的國家機關。只有在現階段從制度上,法律上加強民主津設,逐步實現整個社會的民主化。才能使國家的公共權力最終走向消亡。國家是“自行消亡”的,這既表明了國家消亡過程的漸進性,又表明了國家消亡過程的自發性。漸進性表明了國家消亡是一個相當長的歷史過程,所謂自發性是指國家的消亡不是什麼人發佈命令的結果,它是國家這個事物自身發生作用的結果,是國家在充分發揮了自己的職能之後的必然歸宿。由此,可說國家是在階級及階級差別消滅之後,自行消亡。

經濟上佔統治地位的階級對被統治的階級進行政治統治的工具。它擁有政治權力(公共權力)以及構成這種權力的武裝力量、監獄、強制機關等物質附屬物。國家就是以這種政治權力爲核心所組成的政治機構。

國家概念 對國家的定義一直存在着不同的看法和爭論。馬克思主義在深入研究國家產生的原因及其發展變革的規律,概括了各種類型國家的特點及其在社會生活中的地位和作用的基礎上,爲國家提出了一個全面的科學的定義:“國家是一個階級壓迫另一個階級的機器,是使一切被支配的階級受一個階級控制的機器。”這是V.I. 列寧 對K. 馬克思 、F.恩格斯的國家觀點最全面、最準確的概括。它包括3層含義:①國家是有階級社會的組織。這說明國家是一種歷史現象,不是從來就有的,也不會永遠存在下去。它是社會內部矛盾運動發展的結果,是私有制出現、階級形成後,階級矛盾不可調和的產物。同樣,國家也必然伴隨着階級、階級矛盾的徹底消滅而自行消亡。這是國家的產生、發展、消亡的客觀規律。②國家是階級統治。這指出了國家的本質,即國家是哪個階級的政權,是哪個階級的統治。在有階級的社會中,任何一個階級的統治都來源於它們的經濟統治,而一個階級的經濟統治又必須依靠它的政治統治來維護和鞏固,因此國家政權總是屬於在經濟上佔統治地位的階級。政治統治是統治階級的聯合力量,是統治階級的集體意志和力量的表現,一般都是通過國家意志來實現的。奴隸制國家的本質是奴隸主階級的統治,封建制國家的本質是地主階級的統治,資本主義國家的本質是資產階級的統治,社會主義國家的本質是無產階級的統治。③國家是機器。它形象地指出國家是由許多部件所組成的互相聯繫的有機整體。國家組織與其他社會組織的主要區別,就在於它有強迫被統治階級服從國家意志的能力,有行使這種權力的官吏(幹部),有實現這種權力的軍隊、警察、法院、監獄等強制機關,還有供養官吏與強制機關的捐稅和國債。這3項構成一種組織力量和物質力量,即特殊的社會權力。

國家產生 國家不是從來就有的。在國家出現之前,人類社會處於原始社會狀態。恩格斯指出國家的出現是人類社會發展的必然結果。人類社會始終存在着兩種生產,即物質資料的生產(衣、食、住及生產工具的生產)和人類自身的生產(人種的繁衍及婚姻家庭形式的發展)。社會制度受這兩種生產的制約。在物質資料生產水平低下時,以血緣關係爲紐帶的氏族制度,成爲國家產生以前對社會進行管理的基本社會制度。隨着物質資料生產的發展,人們在物質資料生產過程中結成的生產關係逐漸代替了血緣關係,使社會結構發生了根本變化。新的社會制度取代了由血緣關係決定的氏族制度,這就是具有公共權力的國家制度。恩格斯曾強調國家是階級矛盾不可調和的產物,指出原始社會制度瓦解是個逐漸的過程,物質資料生產的發展,家庭私有制的出現和奴隸階級的形成是國家產生的前提。在原始社會,生產發展到社會第一次大分工(農業與畜牧業的分離)時,就已經有奴隸出現,而在第二次社會大分工(農業與手工業分離)時,奴隸已成爲農業、手工業的主要勞動力。這時國家尚未出現,只有階級形成後,當兩個對立的階級的矛盾達到不可調和時纔出現了國家。國家是階級矛盾不可調和的產物,是經濟上佔統治地位的階級 “獲得了鎮壓和剝削被壓迫階級的新手段”。這是馬克思主義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