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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的御史、諫官有什麼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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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語:古時的官員也時刻受到其他官員的監督,這些官被稱爲御史或諫官。讓我們瞭解一下他們是如何執行檢舉工作的。

古代的御史、諫官有什麼用

中國古代監察官的設置源於先秦時期。周官有小宰“掌建邦之宮刑,以理王官之政令,凡宮之糾禁又其任也”,宰夫“掌治朝之法,以正王及三公、六卿、大夫、羣吏之位,掌其禁令”。伴隨西周君主權力和等級制度的確立,維護這一權力和制度、對臣屬施行監察成爲必要。御史也始設於周,但職非監察,“蓋掌贊書而授法令”,至戰國時仍掌記事之職,不過因與會軍國大事,事實上起着一定監察作用。諫議對君主有一定匡正作用,周官有輔臣保氏“掌諫五惡”,庶人也得傳語得失。春秋戰國諸侯兼併,求諫納諫關係到治國安邦甚至國家興衰,各國競相招賢納諫,諫議並不限於專掌諫議之責的官員。

秦朝,空前集權統一的政權確立,隨之建立了從中央到地方龐大的官僚機構。很多制度設置雖然是繼承春秋戰國發展而來,但要對全國進行有效的統治,在君與臣、中央與地方、政務與事務、統治階級與被統治階級等各方面的關係上面臨許多新問題,對龐大官僚機構加強控制、管理和協調也非常必要,御史監察和以諫(議)大夫爲主的諫官諫議隨着專制集權制度的確立而制度化。

自秦漢歷唐宋至明清,御史由所屬機構多變動、仍身兼他任的監察官,發展成機構完全獨立直屬皇帝、專司監察的官員,最終發展成爲機構空前擴大、官員數倍於前且兼察諫於一身。御史的內部分工也日見明確、細密,職責分明,監察內容範圍不斷擴展,直至對政府各部門、機構進行全面的行政監察。諫官制度由人員龐雜、各有歸屬的狀態,發展爲集中隸於門下中書兩省以互察,避免失誤,最終言察合一。明代,六科給事中既掌言諫之責,又對吏、戶、禮、兵、刑、工六部施行,並監察重至“掌科”。清朝在機構設置上臺省合一。

御史制度是上對下的監察糾禁,諫官制度是下對上的匡正建議,二者相輔相成共同起着鞏固封建統治的作用。

隨着封建國家的不斷髮展,人們的社會、經濟、政治關係日益複雜多樣,政府參予和管理的事務也日益繁重,政府機構及職能不斷擴大,監察機構及職能勢必隨之發展。中國古代監察制度的發展達到了封建時代所能達到的最高水平,它所遵循的很多原則,種種施行辦法源於歷史經驗的積累和總結,雖有封建時代的侷限性,卻也充分顯示出其內在的合理性,本文限於篇幅僅涉及御史、諫官制度。

  一、御史、諫官的設置多采取“以小馭大”、“秩卑權重”互相制約的原則

泰漢御史大夫“位上卿,銀印青綬”,低於“金印紫綬”的丞相和太尉,但作爲三分之一掌監察包括丞相在內的百官,又兼副丞相,爲丞相的自然繼任人,其相互制約作用不言而喻。御史因有彈劾百官的權力而地位顯赫,東漢光武帝曾特許御史中丞與“尚書令,司隸校尉朝會皆專席而坐,京師號爲‘三獨坐’,言其尊也”;晉代中丞與“司隸校尉分督百僚,自皇太子以下無所不糾”;後魏御史中尉爲臺主“督司百僚,出入千步清道,與皇太子分路,王公百辟鹹使遜避,其餘百僚下馬弛車止路旁,其違緩者以棒棒之”;唐代御史“任彈糾不法,百僚震恐,官之雄峻莫之比焉”,御史臺與三省並稱臺省;宋代“臺官職在繩愆糾繆,自宰臣至百官,三省至百司不循法守,有罪當劾,皆得糾正”;元代御史大夫官階被提高,與中書省平章政事和樞密院樞密使同爲從一品,“臺端非國性不授”;明代以“臺察之任尤清要”,都御史“權位赫然同六部尚書,稱七卿”;清代都御史權位仍與六部尚書同。

