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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離職後再入職這4個問題要摸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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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確認上次離職原因

員工離職後再入職這4個問題要摸清

這可是最重要的一個地方!主動離職和被動離職,HR都需要綜合權衡考慮。

主動離職具體是什麼原因,員工進行二次入職後,這個問題解決了嗎?如果說被動離職那HR就更需要注意啦,有時由於部門的人員流動,HR的人員流動,或者HR資料不全,這些材料通常都很難追溯到。

所以,一份完整的花名冊,真的很重要!記錄員工離職情況——時間、原因、去向、對公司現有管理制度的看法等等~

同時還可以添加一項:是否建立重複錄用,這些信息都可以幫助我們更好的對離職員工進行分析

02、流程審批

一般來說,離職員工二次入職不會需要重新面試,但是發放offer環節,一定要走全流程,嚴格按照公司的規章制度進行。

03、告知用人部門風險

對於離職再入職員工,對於部門最大的直接的影響就是試用期。

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只能和員工約定一次試用期。

對於二次入職的員工,是不可以約定試用期的,即使約定了也不會再具備法律效力,當然道德約束力這個就不說啦,所以大家一定要靈活的運用。

特殊情況:比如員工在第二次入職時,上次的試用期還沒結束,是可以繼續的。

這裏的時間是指,上次試用期實際執行時間加上中間離職時間,也就是兩次入職時間之差。

如果只是短暫的離職,就可以考慮看看是否存在這樣的情況哦~

04、公司福利享受

這裏比較突出的就是指員工的年假,不過還是要看看公司具體的年假制度。

對於離職再入職,員工在公司時間是否連續計算,法律是沒有相關規定的。

總之,二次入職的員工與一般員工相比,最大的差異在於無法約定試用期,也就無法以不符合錄用條件爲由解除勞動合同,即用人單位對其能否勝任工作等沒有考覈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