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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隊伍監督工作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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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共同體中平等而不可或缺的一員,律師作爲社會主義法律工作者。推進依法治國、促進經濟社會發展和保障人權、維護司法公正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本文擬對我市律師隊伍的現狀及加強監督問題談點個人看法。

律師隊伍監督工作報告

  一、市律師隊伍現狀分析

律師作爲社會主義法制建設的一支重要力量,隨着我國改革開放的進程。隊伍不斷得到壯大發展,全市現有註冊律師216人,律師事務所31所。從我市律師隊伍情況看,總體形象是好的積極當好政府和企業法律顧問,代理各種民事經濟糾紛。爲政府重大決策和依法治理爲羣衆提供法律服務和保障。全市律師擔任常年法律顧問960餘家。對我市經濟發展和民主法制建設起了很大的作用。但隨着隊伍發展的加快,就難免良莠不齊。從紀檢監察部門近年接到舉報投訴看,也存在一些不容忽視的問題。問題主要集中在律師服務質量不高、收費不明、亂許諾等方面。究其原因,筆者認爲主要有以下幾方面原因:

  1律師平均業務量少。

人們總體收入水平不高,一是市目前經濟還屬欠發達地區。律師的業務範圍狹窄,其中收入溫飽型律師佔從業律師的50%以上,爲了儘可能地提高收入,律師千方百計去尋找案源,訴訟代理收入成爲主要收入來源。

甚至與律師的社會關係直接有關,二是由於長期以來律師提供的法律服務與律師個人能力、實踐經驗、職業道德。因此,當事人選擇律師時,更注重律師的個人品牌,先是選擇律師,然後再選擇律師事務所,這也客觀上形成兩極分化。

  2律師事務所內部管理機制所限

律師事務所內部管理出現缺位。根據律師法,首先。律師事務所主任一般由合夥律師選舉產出,選出者既是律師,又是管理者,身份重合,所有權和經營管理權難以分開;另一方面,現有的分配製度下,律師事務所主任既沒有經濟分配權,也沒有人事管理權,無法真正行使管理權,造成事務所管理上的諸多空白。

受分配機制影響。律師事務所現行管理機制中的分配製度多以“提成制”爲主,其次。所謂“收入分配提成制”指全體執業律師在均無基本工資的情況下,根據各執業律師(含合夥人或合作人、聘用律師)當年業務收入依一定比例提成作爲其工作報酬。提成制”下造成了1內部約束機制嚴重缺乏。第一,每個人的收入水平直接與個人業務收入掛鉤,單位既不分配案源,也不發放工資,事務所不可能以直接的經濟手段來約束執業律師,第二,律師在哪個事務所執業已經不太重要,事務所成了每個律師“借殼經營”場所。第三,每個人出於經濟效益的考慮,不可能把自己承接的案源交與事務所主任分配他人辦理,致使事務所實行的統一收案、統一分案流於形式,2內部協作機制紊亂。律師的收入與個人案源的多寡、標的大小直接掛鉤,每個人幹自己的活、掙自己的錢,這使得部分律師爲片面追求經濟效益最大化,不管是否擅長所有業務全辦,從經濟利益的角度很難再產生事務所內部的協作配合。

  二、司法行政系統紀檢監察部門對律師隊伍監督的必要性

職責上有律師管理部門和律師協會。但是律師違紀的問題有些是介於違紀和違法之間,對律師的管理。作爲律師管理部門有些“鞭長莫及”由於有些律師黨的組織關係不在本系統,也不屬於國家公務人員,不是監察對象,作爲司法行政系統的紀檢監察部門,也難以實施監督。地方各級部門中,對律師這一社會特殊羣體如何實施有效監督,目前尚缺乏統一認識,手段和制度也不十分得力,缺乏可行有效的監督管理。認爲,司法行政系統的紀檢監察部門對律師隊伍的管理監督是十分必要的其理由是

  1目前對律師的監督存在盲區”

