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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軾經典古詩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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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軾,字子瞻,又字和仲,號鐵冠道人、東坡居士,世稱蘇東坡、蘇仙。有關蘇軾經典古詩文,歡迎大家一起來借鑑一下!

蘇軾經典古詩文

1、盡見西山遮岱嶺,迥分東野隔新羅。《登表海亭》

2、庭下如積水空明,水中藻荇交橫,蓋竹柏影也。——《記承天寺夜遊》

3、欲寄相思千點淚,流不到,楚江東。《江城子》

4、日啖荔枝三百顆,不辭長作嶺南人。《食荔支二首》

5、長恨此身非我有,何時忘卻營營?《臨江仙》

6、江山如此不歸山,江神見怪驚我頑。《遊金山寺》

7、相顧無言,惟有淚千行。《江城子·乙卯正月二十夜記夢》

8、九死南荒吾不恨,茲遊奇絕冠平生!《六月二十日夜渡海》

9、古之立大事者,不惟有超世之才,亦必有堅韌不拔之志。——《晁錯論》

10、誰道人生無再少?門前流水尚能西。《浣溪沙》

11、酒困路長惟欲睡,日高人渴漫思茶。《浣溪沙》

12、天涯流落思無窮!既相逢,卻匆匆。《江城子》

13、江流有聲,斷岸千尺,山高月小,水落石出。——《後赤壁賦》

14、欲把西湖比西子,淡妝濃抹總相宜。《飲湖上初晴後雨》

15、生前富貴草頭露,身後風流陌上花。《陌上花》

16、世事一場大夢,人生幾度秋涼。《西江月》

17、人間有味是清歡。《浣溪沙》

18、人生到處知何似,應似飛鴻踏雪泥。《和子由澠池懷舊》

19、回首向來蕭瑟處,歸去,也無風雨也無晴。《定風波》

20、大江東去,浪淘盡、千古風流人物。《念奴嬌·赤壁懷古》

21、請得一日假,來遊半月泉。何人施大手,擘破水中天《半月泉蘇軾、曹輔、劉季孫、鮑朝懋、鄭嘉會、蘇固同遊,元祐六年三月十一日》

22、千里孤墳,無處話淒涼。《江城子·乙卯正月二十夜記夢》

23、人似秋鴻來有信,事如春夢了無痕。《正月二十日,與潘、郭二生出郊尋春,忽記去年是日同至女王城作詩,乃和前韻》

24、竹杖芒鞋輕勝馬,誰怕?一蓑煙雨任平生。《定風波》

25、雲散月明誰點綴,天容海色本澄清。《六月二十日夜渡海》

26、陌上花開蝴蝶飛,江山猶是昔人非。《陌上花》

27、細看來,不是楊花,點點是離人淚。《水龍吟》

28、中秋誰與共孤光,把盞悽然北望。《西江月》

29、人生如夢,一尊(通“樽”)還酹江月。《念奴嬌·赤壁懷古》

30、人有悲歡離合,月有陰晴圓缺,此事古難全。《水調歌頭》

31、人老簪花不自羞,花應羞上老人頭。《吉祥寺賞牡丹》

32、竹外桃花三兩枝,春江水暖鴨先知。《惠崇春江曉景》

33、揀盡寒枝不肯棲,寂寞沙洲冷。《卜算子·黃州定慧院寓居作》

34、枝上柳綿吹又少,天涯何處無芳草?《蝶戀花》

35、廬山煙雨浙江潮,未到千般恨不消。《廬山煙雨》

36、笑漸不聞聲漸悄,多情卻被無情惱。《蝶戀花》

37、會挽雕弓如滿月,西北望,射天狼。《江城子·密州出獵》

38、小舟從此逝,江海寄餘生。《臨江仙》

39、天外黑風吹海立,浙東飛雨過江來。《有美堂暴雨》

40、休言萬事轉頭空,未轉頭時皆夢。《西江月》

41、欹枕江南煙雨,杳杳沒孤鴻。《水調歌頭·黃州快哉亭贈張偓佺》

大文豪蘇軾的刑法思想

蘇軾被認爲是千古一人的偉大文學家、藝術家,他寫下的《前赤壁賦》《喜雨亭記》等不朽名篇,以其容納山川宇宙、體察世態人情的廣闊胸懷,感動過一代又一代的中國人。事實上,蘇軾的成就不只限於文學,也不只停留於書法繪畫,他還廣泛涉獵中醫中藥、道教佛教、音樂舞蹈、天文博物,甚至是飲食烹飪,而在每一個領域,他都有所成。蘇軾本人,也因此成爲一個傳奇。不太爲人注意的是,蘇軾在刑法之治方面亦有不少論述,他的這些論述,並非源自冥思、空想,而是與他多年從政、屢遭構陷的經歷密切相關,因此其諸多觀點體現出獨特的法律智慧。

