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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業登記及求職證明 證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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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業登記及求職證明 證明書

失業登記及求職證明
失業人員領榷求職證》程序
1、本市城鎮失業人員進行失業登記時,應持《身份證》、戶口簿和3張一寸免冠照片,本人失業前身份的有關證明(畢業證書、終止解除勞動關係證明、勞-改勞教釋放證明、退學證明等),有關專業技能人員應提供《中華人民共和國技術等級證書》、《北京市就業訓練結業證書》,到戶口所在地的街道、鎮勞動部門辦理失業登記,申領《北京市城鎮失業人員求職證》。
2、符合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失業人員,應自與用人單位終止(解除)勞動(聘用)合同或者工作關係之日起60日內,到戶口所在街道勞動部門進行失業登記,辦理領取失業保險金手續。
申領失業保險金的程序
失業人員與單位終止、解除勞動(聘用)或者工作關係之日起40日內,持與單位終止、解除勞動(聘用)或者工作關係的證明、戶口簿、《身份證》和3張一寸免冠照片到戶口所在地的街道、鎮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辦理失業登記,符合領取失業保險金的,同時辦理申領失業保險金手續。並從辦理失業登記的次月起,持《身份證》、《失業保險金領取證》及《求職證》,按月領取失業保險金。因病不能親自領取的,可委託親屬持失業人員《失業保險金領取證》、《求職證》、《身份證》、醫院診斷證明和代領人的《身份證》代爲領齲
失業保險費的核定、申報繳納與申領失業保險待遇的須知 一、繳費覈定時間:
每年2月15日至3月30日爲新年度用人單位辦理申報繳納失業保險費覈定手續的期限。
二、覈定對象:
經批准的部分市屬企業集團、總公司以及部分行業統籌的用人單位,市職介中心、市人才交流中心。
三、繳費覈定依據:
1、《社會保險登記證》;
2、上報統計部門的《勞動情況表》(104表);
3、《單位與職工個人繳費工資基數明細表》;
4、《北京市繳納失業保險費人員花名冊》;
5、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批准使用外省市勞動力和本市農村勞動力的證明;
6、《北京市外來人員就業證》或《北京市用人單位招用本市農村勞動力花名冊》;
7、《北京市申報繳納失業保險費月報表》。
四、繳費覈定基數
單位繳費
1、填報《勞動情況表》(104表)的用人單位,以本單位上年職工月平均工資爲基數覈定單位的月繳費工資基數。
2、未實行勞動工資統計制度的用人單位,以上年社會月人均工資作爲基數覈定單位繳費。
3、企業再就業服務中心按照調整後的月最低工資爲基數覈定單位繳費。
參統人員個人繳費基數
1、實行勞動工資統計制度的用人單位,參統人員以本人上年月平均工資作爲個人繳納失業保險費的繳費基數。
2、未實行勞動工資統計制度的用人單位,以上年社會月人均工資作爲繳納失業保險費的繳費基數。
3、進入企業再就業服務中心的職工,以當年社會最低工資作爲繳納失業保險費的繳費基數。
五、繳費時間與方式
實行集中或獨立繳費的參統單位應於每月5日前,向社保中心報送《北京市申報繳納失業保險費月報表》或《北京市申報繳納失業保險費月報彙總表》和《北京市申報繳納失業保險費月報明細表》。並可採用現金、支票或委託收款三種方式繳納失業保險費。
六、單位成立、變更與註銷
1、新成立的單位,應自辦理營業執照或其他批准成立的證明之日起30日內,進行失業登記並繳納失業保險費。
2、用人單位兼(合)並其他單位或發生分立的,自兼(合)並或分立之日起20日內,前往參統的社保中心辦理繳費變更手續。
3、用人單位破產、關閉、解散、撤消、清算、被兼(合)並的,自宣告破產或者被批准關閉、解散、撤消、清算、被兼(合)並之日起20日內,前往參統的社保中心辦理註銷手續。
七、申領失業保險金待遇
1、用人單位與農民合同制職工或外埠城鎮職工終止、解除(聘用)勞動關係後,在申領一次性生活補助費和失業保險金時,應持以下材料:
《社會保險登記證》;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批准使用的證明;
《北京市外來人員就業證》或《用人單位招用本市農民勞動力花名冊》;
《北京市繳納失業保險費人員花名冊》;
《農民合同制職工和外埠城鎮失業人員待遇申領表》(一式二份)和《農民合同制職工和外埠城鎮失業人員待遇彙總表》(一式三份)。
2、外埠城鎮失業人員返回原籍的,由參統的社保中心負責將其應享受的失業保險待遇和失業保險關係,一併劃轉到本人戶口所在地的社保經辦機構
如何辦理就業轉失業人員的檔案移交
用人單位與本市城鎮職工終止、解除勞動(聘用)合同或者工作關係,應當爲其出具《終止、解除勞動(聘用)合同或者工作關係的證明書》,按下列規定辦理失業人員的人事檔案移交手續:
用人單位應自與職工終止、解除勞動(聘用)合同或者工作關係之日起7日內, 將失業人員名單報其戶口所在地的區、縣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備案,並在20日內,持《社會保險登記證》和失業人員檔案,到其戶籍(集體戶口)所在地的區、縣失業保險經辦機構辦理檔案移交手續。
失業人員檔案須具備下列證明和材料:
一、失業人員情況表(略);
二、檔案材料清單(略);
三、參加工作時間證明:
1、招工證明:1996年8月以前參加工作的,須有招工審批表或者《北京市技工學校畢業生分配表》(無招工審批表的,須有《工資轉正定級表》、《職工登記表》和參加工作時單位及其上級主管部門出具的招工證明);1996年9月以後參加工作的,須有《北京市城鎮人員就業登記卡》;
1979年4月27日至1988年12月31日期間從事過臨時工作的,應當有《城鎮待業青年工齡審批表》;
2、《大中專畢業生派遣通知書》、《吸收錄用幹部審批表》或者《聘用幹部審批表》;
3、《入伍通知書》或者《入伍登記表》。
四、終止、解除勞動(聘用)合同或者工作關係的證明(辭職和自動離職的還應有辭職證明或者自動離職處理證明);
五、《企業(單位)與個人繳納失業保險費情況證明》;
六、《養老保險個人帳戶轉移單》( 參加養老保險的單位);
七、《存檔人員繳納失業保險費管理卡片》或者《北京市個體工商戶及僱工、自由職業人員繳納失業保險費臺帳》;
八、其他檔案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