御史之長以下,共屬官官階都不高。漢御史秩皆六百石,隋唐御史都在六品—八品之間,明代御史和給事中均爲七品,清代提高到五品。御史雖秩卑但權重,可以小馭大。

西漢時,嚴延年爲侍御史,時大將軍霍光擅權,廢昌邑王,尊立宣帝,嚴延年遂劾霍光“‘擅廢立,亡臣人之禮,不道’。奏雖寢,然朝庭肅焉敬憚。”東漢光武十一年,鮑永爲司隸校尉,“帝叔父趙王良尊戚貴重,永以事劾良大不敬,由是朝廷肅然,莫不戒懼。”嚴延年秩僅六百石,鮑永秩比二千石。

唐,高宗永徽元年,監察御史韋仁約奏劾中書令褚遂良,抑買中書譯語人史訶擔宅,致使褚遂良“貶爲同州刺史”。武后長安四年,監察御史肖至忠,彈劾當時鳳閣侍郎同鳳閣鸞臺三品蘇味道贓污,貶官。褚遂良,蘇味道都是當時宰相,而監察御史僅是一八品官!

明代,英宗天順初年,御史楊瑄巡察京畿,至河間,民訴曹吉祥、石亨奪其田。瑄以聞,並列二人怙寵專權狀”,此二人因迎立英宗復位有功,受到特別寵信,石亨爵忠國公,但英宗聞奏也不由得稱讚楊瑄,“真御史也”。明孝宗弘治時,御史湯鼎“首劾大學士萬安罔上誤國”,萬安被驅斥。楊瑄、湯鼎時皆七品。

歷代對地方監察也如此,漢代以秩六百石刺史監察二千石郡守;唐代以八品監察御史巡按郡縣,察六部,而地方上州刺史從三品,下縣縣令從七品,六部尚書正三品。明代十三道監察御史爲七品。

御史監察不僅在於彈劾不法,同時也對守法官吏施以保護,使官吏免遭不當罪的處罰。維護官吏的相應權益,也是維護國家法紀的嚴肅性的一個重要方面。唐憲宗時,東都留守杜亞與大將軍令狐運不和,元和五年運於洛陽城北習獵適逢有盜,杜亞藉此將令狐運拘捕“意爲盜”,監察御史楊寧按驗無證,杜亞卻“以爲不直,密表陳之”,侍御史李元素複審仍無驗,但憲宗相信了杜亞,李元素“奏言未畢”,憲宗兩次怒斥其去,但元素堅持復奏“乞容盡辭”終使憲宗醒悟。元和九年,外按使出近畿習狩,恃恩橫行郡邑,百姓“畏之如寇”,地方官多不敢得罪,反“厚禮迎犒”,下邽令裴寰“嫉其強暴擾人,但俱文供饋”,被譖,憲宗大怒,宰相等論救未成,御史中丞裴度再抗陳其事:“以寰爲令長,愛惜陛下百姓如此,豈可罪之?”使裴寰獲釋。明代英宗時,御史、給事中極言論諫,“振風裁而恥緘默,或遭謫,則大臣抗疏論救,以爲美談。”大臣相論救竟成一時之風氣!

