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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遼寧賄選案組織生活會發言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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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的遼寧,秋天來得特別早,因遼寧人大代表的賄選,已如同秋寒,早早就冷了遼寧百姓的心。下面是本站小編向大家推薦的關於遼寧賄選案組織生活會發言材料,希望大家會喜歡!

關於遼寧賄選案組織生活會發言材料

  【關於遼寧賄選案組織生活會發言材料1】

猶如一部精彩懸疑的電影,遼寧賄選案從王珉、王陽、鄭玉焯等省部級領導落馬,到45名全國人大代表選舉結果無效,再到454名遼寧省人大代表資格終止……一步步向公衆展示了越來越讓人震驚的事件真相。

遼寧賄選案前所未有,也因此打破了很多所謂“禁區”。

法不責衆?此前發生的衡陽賄選案和南充賄選案已經給出了答案。南充賄選案所涉400多人全部受到嚴肅處理,其中被“雙開”並移送司法機關的就有33人。衡陽賄選案涉及56名省人大代表,518名市人大代表和68名會議工作人員,其中466人受到黨紀政紀處分,立案偵查68人。這一串數字觸目驚心,但在遼寧賄選案面前又是小巫見大巫了。45名人大代表,523名省人大代表,加上省委換屆賄選案,遼寧有900多人涉案。這麼大規模,這麼高層級,可中央還是以壯士斷腕的決心,毅然決然地動手了,“批量處理一步到位”,誰也別想僥倖脫身。那些還想着“抱團違法”“又不是我一個”“中央顧不過來”的貪官們,顫抖吧!

顧忌形象?有遼寧的小夥伴說,賄選案對遼寧的影響遠比新聞報道所呈現出來的要大得多,以後很長一段時間,這一案件都會成爲橫亙在遼寧人心中的一道坎,繞不開避不過。從公開之後的輿論反映來看,的確對遼寧的形象帶來了“毀滅性”的破壞,甚至還出現了攻擊黨的領導,攻擊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雜音。但是,正因爲這是“對我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挑戰,是對社會主義民主政治的挑戰,是對國家法律和黨的紀律的挑戰,觸碰了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底線和中國共產黨執政底線”,中央必須毫不猶豫地徹查到底,而且毫無保留地公開,這就是決心,這就是自信,這纔是真正維護黨和國家的形象。

生態崩塌?翻開遼寧賄選涉案人員的履歷,都是當地政商界的名流,不誇張地說,就是這些人掌握着當地的政治經濟命脈。一下子被調查這麼多“大腕”,無異於一次政商圈的“大地震”,“災後重建”工作任重而道遠。在這方面,安徽蕭縣提供了很好的“重生”樣本。2012年,安徽國家級貧困縣蕭縣遭遇“塌方式腐敗”,包括原縣委書記毋保良在內80多個黨政幹部落馬,三分之一的縣直機關正職空缺,23個鄉鎮中有近20個鄉鎮一把手被免,然而,當地並沒有自暴自棄,而是狠抓廉政和作風建設,短短4年後,其經濟發展速度已躍居安徽省前列。中央的鐵腕徹查也給了遼寧不破不立的機會,知恥而後勇,相信遼寧,一定會迎來鳳凰涅槃的那一天。

工作停滯?遼寧賄選案的一個細節受到了輿論高度關注,那就是省人大常委會62名成員中38名資格終止,人員不足半數已無法正常履職,這在新中國歷史上尚屬首次,解決辦法也沒有先例。就在大家討論這事兒應該怎麼“破”的時候,中央給出了答案,全國人大常委會決定成立遼寧省十二屆人大七次會議籌備組,代行省人大常委會部分職權。有評論認爲,辦法總比困難多,這一做法符合憲法精神,符合選舉法和地方組織法的原則,將順利保障遼寧省人大完成過渡,並且爲我國的法治進程提供了新的樣本。