立法應簡明

蘇軾認爲,立法應該簡明,法令簡明、執行嚴密才能防止胥吏弄法舞弊。宋初時制定《刑統》,沿用了《唐律》的內容,是一部較爲寬簡的法典。隨着全國的統一,所轄土地面積越來越大,民衆越來越多,政事也日益繁雜,於是法令逐漸趨向細密化。宋仁宗時,羣臣“各務便文,事有未詳,更復立法,積久不已,遂致滋章”(《宋名臣奏議》)。爲了適應社會的變動,宋朝創設了“編敕”這一法律形式,隨着社會經濟發展,不斷地頒佈編敕,至宋真宗時已達1.8萬餘道,之後每年增加數十道以至百道。至仁宗時,編敕數量已經十分可觀。宋神宗開創敕令格式統類合編的體例後,法令的繁雜特徵更爲突出,王安石曾尖銳地批評說:“法令如毛,朝令夕改,非治國之道。”(《臨川先生文集》)蘇軾同樣不贊同法令的繁苛,在《決壅蔽》一文中,他對比漢唐與宋朝的法治後指出:漢唐法治的問題,是由於立法不夠明確,法律執行又不嚴密,造成官吏沒有嚴密的法令來實現統治,於是胥吏小人能夠藉助法律疏漏作惡。宋朝的法制則詳細完備,執行也十分嚴密,天下百姓都知道要遵守法令。然而,宋朝仍然有悖法作惡的現象,原因就在於官吏舞文弄法,比如權臣想要排擠某人,只要找出其違反法令的細微之處,便可以指控其悖法;而對於自己想要施與或袒護的人,卻又能借某些法令爲之辯白解脫,所以法令變成了小人作惡犯奸的工具。正因爲部分不法官吏鬻法牟利、以權謀私,故王道治平之目標壅遏難行,天下百姓不訴而無冤的理想亦無法實現。

從法治走向人治

蘇軾所論法令的繁簡與善治的實現,內在地體現出一種辯證法。法令過於粗疏,不法官吏就容易利用其漏洞,舞弊作奸;而片面地追求法令繁密,同樣無法防止個別官吏玩弄法律條文,違法作惡。如何從根本上解決這一悖論,蘇軾認爲需要從治法走向治人,即“省事莫如任人”。蘇軾由其從政經歷發現,宋朝政事紛繁複雜,但權力大多集中於中央,尤其是在中書省與三司,於是有所訴求的很多,多方請託的更多,而貪賄之弊生於其間。中書省不善於用人,將繁雜事務集中於一身,很多時候來不及看完地方官員的奏報就匆忙地決定對他們進行處罰或獎勵;三司官員出於一己之意編制出繁密的賬目,以此苛求郡縣必須照此辦理,本應負責的轉運使幾乎被廢之不用。因此他建議,不如將天下諸多事務分派給百官去處理,中書省只負責把握關鍵之處。郡縣的錢穀財政都由轉運使司掌管,而三司只需要覈實清楚賬目。這些弊端,僅僅通過嚴密法令是難以克服的,最根本的還是要知人善任,將過度集中的權力合理分配下去,慎重地選任有才幹的官員,同時讓守法、高效從高層的官吏做起,實現以上率下。

提倡施行仁政

古代法制以刑法爲主,就刑法治理而言,蘇軾反對片面地苛刑重法,提倡寬簡刑罰、施行仁政,從拓展民生之道來實現善治。早年參加會試時,面對主考歐陽修的題目“刑賞忠厚之至論”,蘇軾就闡述了他對刑賞的看法。他從儒家仁政的觀念出發,認爲獎賞過度,是超越了“仁”,而懲罰過度,就失去了“義”。超越了仁,仍然不失爲君子,但失去了“義”,就變成了殘忍無道之輩。刑罰需要使用刀鋸,即是將刑罰之威繫於刀鋸之上,故必須將其適用於刑罰之威可及的地方,若濫施刑罰,則不僅無助於統治,還將損害刑法的威嚴。由此,蘇軾主張審慎地適用刑罰,爲了證明這一主張,他甚至列舉了堯帝的“典故”:堯統治天下時,皋陶擔任刑獄之官,將要處死某個犯罪之人,皋陶三次準備執行死刑,而堯帝三次“赦宥”了罪犯。儘管《左傳》等古籍中並無此典故,但蘇軾有意用之,正是意欲說明審慎用刑的重要性。