監察官劾糾不法官吏,保護正直守法官吏是相輔相成的,不僅在維護國家法紀、制度,加強吏治上有着重要意義,在維護皇權,調節平衡統治集團內部關係上也有重要作用。

專以諫諍爲職責的諫官,官階與同時代御史相似,因多沒有實際權力,權勢遠不如御史顯赫,但因以直言規諫爲盡責,故有不以言罪之的慣例而不同於一般官吏,常可優容。如:唐穆宗即位,時吐蓄寇邊,穆宗卻頻出遊宴,諫議大夫鄭覃等人先後二次諫“宴樂過多,畋遊無度”,“賞賜太厚,凡金銀皆出自生靈膏血,不可使無功之人”,應“留心政道”,穆宗極不高興,當知其是諫官後,“意稍解”,且說:“朕之過失,臣下盡規,忠也。”若諫官意見與皇帝旨意相違,多不能被採納,諫官可以乞退辭官或改任他職也是歷代相沿的慣例。後漢和帝時,樂恢爲議郎,“性廉直介立”。屢次上書諫諍,“無所迴避,貴戚惡之”,樂恢“意不得行,乃稱疾乞骸骨”迴歸鄉里。唐貞元十三年,左諫議大夫薛之輿,“累上言時事”,德宗不快,“故改官爲國子司業”。寶曆元年,右拾遺薛廷老,因幾次上書,“事皆不行,遂自請假”。宋仁宗時,唐介因劾宰相被貶官,後復任殿中侍御史,即請求仁宗:“‘臣既任言責,言之不行將固爭。爭之重以累陛下,願得解職’。換工部員外郎……出知揚州。”明英宗天順時,御史林誠因彈劾學士商輅,帝“不納,引病去”。

以小馭大,權力互相制約是統治階級加強官僚機構自身管理,澄清吏治的重要手段。目的在於加強中央集權和皇權;秩卑權重,則人較少顧慮,易於激發其進取精神和責任感,並能行其志,也是藉以獎拔新進的有利途徑。

  二、御史、諫官有相對獨立行使職權的權力

古代監察制度中,監察官多享有獨立行使職權的權力。隋唐以後,御史監察機構作爲獨立的職能部門,一般不接受任何一級行政部門長官的指令,行使監察權也不受其干與。這種獨立性是監察部門不受干擾,有效發揮其監察職能的重要保證。御史彈劾,諫官言事常可以不經過本部門長官而直接上奏皇帝。唐長安四年,監察御史肖至忠彈劾宰相蘇味道後,御史大夫李承嘉曾責之曰“近日彈事,不諮大夫,禮乎?”肖至忠卻答曰:“故事,臺中無長官。御史人君耳目,比肩事主,得各自彈事,不相關白。若先白大夫而許彈事,如彈大夫不知白誰也!”李承嘉無言以對,可見御史彈劾直奏皇帝已有慣例。唐至德元年,肅宗則明令“御史彈事自今以後,不須取大夫同置”。建中元年德宗再重申:“御史得專彈劾,不復關白於中丞大夫。”諫官情況也類似,至德元年九月曾敕令“諫議大夫論事,自今以後不須令宰相先知”。鹹通十一年同昌公主薨,懿宗遷怒醫官用藥無效,“系之獄”,宰相劉瞻召諫官令上疏,但諫官無敢言者,宰相只好“自上章極言”,當知諫官言事可以不受宰相指令和影響。在監察系統內部也可以互相糾舉。唐萬歲通天五年,監察御史紀履忠直劾御史臺之長御史中丞來俊臣五大罪狀:“一專擅國權,二謀害良善,三贓賄貪濁,四失義背禮,五淫昏狠戾”,稱其罪合萬死,請下獄治罪。唐建中元年,監察御史張著,彈劾京兆尹兼御史中丞嚴郢”奉詔浚陵陽渠,匿詔不時行,故使奔蹙,以歸怨於上”。明代,監察制度也大體如此,武宗正德初,御史陸崑,陳重風紀八事疏中有:“御史與都御史,例得互相糾繩,行事不宜牽制。”如洪武初年,監察御史韓宜可彈劾丞相胡惟庸,御史大夫陳寧,中丞塗節“險惡似忠……擢置臺端,擅作威福”。明弘治初御史姜洪陳時政厲詆都御史劉敷,劾奏劉敷及御史強珍、徐鏞、於大節、給事中王徽、肖顯、賀欽、巡撫彭韶等一批官員。至於監察部門內上級長官整飭下屬,奏罷不稱職者更是當然之事。

