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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業協議遺失證明 證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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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業協議遺失證明 證明書

就業協議遺失證明
就業協議遺失證明
就業協議書的全稱是《全國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就業協議書》,是由教育部高校學生司統一制訂的。根據國家規定,在達成就業意向後,畢業生、用人單位、學校三方必須簽訂《全國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就業協議書》。所以《全國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就業協議書》俗稱三方協議,經畢業生、用人單位、學校三方簽署後生效。 就業協議書是具有一定的廣泛性和權威性,是學校制訂就業方案派遣畢業生、用人單位申請用人指標的主要依據,對簽約的三方都有約束力。所以畢業生就業時一定要簽署就業協議書。從法律意義上說,協議書若要具有法律效力,它就要具備合同(或契約)的性質和特徵。因此就業協議收應是人(畢業生、用人單位)之間確立聘用關係,明確權利、義務的協議。該協議應具有以下特徵:
1、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必須相一致
協議是畢業生和用人單位雙方的民事法律行爲,必須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相一致才能成產。只有一方當事人的意思表示,或者雙方當事人都有意思表示,但相互之間意思表示的內容不一致,協議都不能成立。
2、協議雙方當事人法律地位平等
協議的雙方當事人,一方是畢業生,另一方不論是行政機關、事業單位還是大型企業集團等,畢業生和用人單位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雙方沒有上下和高低 之分。
3、協議應具體明確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
協議是雙方當事人爲確立一定的民事權利義務關係而訂立的。因此,不發生 任何法律後果、不涉及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的協議是沒有法律意義的。
4、協議是具有法律效力的行爲
協議既然是雙方當事人依法達成的,就會產生相應的法律後果,因而對雙方當事人都具有法律約束力,同時也得到國家法律的承認與保護。因此,雙方當事 人必須認真、嚴格地履行各自應承擔的義務。
就業協議書 - 注意問題
1、查明用人單位的主體資格
簽訂就業協議的當事人必須具備合法的主體資格,一般而言用人單位必須具有從事各項經營或管理活動的能力,單位應有錄用指標和錄用自主權。
2、按規定的程序簽訂協議
畢業生憑學校發放的就業協議書,在與用人單位簽約後交學校就業工作部門蓋章。此程序由學校作最後把關,更有利於維護學生的合法權益。
3、有關條款的內容必須明確
畢業生與用人單位在簽約時,儘量採用示範條款。如確有必要進行變更或增加,亦應在內容上必須明確。
4、注意與勞動合同的銜接
由於畢業生就業協議簽訂在先,爲避免在日後訂立勞動合同時產生糾紛,應儘可能將勞動合同的主要內容體現在就業協議的約定條款中,並明確表示在今後訂立勞動合同時應予以確認。
5、對合同的解除條件做事先約定
畢業生就業協議一經訂立,就對當事人具有約束力,不得隨意解除,否則應 承擔違約責任。
就業協議書 - 協議解除
單方解除
包括單方擅自解除和單方依法或以協議解除。單方擅自解除屬違約行爲。單方依法或以協議解除,是指一方解除就業協議有法律上或協議上的依 據,此類單方解除,解除方無須對另一方承擔法律責任。
雙方解除
是指畢業生、用人單位,經協商一致,取消原訂立的協議,使協議 不發生法律效力。雙方均不承擔法律責任,但須徵求學校同意。
就業協議書 - 違約責任
l、違約責任及畢業生違約的後果
《高校畢業生就業協議書》一經畢業生、用人單位、學校簽署即具有法律效力,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解除,否則違約方應向權利受損方支付協議條款所規定的違約金,
就業協議
從實際情況來看,就業違約多爲畢業生違約。畢業生違約,除本人應承擔違約責任、支付違約金外,往往還會造成其他不良的後果,主要表現在:
(1)用人單位花人力、物力財力,參加人才交流會等,做了大量工作,錄用人員的後期工作已考慮、安排,一旦違約,一切工作付之東流,全得另起爐竈,造成工作被動。
(2)用人單位往往將畢業生違約當成是學校管理不嚴,影響學校和用人單位長期合作關係,由於對學校懷疑,以後可能不會再到學校挑選畢業生。現在買方市場競爭激烈,沒有需求,也就沒有畢業生的就業。隨着高校擴招,畢業生將成培增加,學校作爲簽字方之一不會爲極個別人的利益影響到明年乃至今後就業工作的整體利益和聲譽。
(3)對其他畢業生有影響。一個單位,你不去,別人可以去,用人單位不錄用你,完全可錄用別人,錄用你,就不能錄用其他畢業生,日後違約,當初想去的畢業生也不一定能補缺,造成信息浪費。高校大學生應是講誠信、講-法制的踐行者, 因此學校再次強調畢業生在簽約過程中要做到慎重選擇,認真履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