工作對社會主義法制建設的影響很大。不是司法人員,卻對司法的結果起着很大的影響;不屬於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但對黨和政府的形象影響很大;不是社會治安力量但對社會政治穩定起着不可忽視的作用。由於他對法律知識的掌握比一般人要熟悉的多,有許多個人和團體都不願意、不敢和他對簿公堂”有的當事人發現自己的利益受侵害也只好“退避三舍”,律師作爲一個特殊的社會羣體。多數只有向司法行政系統的紀檢監察部門舉報。同時這一羣體又是一個整體文化素質較高的羣體,其管理的難度相對與文化水平較低的其他羣體又大一些。目前,對律師的管理和監督,雖然立了法,建立了一些制度,但整體上的監督機制,還不是很完善,有的職責特別是律師違紀案件查處以及各級管理的範圍等問題上,還不十分明確,造成一定程度上的監督“盲區”這將大大影響律師隊伍建設。有人認爲司法行政系統的紀檢監察部門監察的內部人員的違紀違法問題,對律師這個社會羣體要去監督管理是手伸的太長,不該管。任何社會、團體和個人都不可能不受任何監督。因此,對律師這一羣體,司法行政系統紀檢監察部門如何監督,就是必須認真研究的問題。

  2對律師隊伍進行監督管理是司法行政機關的職能體現

管理律師無疑是司法行政的一項主要業務工作,律師作爲司法行政機關的管理客體。對他管理的好壞,直接影響着司法行政機關的形象。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第一章第三條的規定“律師的職業應接受國家、社會和當事人的監督”理解,這裏指的國家”具體應當是作爲國家機器組成部分的司法行政部門。由於律師羣體的特殊性,更有必要從維護法制建設這個角度來加強對他監督和管理。

  3加強監督管理是律師隊伍發展的客觀要求

現在雖然取得了長足的發展,國的律師隊伍。但社會的進步和律師事業本身的發展都要求他還應有更大的作爲。當前律師隊伍的發展總體上是健康的但是也有極個別的律師素質低下,違反職業道德、執業紀律時有發生。有的只認錢,不真正依法辦事;有的熱衷於在庭外下功夫;有的違反國家規定,不認真進行財務管理,照章納稅;有的甚至乘人之危向當事人索要高額訴訟代理費。這些人雖然是律師隊伍中的極少數,但危害極大,最大的危害莫過於失去人民羣衆對律師的信任。本來,人民羣衆找律師很多情況下是爲了挽回損失,找到公平。但由於一些律師的不良行爲,使當事人不但沒有挽回損失,反而受到傷害,不敢再找律師爲其服務。而且這種負面影響所涉及的不僅僅是當事人,還直接影響到司法行政機關在人民羣衆中的威信和形象,這對律師隊伍的發展是十分不利的另外,因律師事務所體制弊端,分光吃光,不圖發展,如不加強對他財務監督,也會滯緩其發展,甚至滋生腐敗。

  4加強對律師隊伍的監督。

查辦案件是其基本職責之一。當律師發生違紀違法案件時,作爲司法行政系統的監察機關。律管部門和行業協會難以或不願意進行調查處理,律師的違紀自然也必須由監察部門和管理機關一起來進行查處。由於目前律師的管理大部分是塊上的管理,無論是管理力量還是監察力量都比較弱,案件發生後難以獨立查處。

  三、加強律師隊伍監督的幾點思考

  認爲應從以下七個方面來加強。對律師隊伍的監督。

使律師能自覺地遵守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按照馬克思主義的觀點,1加強對律師的政治領導。法律是經濟上和政治上佔統治地位的階級意志,當今中國,法就是中國共產黨領導下的各族人民意志的體現。由此,法的執行過程中也必須體現這一意志。要求我律師隊伍也必須是黨的領導下爲維護法律公正而工作,因此在律師隊伍中要有比較健全的黨組織並將其融入司法行政系統黨組織的序列之中,以便加強領導和黨內監督,使律師隊伍能始終有正確的領導,加強自我約束,自我監督,最終達到維護法律公正這一目的一是建議各級司法行政機關在批准成立律師事務所的過程中要適當注意黨員的結構;二是注意培養政治堅定,業務熟悉,綜合素質較高的同志擔任黨支部書記。市律師黨的建設工作發展較快,符合條件的20家律師事務所全部單獨建立黨支部,還建立聯合黨支部3個,使每一名黨員律師先鋒模範作用能得到充分發揮。