監察官行使職權的這種獨立性,使監察機構本身具有較強的自律能力,互相糾禁以解決監察官自身出現的違法違紀問題。監察機構獨立後,其不同部門之間均得互相糾禁。漢文帝十三年曾遣丞相史出刺並督監察御史;漢武帝時則以中丞督司隸,司隸督丞相,丞相督司直,司直督刺史,刺史督二千石下至黑綬。監察機構獨立後,其不同部門之間均得互相糾禁。武周時,武則天一度改御史臺爲肅政臺,分設左右二臺,左臺察在京百司及監軍旅,右臺專察州縣,“二臺迭相糾正”。唐中期以後御史臺分置臺、殿、察三院,三院也得互相糾劾。明代,都察院與六科給事中,也是科道互糾。

  三、選任御史、諫官有嚴格的制度和要求

御史監察機構作爲獨立的國家職能部門,直屬皇帝,其權力是皇帝直接授與的,只對皇帝負責,歷來視作皇帝的耳目。因握有重權,地位特殊,監察官的選任受到特別重視,歷代御史機構的長官都由皇帝親自除授,對一般監察御史的除授皇帝也很關注。自唐代除授六品以下官吏權在尚書吏部,五品以上官則由皇帝親自審定製授,但監察御史等監察官的選授權例外,多集中在皇帝手中。唐代“監察御史自永徽以後,多是敕授雖有吏部注擬,門下過復,大半不成”,開元四年又敕命“員外郎、御史並供奉官,宜進名敕授”。宋朝“經堂除選人,惟嘗歷省府推官、臺諫、寺監長貳、郎官、監司外,悉付吏部銓注”。金朝“凡選監察御史尚書省具才能者疏名進呈以聽制”。元代“尚書省擬注每一缺或具三人、或五人,取旨授之”。明代監察官人數大增,皇帝仍常常親自過問御史的選授,甚至親自召見御史。洪武十四年規定:“四品以上及一切近侍官與御史爲耳目風紀之司,……不在常選者,任滿黜陟,取自上裁。”

監察官不僅是皇帝的耳目,也是皇帝對百官、朝政加強控制的工具,對保證國家機器的正常運轉有極爲重要的作用,歷代統治者對監察官的任選積累了很多經驗,出於各代政治形勢的變化和現實政治的需要,統治者對監察官的選任作出了種種具體規定。

漢代有選郡守相高第爲御史大夫的規定,持書侍御史則“選明法律者爲之”或“選御史高第者補之”,侍御史以“公府掾屬高第補之,或故牧守、議郎、郎中爲之,唯德所在”。魏晉時規定士族子弟不得任御史。後魏御史“必以對策高第者”爲之。唐代“凡所取御史,必先質重勇退者”,並有“御史須曾任州縣理人官者方得薦用”的規定;對諫官則規定“宰相之子不合爲諫諍之官”。宋朝以“清直可任風憲”者爲御史,有“非曾經兩任縣令不得除監察御史”,“輔臣所薦官毋以爲諫官御史”,“執政親戚不除諫官”等規定。明代,御史要求“當用清謹介直之士。清則無私,謹則無忽,介直則敢言”,“宜用學識通達治體者”,“勿用吏員”且“新進初仕,不許除授御史”,“大臣之族不得任科道”。任御史者要求有學識通達治體,爲進士、舉人,又是任職有一定年限的知縣,若知縣不足得從任職有一定年限的其他官員中選拔。

