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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晉書》卷十八 志第八大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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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曆志下】

《晉書》卷十八 志第八

魏尚書郎楊偉表曰:“臣覽載籍,斷考歷數,時以紀農,月以紀事,其所由來,遐而尚矣。乃自少昊,則玄鳥司分,顓頊、帝嚳,則重黎司天;唐帝、虞舜,則羲和掌日,三代因之,則世有日官。日官司歷,則頒之諸侯,諸侯受之,則頒於境內。夏後之世,羲和湎淫,廢時亂日,則《書》載《胤徵》。由此觀之,審農時而重人事,歷代然之也。逮至周室既衰,戰國橫鶩,告朔之羊,廢而不紹,登臺之禮,滅而不遵,閏分乖次而不識,孟陬失紀而莫悟,大火猶西流,而怪蟄蟲之不藏也。是時也,天子不協時,司歷不書日。諸侯不受職,日御不分朔,人事不恤,廢棄農時。仲尼之撥亂於《春秋》,託褒貶糾正,司歷失閏,則譏而書之,登臺頒朔,則謂之有禮。自此以降,暨於秦漢,乃復以孟冬爲歲首,閏爲後九月,中節乖錯,時月紕繆。加時後天,蝕不在朔,累載相襲,久而不革也。至武帝元封七年,始乃悟其繆焉,於是改正朔,更歷數,使大才通人,更造《太初曆》,校中朔所差,以正閏分,課中星得度,以考疏密,以建寅之月爲正朔,以黃鐘之月爲歷初。其歷鬥分太多,後遂疏闊。至元和二年,複用《四分曆》,施而行之,至於今日,考察日蝕,率常在晦,是則鬥分太多,故先密後疏而不可用也。是以臣前以制典餘日,推考天路,稽之前典,驗之以蝕朔,詳而精之,更建密歷,則不先不後,古今中天。以昔在唐帝,協日正時,允釐百工,鹹熙庶績也。欲使當今國之典禮,凡百制度,皆韜合往古,鬱然備足,乃改正朔,更歷數,以大呂之月爲歲首,以建子之月爲歷初。臣以爲昔在帝代,則法曰《顓頊》,曩自軒轅,則歷曰《黃帝》,暨至漢之孝武,革正朔,更歷數,改元曰太初,因名《太初曆》。今改元爲景初,宜曰《景初歷》。臣之所建《景初歷》,法數則約要,施用則近密,治之則省功,學之則易知。雖復使研桑心算,隸首運籌,重黎司晷,羲和察景,以考天路,步驗日月,究極精微,盡術數之極者,皆未能並臣如此之妙也。是以累代歷數,皆疏而不密,自黃帝以來,常改革不已。”