從輕發落?在遼寧多名全國人大代表和省人大代表資格被終止後,有輿論認爲,發生這麼大的事兒,僅僅是一個失去代表資格,違法成本太低了,中央處理是“表面功夫”,是不是“從輕發落”?對此,筆者只能說,咱們的“吃瓜羣衆”都太心急了,心急吃不了熱豆腐,且讓子彈飛一會兒。遼寧賄選案的處理是一個抽絲剝繭的過程,咱們總得替辛苦的辦案人員想一想,畢竟好幾百涉案人員,每個案子都要做到有法可依,收集證據寫材料還需要一個過程呢。

十八大以來,中央反腐“無禁區、全覆蓋、零容忍”,不斷封堵着貪官的“外逃退路”和“精神退路”。刮骨療毒、猛藥去痾,我們未必能畢其功於一役,但反腐永遠在路上,中央的決心、力度、成效,是有目共睹的。

  【關於遼寧賄選案組織生活會發言材料2】

對於通過賄選當選的人大代表的制裁與監督,主要有兩種程序:《代表法》第49條規定的代表資格終止機制,《選舉法》第46條、第57條規定的當選無效機制。遼寧賄選案和衡陽賄選案都採用了當選無效機制。

兩類機制有各自的特點:第一,決定主體代表範圍和層級不同。罷免程序由選出代表的選舉單位作出,當選無效則由本級人大常委會作出。以遼寧賄選案爲例,兩種機制的決定主體分別應該是:罷免決定由遼寧省人大或其常委會作出,當選無效決定應由全國人大常委會作出,其區別主要不在於人大機關的層級本身的高低,而在於決定主體之層級所象徵的選民範圍不同。第二,程序屬性的側重點不同。罷免程序側重於原選舉單位對其選出代表去留的決定權和監督色彩,當選無效則側重於對行賄當選者的制裁色彩。第三,程序複雜程度不同。間接選舉中的罷免程序的啓動,在人大會議需主席團或者十分之一以上代表聯名,在常委會需主任會議或者常委會五分之一以上的組成人員聯名,較之當選無效程序來得複雜。第四,所作決定的溯及力不同。被罷免導致的代表資格終止不具有溯及力,自被罷免之時起終止資格,一般而言當選無效則顧名思義地被認爲自當選之時起就有溯及力地認定爲無效。

對兩種機制比較可見,針對賄選的情形,它發生在當選之前,而非當選之後的職權行使過程中,因此,採用當選無效爲宜。然而,代表在被確認當選無效前在各類議決程序中的投票是否一併無效,並沒有說明,《選舉法》也未對此規定。遼寧案、衡陽案中行賄當選者的數目較大,這提醒我們,如果扣除這部分代表當選無效前的投票,原來過半數的決議可能過不了半數。這種情況不會經常發生,但確實是選舉制度中的空白點。這就涉及當選無效的效力是始於公告發布之時,還是有溯及力地及於當選之時。

對此,建議對《選舉法》第57條作出立法解釋,明確當選無效的無效起算時點,確認當選無效具有相對的溯及力。也就是說,一般追溯到當選以來所有投票歸於無效,以顯示當選無效的嚴肅性;但是,當涉及已經發生效力的人大法律法規決議,應當認定當選無效者在這類議決中的投票仍然有效,不影響人大法律法規決議的穩定性和權威性。

對受賄投票者的處理

對於收受賄賂參加投票的人大代表,是在行使代表資格過程中而非當選代表之前出現的問題,因此適用的是代表資格終止機制。《代表法》第49條規定了代表資格終止的七類法定情形,其中有三種情形可適用於賄選案件:辭職被接受的、被罷免的、依照法律被剝奪政治權利的。若要在追究刑事責任之前終止代表資格,則只能適用前兩種情形。衡陽賄選案中受賄投票的衡陽人大代表通過整齊地向各縣、區選舉單位提出辭職啓動了代表資格終止機制。而在遼寧賄選案中,根據《新聞聯播》報道,523名遼寧省涉案人大代表,採用由原選舉單位接受其辭職或被罷免兩種途徑來終止代表資格。