上述種種規定和要求,可歸納如下:(一)歷代所除授選任的監察官都有品德方面的要求,即要具備清廉剛正、忠勤的品質,有鬥爭性,能從封建統治階級的長遠利益出發,克己奉公。(二)監察官的人選須是任職具有一定年限的州縣理人官、或其他官員,初仕者不得選任,即要求有一定閱歷和實踐經驗。有實際治民、治政經驗,瞭解地方實際情況,能體察下情,通達治體,任監察官,執行其職責自然能得其要領。(三)監察官選任對策高第者、明習法律者或進士、舉人出身者,即在才能學識上要求有學識、通古今,能有獨立見解,法紀觀念強且懂得法紀,這些人處理事務,考慮問題必然更爲恰當得體,能有力維護國家綱紀,對執行其職責有更高的自覺性。(四)士族子弟不爲御史、大臣之族不任科道、輔臣所薦不除臺諫,其目的和作用十分明瞭:避免貴戚、重臣與監察官之間因私情而徇私枉法,擅權自隳綱紀,爲保證監察官真正獨立發揮其監察作用,其防範和制約的作用顯而易見,這是一種積極的而且非常必要的迴避制度。

從選任監察官的規定來看,自漢至明要求日趨明確,不斷提高,最終形成了對監察官品德、經驗、才學和迴避的全面要求。

  四、對地方監察的重視

作爲一箇中央集權的統一國家,歷代統治階級對地方的控制和監察都高度重視,對派出的地方監察官的職責、監察對象、範圍、規則都曾有明確的規定和要求,御史之外還常派使臣臨時出巡監察地方。常駐與巡察,例行巡察與不定期出巡相結合,表明了對地方吏治的格外重視。也僅以漢、唐、明三代爲例:

漢惠帝三年遣御史監三輔郡察詞訟,規定“所察之事凡九條”。武帝元封五年置部刺史,以“六條”察州:“一條強宗豪右,田宅踰制,以強凌弱,以衆暴寡;二條二千石不奉詔書,遵承典制背公向私,旁詔守利,侵漁百姓,聚斂爲奸;三條二千石不卹疑獄,風厲殺人,怒則任刑,喜則任賞,煩擾刻暴,剝截黎元,爲百姓所疾,山崩石裂,妖祥訛言;四條二千石選署不平,苟阿所愛,蔽賢寵頑;五條二千石子弟恃怙榮勢,請託所監;六條二千石違公下比,阿附豪強,通行貨賂,割損正令。”主要監察對象是地方二千石,其次地方豪強,重在抑制地方勢力。其監察內容除維護統治集團內部等級秩序外,主要針對土地兼併、苛剝百姓、嚴刑冤獄、橫行不法等重大社會問題。

在對地方的例行監察外,漢武帝、宣帝、後漢順帝都曾遣特使出巡,察吏治得失。

唐代貞觀二十年遣孫伏伽等二十人“以六條巡察四方,黜陟官吏”。武后時“令地官尚書韋方質爲條例,刪定爲四十八條以察州縣”。神龍二年分天下爲十道,以六條察地方:“其一察官人善惡;其二察戶口流散,籍帳隱沒,賦役不均;其三察農桑不勤,倉庫減耗;其四察妖滑盜賊,不事生業,爲私蠡害;其五察德行孝悌茂才異等,藏器晦跡,應時用者;其六察黠吏豪宗,兼併縱暴,貪弱冤苦不能自申者。”隋唐以後,所察六條比漢代在監察對象上擴大到一切地方官吏,監察內容也擴大官員各方面政績等常規性內容。

唐貞觀八年曾以李靖等十二人爲黜陟大使巡察全國,二十年太宗曾“親自臨決牧宰以下”進擢二十人,罪死七人,流罪以下及黜免數百人。武后時一度每年春秋遣風俗使和廉察使,置十道巡察使後。玄宗、肅宗、代宗、德宗、憲宗時仍屢有遣使出巡、觀察風俗、黜陟官吏的記載。