壬辰以來,至景初元年丁已歲,積四千四十六,算上。

此元以天正建子黃鐘之月爲歷初,元首之歲,夜半甲子朔旦冬至。

元法,萬一千五十八。

紀法,千八百四十三。

紀月,二萬二千七百九十五。

章歲。十九。

章月,二百三十五。

章閏,七。

通數,十三萬四千六百三十。

日法,四千五百五十九。

餘數,九千六百七十。

周天,六十七萬三千一百五十。

紀歲中,十二。

氣法,十二。

沒分,六萬七千三百一十五。

沒法,九百六十七。

月周,二萬四千六百三十八。

通法,四十七。

會通,七十九萬百一十。

朔望合數,六萬七千三百一十五。

入交限數,七十二萬二千七百九十五。

通周,十二萬五千六百二十一。

週日日餘,二千五百二十八。

周虛,二千三十一。

鬥分,四百五十五。

甲子紀第一

紀首合朔,月在日道里。

交會差率四十一萬二千九百一十九。

遲疾差率,十萬三千九百四十七。

甲戌紀第二

紀首合朔,月在日道里。

交會差率,五十一萬六千五百二十九。

遲疾差率,七萬三千七百六十七。

甲申紀第三

紀首合朔,月在日道里。

交會差率,六十二萬一百三十九。

遲疾差率,四萬三千五百八十七。

甲午紀第四

紀首合朔,月在日道里。

交會差率,七十二萬三千七百四十九。

遲疾差率,一萬三千四百七。

甲辰紀第五

紀首合朔,月在日道里。

交會差率,三萬七千二百四十九。

遲疾差率,十萬八千八百四十八。

甲寅紀第六

紀首合朔,月在日道里。

交會差率,十四萬八百五十九。

遲疾差率,七萬八千六百六十八。

交會紀差十萬三千六百一十。求其數之所生者,置一紀積月,以通數乘之,會通去之,所去之餘,紀差之數也。以之轉加前紀,則得後紀。加之未滿會通者,則紀首之歲天正合朔月在日道里;滿去之,則月在日道表。加表,滿在裏;加里,滿在表。

遲疾紀差三萬一百八十。求其數之所生者,置一紀積月,以通數乘之,通周去之,餘以減通周,所減之餘,紀差之數也。以之轉減前紀,則得後紀。不足減者,加通周。求次元紀差率,轉減前元甲寅紀差率,餘則次元甲子紀差率也。求次紀,如上法也。

推朔積月術曰:置壬辰元以來,盡所求年,外所求,以紀法除之,所得算外,所入紀第也,餘則入紀年數也。以章月乘之,如章歲而一,爲積月,不盡爲閏餘。閏餘十二以上,其年有閏。閏月以無中氣爲正。

推朔術曰:以通數乘積月,爲朔積分。如日法而一,爲積日,不盡爲小余。以六十去積日,餘爲大餘。大餘命以紀,算外,所求年天正十一月朔日也。

求次月,加大餘二十九,小余二千四百一十九,小余滿日法從大餘,命如前,次月朔日也。小余二千一百四十以上,其月大也。

推絃望,加朔大餘七,小余千七百四十四,小分一,小分滿二從小余,小余滿日法從大餘,大餘滿六十去之,餘命以紀,算外,上弦日也。又加,得望、下弦、後月朔。其月蝕望者,定小余如在中節者定小余如所近中節間限數、限數以下者,算上爲日。望在中節前後各四日以還者,視限數;望在中節前後各五日以上者,視間限。

推二十四氣術曰:置所入紀年,外所求,以餘數乘之,滿紀法爲大餘,不盡爲小余。大餘滿六十去之,餘命以紀,算外,天正十一月冬至日也。

求次氣,加大餘十五,小余四百二,小分十一,小分滿氣法從小余,小余滿紀法從大餘,命如前,次氣日也。

推閏月術曰:以閏餘減章歲,餘以歲中乘之,滿章閏得一月,餘滿半法以上,亦得一月。數從天正十一月起,算外,閏月也。閏有進退,以無中氣御之。

大雪十一月節限數千二百四十二間限千二百四十八

冬至十一月中限數千二百五十四間限千二百四十五

小寒十二月節限數千二百三十五間限千二百二十四

大寒十二月中限數千二百一十三間限千一百九十二

立春正月節限數千一百七十二間限千一百四十七

雨水正月中限數千一百二十二間限千九十三

驚蟄二月節限數千六十五間限千三十六

春分二月中限數千八間限九百七十九

清明三月節限數九百五十一間限九百二十五

穀雨三月中限數九百間限八百七十九

立夏四月節限數八百五十七間限八百四十

小滿四月中限數八百二十三間限八百一十二

芒種五月節限數八百間限七百九十九

夏至五月中限數七百九十八間限八百一

小暑六月節限數八百五間限八百一十五

大暑六月中限數八百二十五間限八百四十二

立秋七月節限數八百五十九間限八百八十三

處暑七月中限數九百七間限九百三十五

白露八月節限數九百六十二間限九百九十二

秋分八月中限數千二十一間限千五十一

寒露九月節限數千八十間即千一百七

霜降九月中限數千一百三十三間限千一百五十七

立冬十月節限數千一百八十一間限千一百九十八

小雪十月中限數千二百一十五間限千二百二十九

推沒滅術曰:因冬至積日有小余者,加積一,以沒分乘之,以沒法除之,所得爲大餘,不盡爲小余。大餘滿六十去之,餘命以紀,算外,即去年冬至後日也。

求次沒,加大餘六十九,小余五百九十二,小余滿沒法得一,從大餘,命如前。小余盡,爲滅也。

推五行用事日:立春、立夏、立秋、立冬者,即木、火、金、水始用事日也。各減其大餘十八,小余四百八十三,小分六,餘命以紀,算外,各四立之前,土用事日也。大餘不足減者,加六十;小余不足者,減大餘一,加紀法;小分不足減者,減小余一,加氣法。