兩種情形的共同點在於,辭職是否被接受、罷免案是否通過的決定權都在於分散的各個原選舉單位。兩者的不同點和關鍵在於啓動機制的分工不同,一個基於當事代表個人自願提交辭職申請,另一個則基於法定機構或者符合法定人數的代表或常委會委員是否提出罷免案。但是,如果當事代表沒有申請辭職的意願,就只能期待罷免共識已經在一定程度上達成並能滿足罷免案的門檻要求來啓動罷免程序,而不宜向當事代表施加壓力提出辭職來破壞該情形的自願性定位,這會對原選舉單位的實質決定權產生不利影響。在這個意義上,遼寧賄選案對於523名涉案省人大代表同時採用辭職和罷免兩類途徑分別終止相關涉案代表資格的程序選擇,較好反映了《代表法》第49條辭職被接受和被罷免兩類程序的分工格局。然而,現實中基於罷免程序終止代表資格情形的比例很低,這與罷免事由在規範上不受限制形成鮮明對比,沒有發揮罷免程序應有的功能。

對此,罷免事由可以規定形成罷免共識的法定情形,向彈劾程序進行改造。建議在《選舉法》第48條之後增加一條,列舉罷免事由,尤其是將“以金錢或者其他財物賄賂選民或者代表,妨害選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的”賄選情形列入其中;在法律修改之前,可以通過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法律解釋強調賄選等典型的罷免事由。

大比例補選的選舉機構

45名全國人大代表、523名省人大代表被依法罷免後,出缺席位需要補選。屆中補選和換屆選舉都需要有選舉機構。《選舉法》第8條規定,地市級以上人大代表選舉由本級人大常委會主持,遼寧省人大常委會據此成爲523個出缺的省人大代表席位補選的選舉機構。然而,62名遼寧省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中,有38名因涉案代表資格終止、其常委會組成人員職務相應終止,不足半數的常委會已無法召開履行職責。爲此,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三次會議通過“成立遼寧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七次會議籌備組的決定”。衡陽賄選案的情形與此類似且尤其突出,人大代表總額529人中,2013年516名賄選涉案人大代表辭職被接受而代表資格終止後,僅剩人大代表不足20人,選舉機構同樣出缺。當時湖南省人大常委會專門成立籌備組,授權其行使相關職權。

在大比例補選中,選舉機構出缺的問題需要進行制度性應對。兩案均採用由上級人大來決定成立籌備組的做法。9月13日《新聞聯播》報道強調對於這類“新中國歷史上還沒有過”的情形,“需要根據我國憲法和有關法律精神作出創制性安排”,表明籌備組成立需要法律依據的問題已經受到重視。對此,有兩種制度完善方案。方案一,建議《選舉法》第二章選舉機構最後增列一條,總結此類做法,規定因賄選等例外原因導致人大及其常委會癱瘓的情形,由上級人大常委會設立籌備組行使相關職權。方案二,設立常設性選舉機構。兩次賄選案通過極端情形暴露了《選舉法》沒有針對補選專門規定選舉機構的制度空白。究其原因,《選舉法》對選舉機構的設置和功能體現出兩方面的特點,一個是主要爲換屆選舉而設置,在換屆中本級人大常委會主持選舉嚴格說來是上屆本級人大常委會主持本屆人大選舉。另一方面,前一特點決定了選舉機構設置的另一個特徵——臨時性。在此,建議修改《選舉法》第二章選舉機構的規定,在五級人大均設立常設的選舉委員會,整合其與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的職權,由其主持換屆選舉和屆中補選,從事日常性的代表資格審查等事務,使得大比例補選事務有法可依、從容應對。

即將到來的各級人大換屆選舉,是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之後的首次換屆選。從遼寧賄選案中總結深刻教訓,辯證反思完善制度的契機,可以實現完善選舉制度、應對各類選舉事務於法有據,從而在選舉源頭全面推進依法治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