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爲何要在午時三刻行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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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古代非常注意死刑執行的時間,除了重要罪犯或在非常時期應立即處決的,從古代一直到清朝都是定在秋後處決。因爲秋季草木凋零,呈現一派肅殺之氣,行刑順應天道肅殺之威。在執行死刑的具體日期上也有一定限制,如大祭祀日、致齋日、朔日、望日、上弦日、斷屠日、二十四節氣、假日、閏月全月以及雨未霽、天未晴都不能施刑。行刑的具體時辰也有規定,白天行刑必須等到午時,夜間行刑必須等到天明,這是各代的通例。

爲何要在午時三刻行刑?

“午時三刻”行刑並非古代法律的明確規定,而見於戲劇、小說。古代的時刻是兩套計時單位,一晝夜爲十二時辰,劃爲一百刻。午時約合上午十一時至下午十三時之間,午時三刻是將近正午十二時,太陽掛在天空中央,是地面上陰影最短的時候。在古人看來,此時是一天中陽氣最盛的時候。而且,中國古代一直認爲殺人是“陰事”,無論被殺的`人是否罪有應得,其鬼魂總是會纏繞作出判決的法官、監斬的官員、行刑的劊子手等與其有關聯的人。在陽氣最盛的時候行刑,可以壓抑鬼魂不敢出現,這是習慣上在“午時三刻”行刑的最主要原因。中國傳統文化強調“報應”和“因果輪迴”,認爲“積善之家,必有餘慶;積不善之家,必有餘殃”(《周易·坤卦》)。作爲法官、監斬官、劊子手個人來說,單靠法律護身還不足以避免殺人獲得的報應,還必須靠“午時三刻”的陽氣以及其他手段匡正怯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