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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學生法制手抄報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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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學生法制的辦報內容:規範市場經濟秩序的法律制度

中學生法制手抄報的內容

改革開放以來,在從計劃經濟體制向市場經濟體制轉變過程中,中國不斷加強經濟立法和相關立法,符合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要求的法律制度已基本形成。

——民事法律制度。與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相適應,中國把財產權的確認、變更、行使、流轉、消滅和保護規則作爲民事法律制度的核心。《民法通則》、《合同法》、《擔保法》和《物權法》等一系列法律,建立健全了債權制度和包括所有權、用益物權、擔保物權的物權制度,確立了合同自由原則以及國家、集體、私人的物權和其他權利人的物權受法律平等保護的原則,形成了各種所有制經濟合法共存、平等競爭、相互促進新格局。

——市場主體的法律制度。中國市場主體法律制度經歷了以所有制爲導向向以組織和責任形式爲導向的立法的轉變,適應了市場經濟對市場主體的基本要求。《公司法》、《合夥企業法》、《個人獨資企業法》、《商業銀行法》和《農民專業合作社法》等法律,確認各類市場主體的合法地位,保障其公平參與市場競爭。《公司法》確立了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等基本制度,完善了公司治理結構,爲建立現代企業制度、保障公司投資者和利益相關人的合法權益奠定了制度基礎。《企業破產法》建立了規範市場主體退出的破產製度。中國還建立了法律、財務、信息諮詢等大批市場服務組織,完善了市場中介組織法律制度。

——市場管理的法律制度。《反壟斷法》、《反不正當競爭法》規範了市場競爭行爲,促進了壟斷行業的改革,加強了政府監管和社會監督,並相應地確立了民事賠償和行政賠償並存的法律救濟制度。《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產品質量法》建立了保護消費者利益和保證產品質量的法律制度。《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建立了有利於城市房地產的管理,維護房地產市場秩序,保障房地產權利人合法權益的制度。《保險法》、《證券法》、《銀行業監督管理法》和《外匯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確立了以公開、公平、公正爲價值取向的行業監督管理制度,以有效防範和化解金融風險。《直銷管理條例》、《商業特許經營管理條例》等法規也有效規範了市場行爲。

——宏觀調控的法律制度。運用法律手段對經濟進行宏觀調控是中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一大特點。在充分發揮市場機制優化資源配置作用的同時,爲促進國民經濟又好又快地發展,《預算法》、《審計法》、《政府採購法》、《價格法》、《個人所得稅法》、《企業所得稅法》、《稅收徵收管理法》和《中小企業促進法》等法律,對相關領域進行宏觀調控依法作出規定。《中國人民銀行法》等法律,爲保持幣值穩定、化解金融風險、保證金融安全提供了制度保障。《統計法》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科學決策提供了法律基礎。宏觀調控法律制度建設,有效地發揮了國家發展規劃和產業政策在宏觀調控中的導向作用,提高了宏觀調控水平。

簡單法制的手抄報

——知識產權保護的法律制度。通過制定《專利法》、《商標法》、《著作權法》和《反不正當競爭法》等法律,以及出臺《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集成電路布圖設計保護條例》、《著作權集體管理條例》、《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知識產權海關保護條例》、《植物新品種保護條例》等一批行政法規,建立起比較完善的保護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集成電路布圖設計權、植物新品種權等知識產權法律制度。中國採取了司法審判與行政執法“兩條途徑,協調運作”的知識產權執法保護機制。司法審判在知識產權執法保護中居於基礎地位,發揮主導作用。執法機關依法主動查處和依當事人請求居間處理相結合,爲當事人提供了可選擇的途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制定了《關於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關於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依法打擊侵犯知識產權的犯罪行爲。

——資源節約和環境保護的法律制度。中國將資源節約和環境保護確立爲基本國策,不斷加強環境與資源保護法制建設。制定了《環境保護法》、《環境影響評價法》、《大氣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和《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等9部環境保護方面的法律,以及《可再生能源法》、《節約能源法》、《土地管理法》、《水法》、《森林法》、《草原法》、《礦產資源法》、《煤炭法》、《電力法》和《清潔生產促進法》等17部資源節約和保護方面的法律。出臺了與環境和資源保護相關的行政法規50餘件,地方性法規、部門規章和政府規章660餘項,國家標準800多項。建立健全了環境影響評價、“三同時”、排污申報登記、排污收費、限期治理、總量控制和排污許可制度,以及自然資源的規劃、權屬、許可、有償使用、能源節約評估等方面的法律制度。中國十分重視資源節約和環境保護領域的國際合作,締結或參加了《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條約》、《京都議定書》、《生物多樣性公約》、《聯合國防治荒漠化公約》等30多項國際環境與資源保護條約,並積極履行所承擔的條約義務。

——對外經貿合作的法律制度。《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外資企業法》和《對外貿易法》等一系列法律,爲外國投資者在中國投資提供了多種模式或組織形式,充分保障了外國投資者在中國投資、開展經貿活動的合法權益。2001年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後,中國通過修訂《對外貿易法》,進一步規範對外貿易經營者的權利和義務,健全貨物進出口、技術進出口和國際服務貿易管理制度,建立起符合中國特色的對外貿易調查制度和對外貿易促進體制,並根據世界貿易組織規則完善貿易救濟制度,完善海關監管和進出口商品檢驗檢疫制度,確立統一、透明的對外貿易制度。按照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要求和入世承諾,中國對利用外資的有關法律法規進行了全面清理。六年來,共對887件對外經貿領域內的部門規章和其他規範性文件進行了清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