明代洪武四年“御史臺進擬憲綱四十條,上親加刪定,詔刊頒給。”洪武六年始定期考察,京官六年一考察,又“謂之京察”;孝宗弘治時又“定外官三年一朝覲……察典隨之,謂外察”,考察其目有八,爲:貪、酷、浮躁,不及、老、病、罷、不謹。正德時左都御史胡世寧條上憲綱十餘條。嘉靖六年,張璁署都察院,“奏行憲綱七條,鉗束巡按御史”,“一許互相糾舉,一去處不許出郭迎接等,一每出巡審囚刷卷必須遍歷,一去處如有陳告官吏不公等事須要親行追問。一所至博採諸司官吏行止廉勤公謹者禮待之,薦舉之,一當存心忠厚其於刑獄尤須詳慎,一所至不許多用導從,飲食供帳只宜從儉。”十二年,編修王廷相上疏遵憲綱將關係職守重大者六條定爲條規。由於各歷史時期政治形勢不同,其監察對象、內容、要求等也有不同,明代巡察地方條規多有申明、記載,不能一一列舉。

明代監察官例行巡察考察及奉旨出巡更是大量見於記載,現僅舉數例管窺一斑:英宗正統時曾分遣大臣考察天下方面官,鄭辰以工部右侍郎往四川、貴州、雲南,“悉奏罷其不職者”,又與徐琦“考察南畿有司,黜不法者三十人”。景泰二年吏部、都察院考察當黜退者七百三十餘人,“因帝慮未當”,後“更考,存留者三之一”。天順六年山西巡撫李侃考察屬吏,奏罷布政使王允、李正芳以下百六十人,並因此請自罷。又有御史李綱“歷按南畿、浙江,劾去浙江贓吏至四百餘人”。弘治六年,考察當罷者共一千四百員,又雜職一千一百三十五員,因皇帝多所原宥,後“當黜而留者九十餘員”。

由上可知,監察官在澄清吏治,安撫百姓,維護老百姓的某些基本利益方面有一定積極作用,確實罷黜了不少失職不法官吏,一定程度防止了官吏的迅速腐化,緩和了社會階級矛盾。地方統治的穩定是中央政權鞏固的基礎,封建統治者對地方吏治的重視是維護封建統治階級長遠利益所必須的。

  五、御史諫官制度在諧調階級關係和統治階級內部矛盾中的作用

早在封建社會初期,統治階級就從以往的歷史經驗中懂得君主的權力雖大,但終有限度,要受到社會客觀條件的制約。秦、隋兩代以統一強大的王朝而頃刻瓦解,更成爲後來統治者的深刻教訓,被引爲借鑑。唐太宗特別強調:“天子者,有道則人推爲主,無道則人棄而不用,誠可畏也!”地主階級在統治鎮壓的同時,也不能不顧及必須保障人民生存的基本條件,“政之所興,在順民心;政之所廢,在逆民心。”對官吏加強管理和監察,制止貪官污吏不法行爲的惡性發展,在一定限度內維護百姓利益,保障社會安定,緩和階級矛盾,與統治階級的長遠利益是一致的。

封建時代的監察制度是以鞏固皇權,維護中央集權和統一爲其宗旨,在封建國家不斷髮展,政府職能和機構日益擴大的前提下,皇權不得不越來越依賴龐大的官僚隊伍進行統治,同時又要有效地控制這一官僚機構,因此監察制度中維護和加強集權與皇權的目的也越來越被突出。在加強鞏固皇權方面,人民的權力最大限度的被剝奪,在維護統治階級的利益方面,人民的利益儘可能的被降低。統治階級與被統治階級的利益是完全對立又互相制約的,正是基於這樣的`認識,封建時代專制集權的政治學說與“民貴君輕”、“恤民”、“仁政”的統治思想也是相對立又相補充而並行發展的。歷代監察制度對官吏失職不法行爲的察處都發揮了一定作用,對緩解社會不滿情緒,安撫民心,調整統治階級與被統治階級的關係有重要意義。

