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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休VS調休你以為是一回事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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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休,從文義解釋看,是調整休息時間的意思。從我國現行規定看,國務院有權調整全民的休息時間,企業有權調整企業內部的休息時間。

補休VS調休你以為是一回事兒

國務院針對全民的“調休”

國家級的“調休”,其實主要用於節假日挪假,是指將某個特定的公休日調到其他時間(一般是往後調),這和“補休”性質是不一樣的。“調休”是國家利用公權力直接改變了公休日的日期,將一個不屬公休日的日期直接改為公休日。

國務院從2001年開始,為了促進假日經濟,開始將未連在一起的公休日與法定休假日調整為連休狀態,形成了春節、五一、十一都連休7天的長假,這就是國家級的“調休”。

2001年之後,基本上每年國務院辦公廳都會發通知,將每年的放假調休日期告知國民。2008年開始,因增加了清明、端午、中秋假日,“五一”不再調休為7天。《國務院辦公廳關於2017年部分節假日安排的通知》規定,例如,清明節:4月2日至4日放假調休,共3天。4月1日(星期六)上班。

地方政府的“調休”

在某些特殊情況下,地方政府也會採用“調休”方式,當然,工作時間的改變,原則上需國務院批准同意才行,地方政府無權自行決定。

比如,2016年G20杭州峯會於9月4日至5日在杭州召開。為“確保與會各國代表團順利抵達和離杭返程,儘量減少對全市交通和市民出行的影響,經國務院和省政府批准”,杭州市政府決定將9月1日至9月7日調休放假共7天,覆蓋杭州市9個城區的機關、企、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

企業內部的“調休”

特殊工時制中的“調休”:《勞動部關於企業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審批辦法》第六條規定,對於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辦法的職工,企業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一章、第四章有關規定,在保障職工身體健康並充分聽取職工意見的基礎上,採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輪休調休、彈性工作時間等適當方式,確保職工的休息休假權利和生產、工作任務的完成。

從上述規定可以知道,對於實行特殊工時制度的職工,企業可以採用調休方式確保職工的休息休假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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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 休

補休,顧名思義,是彌補休息時間的意思。是指該休息而未休時,事後用其他時間來彌補之前該休而未休的時間。

“補休”的主要用途

“補休”這個詞,根據1959年《勞動部關於試行企業單位工人職員在加班加點、事假、病假和停工期間工資待遇幾項規定的通知》中的説法,最早可溯及到勞動部在1956年5月間的一個規定:工人職員每天在規定工作時間以外加點,按照本人計時工資標準的150%發給工資;在公休假日加班,原則上應給予工人同等時間的補休……也就是説,從我國勞動部門正式文件出現這個詞伊始,“補休”就是用來彌補公休日加班時間的。

根據《勞動法》的規定,“補休”是用來彌補勞動者在休息日正常工作而失去的休息時間。補休時間應等同於加班時間。

那麼,平時加班和法定休假日的加班時間,也可以用“補休”方式來彌補嗎?

從《勞動法》的規定看,法律並未規定平時加班和法定休假日加班可以“補休”,只規定公休日加班可以“補休”,請看《勞動法》完整條文:

第四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根據上述規定,平時加班及法定休假日加班,法律直接規定了支付相應比例的工資,並未規定用“補休”方式來代替,因此,實務中的主流觀點認為,“補休”僅適用於公休日加班(有個別地區規定法定休假日可以補休)。

“補休”的例外用法

國務院在最近兩年的節假日安排通知中,也用了“補休”這個詞。比如:《國務院辦公廳關於2017年部分節假日安排的通知》中,“一、元旦:1月1日放假,1月2日(星期一)補休”;《國務院辦公廳關於2016年部分節假日安排的通知》中,“四、勞動節:5月1日放假,5月2日(星期一)補休”。

看到這裏,大家千萬別搞糊塗了,這裏的“補休”不是《勞動法》第四十四條中的休息日“加班補休”,是因為全體公民放假的假日正好撞上了公休日,則在工作日補上休息日。

《全國年節及紀念日放假辦法》第六條規定,全體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適逢星期六、星期日,應當在工作日補假。部分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適逢星期六、星期日,則不補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