重建以律師事務所和律師的整體、全面發展爲目標的新機制。對於公共費用,2加大律師所內部管理模式的改革。一要加大事務所分配製度的改革。分配機制上充分體現“多勞多得”分配原則。應由事務所統一承擔,並保留適當足夠的提成”作爲風險和發展基金,對合夥人和合作人採取將薪酬與全年業績掛鉤的年薪制”年薪的發放通過嚴格考覈積分進行,實行逐年考覈,逐年浮動。對非合夥人可選擇採用“基本工資加獎金”固定工資制”基本工資加部分提成”等分配方案。對聘用律師發放固定的工資,同時承辦案件給予辦案補助。二要變革內部管理模式。實行“專業化管理”即將執業律師與管理者的職能相分離,管理者可由律師或非律師擔任,使律師事務所的所有權與經營權相分離。這樣,律師事務所才能實現真正意義上的責權利相結合的個人利益與單位利益相結合,達到提升律師事務所的整體形象。

絕大多數要靠律管部門來管理處置,3紀檢監察部門應加強對律師管理部門行政執法的監督。律師隊伍中發生的問題。紀檢監察對律師管理部門的監督,主要是對律師管理部門在對律師管理中是否嚴格管理進行監督。一是把住律師“進口”關。對律師和律師事務所進行年檢註冊,律師資格的審查、律師執業證的頒發、律師事務所的審批等環節中,都由紀檢監察和律師管理部門一起研究,共同審覈。二是建立律師誠信檔案。三是對律師隊伍中出現的重大違紀違法案件,由紀檢監察部門查清案件基本情況後,將情況反饋給相關的律管部門,逐級提出處理意見。屬於違紀的有律管部門處理後,將處理結果報紀檢監察部門,如有違法的交由司法機關處理。這種做法既對律師的違紀違法問題進行了查處,同時也對律師管理部門是否依法履行職責進行監督。

特別是經濟方面的違紀違法問題,4運用財務審計的手段加強對律師事務所的監督管理。律師隊伍中出現的一些問題。往往都和財務有關。通過對律師事務所年度財務收支的審計可以發現掌握律師事務所在財務管理中是否依法納稅,財務管理是否有漏洞以及個人收支情況、發展基金積累是否合理合法等,不僅可以從經濟監督的角度來預防律師隊伍個別人犯錯誤和促進律師事務所的穩步健康發展,還可以爲領導如何加強對律師隊伍管理提供決策參考。

加強監督力度。對律師隊伍中個別人違紀違法案件的查處是加強對律師隊伍監督的必要手段,5查處律師隊伍中嚴重違紀違法案件。通過查處案件,起到警示作用,能及時有效地防止律師的違紀,教育一片。但對案件查處問題有兩大難點,其一,對律師違紀違法案件紀檢監察機關是否查處,查到哪一級還無法可依。由於沒有相關規定,查處工作中有些“名不正言不順”其二,塊上管理的律師發生違紀違法往往涉及幾個地方,多個部門,其案件管轄權如何確定,上級紀檢監察部門能否直接查處沒有明確規定。因此,建議司法部有關部門研究明確律管部門和紀檢監察部門在這類問題上的管轄。

加大社會監督力度。律師工作是面向社會服務的對他工作滿意與否,6公開法律服務有關事項。羣衆最有發言權。但目前很多羣衆對如何請律師,如何付費等知之甚少,往往在事後引起糾紛,也有的律師規定私下收費,最後當事人覺得上了當,受了騙。就不斷到司法行政機關反映,不但影響到機關正常辦公,而且使司法行政機關的形象大受損害。對於此問題,認爲一要及時建立和完善律師內部管理制度。特別是收費方法、標準等要有明確的規定,使當事人能明明白白。二要進行法律服務有關問題的公開,請社會監督。對涉及帶違紀違法的問題,及時由律管和紀檢監察部門來查處。從總體上加大監督力度,把預防的工作做在前面,關口前移。

對律師事務所進行定期不定期檢查。作爲直接面向羣衆服務的律師隊伍的行風建設,7結合行風評議。爲羣衆特別關注。現在律師糾風工作一般放在年檢註冊時進行,這是不夠的還必須結合法律服務的不同時期出現的問題和特點,進行不定期的抽查,及時發現問題,進行重點的整頓和治理。例如,當前對律師收費問題和服務不到位問題羣衆反映較大,就應根據這個問題,重點調查,否按規定收費和收了費是否爲當事人辦了事。這種調查不能侷限於在律師事務所內,而應涉及法院、當事人等,才能比較全面、真實地反映,才能治住問題的癥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