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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法制宣傳日普法社區黑板報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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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居民委員會下設哪些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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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居民委員會組織法》第13條規定,居民委員會根據需要設人民調解、治安保衛、公共衛生等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成員可以兼任下屬的委員會的成員。居民較少的居民委員會可以不設下屬委員會,由居民委員會的成員分工負責有關工作。

  居民委員會由哪些人員組成

《城市居民委員會組織法》第7條規定,居民委員會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員共

5 — 9 人組成。多民族居住地區,居民委員會中應當有人數較少的民族的成員。

  居民委員會是怎樣選舉產生的

《城市居民委員會組織法》第8條規定,居民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和委員,由本居住地全體有選舉權的居民或者由每戶派代表選舉產生;根據居民意見,也可以由每個居民小組選舉代表二至三人選舉產生。居民委員會每屆任期三年,其成員可以連選連任。年滿十八週歲的本居住地區居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財產狀況、居住期限,都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但是,依照法律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除外。

  居民會議的職權有哪些

《城市居民委員會組織法》第9條規定,居民會議由十八週歲以上的居民組成。居民會議可以由全體十八週歲以上的居民或者每戶派代表參加,也可以由每個居民小組選舉代表二至三人蔘加。居民會議必須有全體十八週歲以上的居民、戶的代表或者居民小組選舉的代表的過半數出席,才能舉行。會議的決定,由出席人的過半數通過。第10條規定:居民委員會向居民會議負責並報告工作。居民會議由居民委員會召集和主持。有五分之一以上的十八週歲以上的居民、五分之一以上的戶或者三分之一的居民小組提議,應當召集居民會議。涉及全體居民利益的重要問題,居民委員會必須提請居民會議討論決定。居民會議有權撤換和補選居民委員會成員。

  居民委員會的工作原則有哪些

《城市居民委員會組織法》第11條規定,居民委員會決定問題,採取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居民委員會進行工作,應當採取民主的方法,不得強迫命令。居民委員會成員應當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的政策,辦事公道,熱心爲民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