皇權的不斷強化,使諫官御史上言不同政見也越來越受到壓制,唐代對御史諫官還有特殊的禮遇和優容,即使觸怒皇帝“憲司清望,耳目之官,有犯當殺即殺,當流即流,不可決杖,可殺而不可辱也”,被杖只是偶有發生,君臣議政頗爲自由。魏徵曾總結歷史經驗告訴太宗,臣有良、忠之別,“良臣使身獲美名,君受嘉號,子孫傳世,福祿無疆”,如稷契咎陶,“忠臣身受誅夷,君陷大惡,家國並喪,空有其名”,如龍逢比干,故君主應“使臣爲良臣,勿使臣爲忠臣”。明清時期對御史諫官就沒有這樣的特殊禮遇可言了,廷杖被視爲常規,被杖死者不勝枚舉。進諫者生命失去保障,必然直言進諫者日少,諫議制度事實上大大削弱。統治者出於其長遠利益的考慮,出於保持統治集團的意志統一,維護內部的穩定與平衡,就極力宣揚和提倡人們作“空有其名”的忠臣。明代特別明令“死諫、死節、陣亡者皆得贈官”,一方面以殺死進諫者來維護皇權的絕對權威,另一方面以給死諫者封贈的殊榮,式閭表墓,名垂青史,使爲人臣者得到精神慰籍而滿足。權力與名利的平衡緩解了統治集團的內部矛盾,協調了統治階級的內部關係,是中國封建統治的一大特色。正因爲諫官制度有這樣的實際效果,歷代統治者出於同樣的政治目的,忠臣越來越受到大力提倡,良臣之議則逐漸湮沒無聞,以致出現“論國事而至於愛名,則將惟其名之可取,而事之得失有所不顧,於匡弼之道或者其未善乎。”

封建監察制度“本欲水火相濟,鹽梅相承,然後庶績鹹熙,風雨交泰,則知人主不得獨是獨非,皆由聖旨。”古人對其重要性早有認識,並視之爲維護鞏固封建統治的有效手段。

  六、御史、諫官制度的根本弊病在於地主階級的專制皇權

封建社會的監察制度作爲專制皇權和官僚制度的產物在維護封建等級秩序和政治制度方面發揮了有效的作用。從歷代御史的監察職責中都首先看到維護封建等級禮儀和皇帝至高至尊的權威地位的規定,大量的歷史事實也證明了這一點,無須贅述。

其次,監察官的權力是皇帝授與的,監察官無論彈劾、進諫,最終決斷權都在皇帝手中。漢元帝時,中書謁者令石顯深得元帝信用,專權用事爲奸邪,當時的丞相匡衡,御史大夫張譚,以他們的高官大權竟皆不敢言。成帝即位後,石顯失寵,匡、張二人“乃奏其舊惡,請免”,司隸校尉王尊爲此劾奏匡、張二人“位三公,典五常九德,以總方略、壹統類、廣教化、美風俗爲職。顯等專權擅勢,大作威福……不以時白奏行罰,而阿諛曲從……無大臣輔政之義也。赦後衡、譚舉奏顯,不自陳不忠之罪,而反揚著先帝任用傾覆之徒……,失大臣體”。王尊所奏並非全無道理,最終成帝決定匡衡等人不治罪,王尊左遷高陵令,這清楚表明了皇帝在其中的作用。臣屬能否盡職劾、諫,皇帝的態度至關重要。彈劾,諫諍最終都由皇帝決斷,以皇帝的意志爲轉移。唐中宗時,監察御史崔琬彈劾兵部尚書宗楚客,侍中紀處納“專威福,有無君心,納境外交,爲國取怨”,宗楚客之弟晉卿“專徇贓私,驕恣跋扈”,唐制規定,大臣凡被御史彈劾均要“俯僂趨出待罪朝堂”,但宗楚客等人竟恃寵“瞋目作色”,中宗竟然也不分曲直,不予追究,卻下詔要崔琬“與楚客約爲兄弟兩解之”。明憲宗成化二十一年曾下詔求言,九卿大臣各上言數事,多有所迴避,直言者少,儘管如此,被憲宗認爲忤旨者還達六十餘人之多,因爲是下詔求言,剛剛“自行修省,不宜加罪言事者”,於是“書六十人姓名於屏”,準備“俟奏遷則貶遠惡地”。由上述可見,專制皇權下的監察制度其實施受到皇帝個人態度、能力、認識等直接影響,皇帝有才能又頗爲清明,重視吏治,監察制度就得到加強,能較好地發揮作用,反之其作用將大大削弱。從這個角度講,諫議對皇帝的監督作用就更爲微弱了,對皇權完全沒有約束力。至於皇帝爲達到一定的政治目的,利用御史爲治馭、搏擊臣下的工具,法紀隨意被破壞,也就毫不奇怪了。