推卦用事日:因冬至大餘,六其小余,即《坎卦》用事日也。加小余萬九十一,滿元法從大餘,即《中孚》用事日也。

求次卦,各加大餘六,小余九百六十七。其四正各因其中日,六其小余。推日度術曰:以紀法朔積日,滿周天去之,餘以紀法除之,所得爲度,不盡爲分。命度從牛前五起,宿次除之,不滿宿,則天正十一月朔夜半日所在度及分也。

求次日,日加一度,分不加,經鬥除鬥分,分少,退一度。

推月度術曰:以月周乘朔積日,滿周天去之,餘以紀法除之,所得爲度,不盡爲分,命如上法,則天正十一月朔夜半月所在度及分也。

求次月,小月加度二十二,分八百六,大月又加一日,度十三,分六百七十九;分滿紀法得一度,則並月朔夜半月所在度分及也。其冬下旬,月在張、心署之。

推合朔度術曰:以章歲乘朔小余,滿通法爲大分,不盡爲小分。以大分從朔夜半日度分,分滿紀法從度,命如前,則天正十一月合朔日月所共合度也。

求次月,加度二十九,大分九百七十七,小分四十二,小分滿通法從大分,大分滿紀法從度,經鬥除其分,則次月合朔日月所共合度也。

推絃望日所在度:加合朔度七,大分七百五,小分十,微分一,微分滿二從小分,小分滿通法從大分,大分滿紀法從度,命如前,則上弦日所在度也。又加,得望,下弦、後月合也。

推絃望月所在度:加合朔度九十八,大分千二百七十九,小分三十四,數滿命如前,即上弦月所在度也。又加,得望,下弦、後月合也。

推日月昏明度術曰:日以紀法,月以月周,乘所近節氣夜漏,二百而一,爲明分。日以減紀法,月以減月周,餘爲昏分。各以分加夜半,如法爲度。

推合朔交會月蝕術曰:置所入紀朔積分,以所入紀下交會差率之數加之,以會通去之,餘則所求年天正十一月合朔去交度分也。以通數加之,滿會通去之,餘則次月合朔去交度分也。以朔望合數各加其月合朔去交度分,滿會通去之,餘則各其月望去交度分也。朔望去交分,如朔望合數以下,入交限數以上者,朔則交會,望則月蝕。

推合朔交會月蝕月在日道表裏術曰:置所入紀朔積分,以所入紀下交會差率之數加之,倍會通去之,餘不滿會通者,紀首表,天正合朔月在表;紀首裏,天正合朔月在裏。滿會通去之,表滿在裏,裏滿在表。

求次月,以通數加之,滿會通去之,加里滿在表,加表滿在裏。先交會後月蝕者,朔在表則望在表,朔在裹則望在裏。先月蝕後交會者,看蝕月朔在裏則望在表,朔在表則望在裏。交會月蝕如朔望合數以下,則前交後會;如入交限數以上,則前會後交。其前交後會近於限數者,則豫伺之;前會後交近於限數者,則後伺之。

求去交度術曰:其前交後會者,今去交度分如日法而一,所得則卻交度分也。其前會後交者,以去交度分減會通,餘如日法而一,所得則前去交度也。餘皆度分也。去交度十五以上,雖交不蝕也,十以下是蝕,十以上,虧蝕微少,光晷相及而已。虧之多少,以十五爲法。

求日蝕虧起角術曰:其月在外道,先交後會者,虧蝕西南角起;先會後交者,虧蝕東南角起。其月在內道,先交後會者,虧蝕西北角起;先會後交者,虧蝕東北角起。虧蝕分多少,如上以十五爲法。會交中者,蝕盡。月蝕在日之衝,虧角與上反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