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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五代史》 卷一百四十 志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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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志

《舊五代史》 卷一百四十 志二

古先哲王,受命而帝天下者,必先觀象以垂法,治歷以明時,使萬物服其化風,四海同其正朔,然後能允釐下土,欽若上穹。故虞舜之紹唐堯,先齊七政;武王之得箕子,首敘九疇。皇極由是而允興,人時以之而不忒。歷代已降,何莫由斯。

粵自軒黃,肇正天統,歲躔辛卯,曆法時成。故黃帝始用《辛卯歷》,顓頊次用《乙卯歷》,虞用《戊午歷》,夏用《丙寅歷》,商用《甲寅歷》,周用《丁巳歷》,魯用《庚子歷》,秦用《乙卯歷》。漢用《太初曆》、《四分曆》、《三統曆》,凡三本。魏用《黃初歷》、《景初歷》,凡二本。晉用《元始歷》、《合元萬分歷》,凡二本。宋用《大明曆》、《元嘉歷》,凡二本。齊用《天保歷》、《同章歷》、《正象歷》,凡三本。後魏用《興和歷》、《正光歷》、《正元歷》,凡三本。樑用《大同歷》、《乾象曆》、《永昌歷》,凡三本。後周用《天和歷》、《丙寅歷》、《明元歷》,凡三本。隋用《甲子歷》、《開皇曆》、《皇極曆》、《大業歷》,凡四本。唐用《戊寅歷》、《麟德歷》、《神龍歷》、《大衍曆》、《元和觀象歷》、《長慶宣明歷》、《寶應歷》、《正元歷》、《景福崇元歷》,凡九本。

洎梁氏之應運也,乘唐室陵遲之後,黃巢離亂之餘,衆職未修,三辰孰驗。故當時歲歷,猶用《宣明》、《崇元》二法,參而成之。

及晉祖肇位,司天監馬重績始造新曆,奉表上之,雲:“臣聞爲國者,正一氣之元,宣萬邦之命,爰資歷以立章程。《長慶宣明》,雖氣朔不渝,即星躔罕驗;《景福崇元》,縱五歷甚正,而年差一日。今以《宣明》氣朔,《崇元》星緯,二歷相參,方得符合。自古諸歷,皆以天正十一月爲歲首,循太古甲子爲上元,積歲彌多,差闊至甚。臣改法定元,創爲新曆一部二十一卷,七章上下經二卷,算草八卷,立成十二卷,取唐天寶十四載乙未,立爲上元,以雨水正月朔爲歲首。謹詣閣門上進。”(《玉海》:《調元歷》,蓋仿曹士蒍小歷之舊。唐建中時,曹士蒍始變古法,以顯慶五年爲上元,雨水爲歲首。世謂之小歷。)晉高祖命司天少監趙仁錡、張文皓,秋官正徐皓,天文參謀趙延乂、杜升、杜崇龜等,以新曆與《宣明》、《崇元》考覈得失。俾有司奉而行之,因賜號《調元歷》,仍命翰林學士承旨和凝撰序。

其後數載,法度浸差。至周顯德二年,世宗以端明殿學士、左散騎常侍王樸明於歷算,乃命樸考而正之。樸奉詔歲餘,撰成《欽天曆》十五卷,上之。表雲:

臣聞聖人之作也,在乎知天人之變者也。人情之動,則可以言知之;天道之動,則當以數知之。數之爲用也,聖人以之觀天道焉。歲月日時,由斯而成;陰陽寒暑,由斯而節;四方之政,由斯而行。夫爲國家者,履端立極,必體其元;佈政考績,必因其歲;禮動樂舉,必正其朔;三農百工,必授其時;五刑九伐,必順其氣;庶務有爲,必從其日月。六籍宗之爲大典,百王執之爲要道。是以聖人受命,必治歷數。故得五紀有常度,庶徵有常應,正朔行之於天下也。

自唐而下,凡歷數朝,亂日失天,垂將百載,天之歷數,汩陳而已矣。今陛下順考古道,寅畏上天,諮詢庶官,振舉墜典。以臣薄遊曲藝,嘗涉舊史,遂降述作之命,俾究迎推之要,雖非能者,敢不奉詔。乃包萬象以立法,齊七政以立元,測圭箭以候氣,審朓朒以定朔,明九道以步月,校遲疾以推星,考黃道之斜正,辨天勢之升降,而交蝕詳焉。

夫立天之道,曰陰與陽,陰陽各有數,合則化成矣。陽之策三十六,陰之策二十四,奇偶相命,兩陽三陰,同得七十二,同則陰陽之數合。七十二者,化成之數也,化成則謂之五行之數。五行得期之數,過者謂之氣盈,不及謂之朔虛。至於應變分用,無所不通,所謂包萬象矣。故以七十二爲經法,經者常也,常用之法也。法者數之節也,隨法進退,不失舊位,故謂之通法。以通法進經法,得七千二百,謂之統法。自元入經,先用此法,統歷之諸法也。以通法進統法,得七十二萬,氣朔之下,收分必盡,謂之全率。以通法進全率,得七千二百萬,謂之大率,而元紀生焉。元者,歲日月時皆甲子,日月五星,合在子正之宿,當盈縮先後之中,所謂七政齊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