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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會要卷七十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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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貢舉中

唐會要卷七十六

  進士

貞觀八年三月三日詔。進士試讀一部經史。

二十二年九月。考功員外郎王師旦知舉。時進士張昌齡王公瑾。並有俊才。聲振京邑。而師旦考其文策全下。舉朝不知所以。及奏等第。太宗怪無昌齡等名。因召師旦問之。對曰。此輩誠有文章。然其體性輕薄。文章浮豔。必不成令器。臣若擢之。恐後生相效。有變陛下風雅。帝以爲名言。後並如其言。調露二年四月。劉思立除考功員外郎。先時。進士但試策而已。思立以其庸淺。奏請帖經。及試雜文。自後因以爲例程。

開元二十四年十月。禮部侍郎姚奕請進士帖左氏傳周禮儀禮。通五與及第。

幹元初。中書舍人李揆兼禮部侍郎。揆嘗以主司取士。多不考實。徒峻其堤防。索其書策。殊不知藝不至者。居文史之囿。亦不能摛其詞藻。深昧求賢意也。及其試進士文章日。於中庭設五經及各史。及切韻本於牀。而引貢士謂之曰。國家進士。但務得才。經籍在此。各務尋檢。由是數日之間。美聲上聞。

建中二年十月。中書舍人權知禮部貢舉趙贊奏。進士先時試詩賦各一篇。時務策五道。明經策三道。今請以箴論表贊代詩賦。仍試策二道。

三年四月敕。禮部應進士舉人等。自今已後。如有試官及不合選。並諸色出身人等。有應舉者。先於舉司陳狀。準例考試。如才堪及第者。送名中書門下。重加考覈。如實才堪。即令所司追納告身。注毀官甲。準例與及第。至選日。仍稍優與處分。其正員官。不在舉限。

元和二年十二月敕。自今已後。州府所送進士。如跡涉疏狂。兼虧禮教。或曾任州府小吏。有一事不合清流者。雖薄有辭藝。並不得申送。如後舉事發。長吏奏停現任。如已停替者。殿二年。本試官及司功官。見任及已停替。並量事輕重貶降。仍委御史臺常加察訪。

長慶元年敕。今年禮部侍郎錢徽下進士鄭郎等一十四人。宜令中書舍人王起。主客郎中知制誥白居易重試。覆落十三人。三月丁未詔。國家設文學之科。本求實才。苟容僥倖。則異至公。訪聞近日浮薄之徒。扇爲朋黨。謂之關節。干擾主司。每歲策名。無不先定。眷言敗俗。深用興懷。鄭郎等昨令重試。乃求深僻題目。貴觀學藝淺深。孤竹管是祭天之樂。出於周禮正經。閱其呈試之文。都不知其本事。辭律鄙淺。蕪累至多。其溫業等三人。粗通可與及第。其餘落下。今後禮部舉人。宜準開元二十五年敕。及第人所試雜文。先送中書門下詳覆。侍郎錢徽貶江州刺史。

三年正月。禮部侍郎王起奏曰。伏以禮部放榜。已是成名。中書重複。尚未及第。重複之中。萬一不定。則放榜之後。遠近誤傳。其於事理。實爲非便。臣伏請今年進士堪及第者。本司考試訖。其詩賦先送中書門下詳覆。候敕卻下本司。然後準舊例大字放榜。從之。

太和七年八月。禮部奏。進士舉人先試帖經。並略問大義。取經義精通者。次試議論各一首。文理高者。便與及第。其所試詩賦並停者。伏請帖大小經各十帖。通五通六爲及格。所問大義。便與習大經內。準格明經例問十條。仍對衆口義。伏準新制。進士略問大義。緣初釐革。今且以通三通四爲格。明年以後。並依明經例。其所試議論。請限五百字以上爲式。敕旨。依奏。

八年正月。中書門下奏。進士放榜。舊例。禮部侍郎皆將及第人名先呈宰相。然後放榜。伏以委任有司。固當精慎。宰相先知取捨。事匪至公。今年以後。請便令放榜。不用先呈人名。其及第人所試雜文。及鄉貫三代名諱。並當日送中書門下。便合定例。敕旨。依奏。其年十月。禮部奏。進士舉人。自國初以來。試詩賦帖經時務策五道。中閒或蹔改更。旋即仍舊。蓋以成格可守。所取得人故也。去年八月敕節文。先試帖經口義議論等。以臣商量。取其折衷。伏請先試帖經通數。依新格處分。敕旨。依奏。

九年十二月。中書門下奏。今月九日。合內面奉進止。令條流進士人數。及減下諸色入仕人等。準太和四年格。及第不得過二十五人。今請加至四十人。明經準太和八年正月敕。及第不得過一百一十人。今請再減下十人。

開成元年二年三年。並高鍇知貢舉。每年皆恩賜題目。及第並四十人。

其年十月。中書門下奏。朝廷設文學之科。以求髦俊。臺閣清選。莫不由茲。近緣覈實不在於鄉閭。趍名頗雜於非類。致有跋扈之地。情計交通。將澄化源。在舉明憲。臣等商量。今日以後。舉人於禮部納家狀後。望依前五人自相保。其衣冠則以親姻故舊。久同遊處者。其江湖之士。則以封壤接近。素所諳知者爲保。如有缺孝弟之行。資朋黨之勢。跡由邪徑。言涉多端者。並不在就試之限。如容情故。自相隱蔽。有人糾舉。其同舉人並三年不得赴舉。仍委禮部明爲戒勵。編入舉格。敕。依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