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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出來的藝術日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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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時候真的很淘氣,捱打自然也是家常便飯。時間長了,逐漸發現這捱打也是一門藝術。

打出來的藝術日誌

父親工作忙,性格也比較寬容,對於一般雞毛蒜皮的小事也懶得過問,因此不大承擔“執法者”的角色。主要任務是“理論疏導”,也就是我們現在經常提起的一個詞——“核訛詐”!

母親要求比較嚴格,對於嬉戲打鬧、爬牆上樹、深夜不歸、考試成績下滑等“輕微犯罪”,往往用罰站、罰跪、罰做家務、寫保證等“簡易程序”處理。當然用的最多的就是寫檢查和寫保證書(我的文學夢或許就是在一次又一次屢教不改的懲罰中萌芽的)。

只要出現“三破”——打破別人家玻璃、打破別人的腦袋、撕破別人的衣服等此類情節較爲嚴重、需要附帶“民事責任”的“嚴重違法行爲”,必然要遭到母親嚴厲的“打擊”。在那個年月,賠錢容易掙錢難,不嚴厲打擊“首惡分子”,一旦其他孩子羣起效仿,恐怕難以遏制“資金外流”的勢頭,最終必然導致家庭整體經濟的崩潰。

母親最不能容忍的是偷雞摸狗、上房揭瓦、坑蒙拐騙等嚴重“犯罪”行爲,一旦出現苗頭,則採用亂世重典的方式,寧可錯殺一千、也不放過一個,千方百計把罪惡隱患消滅在萌芽狀態、扼殺於搖籃之中。

很多時候其實是“冤假錯案”。放學回家路上經常會碰到那幾個小混混(也稱小流氓),衝過來就摟住脖子要“搭便車”。惹不起也躲不起,爲了避免捱揍,只能委曲求全,替人家背個書包、拿個衣服之類。有好事者看見便會告訴母親,說你兒子已經墮落成爲“團伙”成員。母親對此總是寧可信其有,於是提前與父親“預謀”,對用什麼方法、使用什麼“刑具”、下手輕重、誰唱紅臉、誰唱白臉等細節進行反覆磋商,只等“嫌疑人”落入“法網”。

經過“刑訊逼供”,確認僅僅是“同路不同心”,母親便會蠻不講理:“怕小流氓打你就幫別人拎包,你就不怕我打你?下次就是打死你也不能幫他,難道還沒有王法了?”

最可怕的'是查有實據,小孩子貪玩、也貪小便宜。路過別人家菜園或者遇見推銷糖果的小販,順手牽羊的事情沒少做。如果被父親發現,則下手極狠,不到皮開肉綻絕不罷手。有時見母親在旁邊流淚,便想跑到身後尋求“政治避難”,結果肯定會親身體會“男女雙打”比賽的殘酷。這個時候,母親絕不護短。

30多年過去了,家裏5個孩子始終保持着潔身自好的習慣。不願、也不敢去做損人利己的事,誰又能說這不是母親打出來的藝術成就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