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

首頁 > 國學之史部 > 史記 > 宋紀一百九 起重光大淵獻正月,盡九月,凡九月

宋紀一百九 起重光大淵獻正月,盡九月,凡九月

推薦人: 來源: 閲讀: 2.44W 次

○高宗受命中興全功至德聖神武文昭仁憲孝皇帝

宋紀一百九 起重光大淵獻正月,盡九月,凡九月

紹興元年金天會九年。辛亥,一一三一年

春,正月,己亥朔,帝在越州。平旦,率百官遙拜二帝於行宮北門外,退,御堂朝殿,朝參官起居。自是朔望皆如之。

改元紹興。德音降諸路雜犯死罪以下囚,釋流以下;羣盜限一月出首自新,仍官其首領;令州縣存恤陳亡戰傷將士及奉使金國與取過軍前未還之家;民户今日已前倚閲税租,一切除放;復賢良方正直言極諫科;令有司條具元祐黨籍臣僚未經褒贈人,吏刑部限一月檢舉。自紹聖廢制科,至是始因德音下禮官講求故事,然未有應者。

金人掠天水縣徙治榆林。承奉郎、知縣事趙璧方受賀,忽敵騎三百突入,坐上縛璧及統領官雷震、主簿張昔以去。璧等不屈,皆殺之。

己酉,金人攻揚州。

金同中書門下平章事時立愛,嘗在宗望軍中數年,謀畫居多,至是求解機務,不聽。癸丑,以立愛為侍中、知樞密院事,以張忠嗣為資政殿大學士、知三司使事。

丙辰,初許百司每旬休沐。宰執因奏事,帝曰:“一日休務,不至廢事,使一月間措置得十事,雖二十日休務何害!若無所施設,雖窮夕何補也!”

己未,浙西安撫大使劉光世言:“自去臘至今,招到女真及籤軍共六百六十餘人,乞補官。”詔補忠訓郎已下,至效用甲頭,內無姓人賜姓趙。

先是左監軍完顏昌屯海陵,光世知其眾久戍思歸,乃鑄金、銀、銅三色為錢,文曰“招納信寶”,皆有使押字,以為信號。獲戎人之解事者,貸而不殺,俾密示儕輩,有欲歸附者,扣江執錢為信而納之。自是歸者不絕,遂創立奇兵、赤心兩軍。

辛酉,詔曰:“朕念太祖皇帝創業垂統,德被萬世。神祖詔封子孫一人為安定郡王,世世勿絕。乃至宣和之末,以太常、禮部各有所主,依違不決,使安定之封至今不舉,朕甚憫之!有司其上合襲封人名,遵依故事施行。”

是日,輔臣進次,帝因論此事曰:“太祖功德如此,世襲王爵,宜不為過。”範宗尹曰:“太祖嘗雲:‘天下初定,朕思得長君以撫之。’而授太宗,則其意專為天下。”

帝又曰:“朕頃在藩邸,入見淵聖皇帝,率用家人禮。一日,論及金人事,嘗奏曰:‘京師甲士雖不少,然皆遊惰羸弱,未嘗簡練,敵人若來,不敗即潰耳。陛下宜少避其鋒以保萬全。’淵聖皇帝曰:‘朕為祖宗守宗廟社稷,勢不可動。’其後敵復逼京師,朕在相州得淵聖親筆,謂悔不用卿言。是時近習小人,爭言用兵,熒惑聖聽,殊不量力,遂至今日之禍。”

癸亥,監察御史韓璜言:“臣誤蒙使令,將命湖外,民間疾苦,法當奏聞。自江西至湖南,無問郡縣與村落,極目灰燼,所至殘破,十室九空。詢其所以,皆緣金人未到而潰散之兵先之,金人既去而襲逐之師繼至。官兵盜賊,劫掠一同,城市鄉村,搜索殆遍。盜賊既退,瘡痍未蘇,官吏不務安集而更加刻剝;兵將所過縱暴而唯事誅求,嗷嗷之聲,比比皆是,民心散畔,不絕如系,此臣所欲告於陛下者。然道中伏讀改元德音,不覺感泣。州縣情偽,陛下既已盡知,蠲煩去苛,恩意已備。臣之餘忠,欲陛下謹信詔令,務在必行。”詔:“比降德音寬恤事件,州縣自宜悉意奉行,違者監察案劾,御史台察之。”

是月,金人以萬騎攻河南寄治所西碧潭。

時鎮撫使翟興,以乏糧,方散遣所部就食於諸邑,所存惟親兵數千。報至,人情危懼。興安坐自若,徐遣驍將彭玘往,授以方略。設伏於井谷,遇敵至,陽為奔北;金人以精騎追之,遇伏,為所擒,餘眾潰去。

初,順縣盜餘勝等既作亂,官吏皆散,土軍陳望素喜禍,與射士張袞謀,欲舉寨應之。軍校範旺叱之曰:“吾等父母妻子皆取活於國,今力不能討賊,更助為虐,是無天地也!”兇黨忿,剔其目而殺之。暴屍於市。旺妻馬氏聞之,行且哭,賊脅污之,不從,又殺之。賊既平,屍跡在地,隱隱不沒,邑人驚異,為設香火。事聞,贈承信郎,賜祠號忠節。

二月,戊辰朔,祝友以其軍降於劉光世。

初,友在新店,欲侵宣州,阻水,不克渡。會光世遣人招之,友留其使彌旬,然後受招。時江東路兵馬副鈐轄王冠在溧水駐軍,友移書假道以趨鎮江,冠不從,友引兵擊之,冠軍大敗。友遂自句容之鎮江,光世分其軍,以友知楚州。

先是史康民在淮南,與友合軍。康民之軍極富,以金寶賂光世,光世喜,康民遂得進用。

庚午,改行宮禁衞所為行在皇城司。

壬申,初定每歲祭天地社稷,如奏告之禮。

己卯,日中有黑子,四日乃沒。

辛巳,禮部尚書兼侍讀秦檜參知政事。

癸未,範宗尹言:“天象有變,當避殿減膳。今人情危懼之際,恐不可以虛文搖動羣聽,望陛下修德以消弭之。臣等輔政無狀,義當罷免。”帝曰:“日為太陽,人主之象,豈關卿等!惟在君臣同心,行安人利物實事,庶幾天變不致為災也。”

癸未,詔以季秋大饗明堂。江、淮招討司隨軍轉運使詹至言:“大敵在前,國勢不力,請停大饗,以其費佐軍。仍督諸軍分道攻守,在尉在天之靈。繼志述事,莫大於此。”

甲申,詔:“郡守在任改移,並俟新官合符,方得離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