第三、御史職在糾劾百官,不可避免會得罪於權貴,並遭到權貴的毀謗,甚至迫害,因此監察官必須也只能依賴皇權的保護。漢和帝時樂恢“諸所刺舉,無所迴避”得罪外戚竇憲,自乞歸鄉後,竇憲仍不放過,竟通過州郡逼迫樂恢服毒自盡。唐景雲二年僧人慧範恃太平公主的權勢“逼奪百姓店肆,州縣不能理”,御史大夫薛謙光劾奏,結果“反爲太平公主所構,出爲岐州刺史”。明嘉靖時嚴嵩父子屢遭彈劾,皇帝卻慰留之,其結果前後劾嚴嵩父子者十餘人皆被遣,或以他過置之死;爲嚴嵩所不悅者,“假遷除考察以斥者甚衆,皆未嘗有跡也”。清代和坤更是盡人皆知恃寵擅權、作威福、凡彈劾者皆得禍。關於這一點,連皇帝自己也明白,唐睿宗就因此感嘆過:“鷹搏狡兔,須急救之,不爾必反爲所噬。御史繩奸慝亦然,苟非人主保衛之,則亦爲奸慝所噬矣。”元代皇慶中,郝天挺拜爲御史中丞時,入見皇帝也以獵爲喻奏明“御史職在擊奸,猶鷹揚焉,禽之弱者易獲,其力大者必借人力,不然不惟失其前禽仍或有傷鷹之患”,其意也在取得皇帝的支持。由此可見如無皇權的保護,御史監察彈劾後果可想而知。對皇權的依賴是封建監察制度的先天不足,是根本性弊病。監察官受權於皇帝,就決定其必須效忠於皇帝,聽命於皇帝,維護皇權,爲皇帝服務,所以也難怪歷代監察官劾奏常常以皇帝的喜怒、好惡爲轉移。

第四、封建監察雖然發展頗爲完備,在維護封建制度和加強皇權方面發揮了很大的作用,但這些監察官畢竟也是封建官僚的成員,在統治集團日益腐化,政治腐敗每況愈下的情況下,他們也不例外地會不斷腐化,以致成爲統治集團內部政爭的工具,而失去真正的監察作用或難以發揮其作用。封建社會後期御史監察制度中一重要發展就是加強了對御史自身的約束。如前文所述,明代對出巡御史本人越來越多、越明確地作出種種規定,進行鉗束,並且御史出巡返回都察院,有了彙報考覈的辦法,還規定御史違法罪加三等,執法犯法從重處罰。清代則更系統地彙編了《欽定臺規》,不僅監察部門使職權有了明確的依據,對御史等監察官的監察規則、要求都更具體化,正反映了這種狀況及封建統治階級自身對這種現象的認識和防範。這也正是封建統治階級長遠利益與現任官僚統治集團既得利益矛盾發展的必然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