蘇軾極爲推崇漢代文景時“刑措不用”的善治,反對刑罰細密、苛刑治民。他比較了漢唐至宋的刑法,稱漢高祖約法三章,蕭何定律九篇,至文景帝時刑措不用,依然能很好地治國安民;魏晉以來,刑法條文日益增多,斷罪所用條文達2.6萬多條,各種犯罪仍層出不窮,而普通百姓卻幾乎無所措其手足;唐代只用律令,宋朝初年對律令加以註疏,使之情理兼備,更符合當時實際,但之後各種《編敕》接連不斷地頒佈,刑法條文多如牛毛,以至於普通人都難以遍覽,更難以依照法令作周詳的考慮,法令的'實施出現了大問題。他還引用《周易》中的說法,認爲君主治理國家、管理財政應該用正確的方法,發佈號令,需要具有正當性,禁止臣民們爲非作歹,這才符合正義。君主憑一己之好,隨意發佈法令條文,造成刑法日益繁雜,百姓手足無措,自然與正義的法治要求相悖。

主張以刑弼教

刑法的條文繁簡,刑罰與賞賜的比例,以及用刑的深刻或寬平,其實大多還是法治的形式,法治的根本目的還在於輔助實現良善之治,對此,蘇軾也有自己獨特的觀點。一方面,蘇軾主張以刑弼教,反對不教而誅。他以堯舜、周文王等爲例,勸誡君主要像忠厚的長者一般治理天下,真正地將治下的百姓作爲自己的“子民”:若子民作了一點點違法犯罪的事,應該依照法令處罰他。但同時,又需懷着憐憫之心安慰他、勸誡他,目的是要讓他拋棄以往的過錯,激勵他重新走上正道。

另一方面,蘇軾提出不應片面依賴苛刑重法,而需要消除犯罪的社會原因。在《刑政》一篇中,他以漢代以來的鹽鐵、酒茶禁榷爲例,指出官府一味地與民爭利,不給民衆生存的空間,是盜賊屢禁不止的重要原因。蘇軾提出,百姓纔是一個國家的根本,而缺乏正當性的刑罰是百姓所痛恨的,爲了給一小部分人聚斂財富,採取嚴酷的刑罰殘害百姓,必然會動搖國之根本。百姓生計無着,還會影響到邊疆的安定,進而損害國家的安全,他引用西漢名將趙充國的話來佐證:湟中的穀米每斛才8錢。我購買300萬斛,西羌人就不敢亂動了。解決了民生問題,百姓安居樂業,那不需要依靠苛酷的刑法,邊境就能獲得安寧。延伸之,君主應該廣施仁政、寬簡刑法,整個國家的百姓都能“衣食足”,賊盜等犯罪自然就減少,善治也才能實現。

法治思想的“底色”

由於延續了魏晉的“律學”,以及唐朝的律令法,宋朝的法制在整體上較爲完備,但仍然存在諸多問題,其中突出的就是法律制定與修改頻繁、法網十分苛密。一國之治理,的確離不開相當數量的立法,但治之優劣並非一定與法之多寡成正比關係,過度地追求法律條文的數量,反而不利於治理。蘇軾正是看到了宋朝立法繁密之弊,才提出法令務須簡明,禁絕胥吏舞文弄法的空間,還應該輔之以選任合適的官吏,最終纔有可能實現良法善治。

蘇軾仁政、寬簡的刑法思想,與他儒家思想背景密切相關。蘇軾的學術思想十分駁雜,廣涉儒釋道各家,但儒家思想無疑是其法治思想的底色。儒家倡導“仁義”,主張以民爲本,把治下的百姓作爲自己的子民,寬厚地對待百姓。反映在刑法中,就是慎刑、輕刑,刑罰不是爲了報復,而是要教化犯罪者,改造犯罪者,這正是蘇軾刑法觀的主線。蘇軾反對王安石變法,本質上也是儒家思想的反映。作爲法家的王安石力主“權時變,立善法”,也就是根據時代的發展變法改制,而儒家更推崇具有歷史傳統的禮治,固守“祖宗之法”,因而反對變法,這也是蘇軾始終難以認同變法的內在緣由。

以現代法治的標準重新檢視蘇軾的法治觀,自然能夠發現其缺失,比如其對刑法預防作用認識的不足,對賢能之治的過分偏好,以及其民本而非民主的法治觀。然而,即便是忽略蘇軾作爲個體認識的時代情境,其法治觀仍有諸多積極的價值。不斷嚴密、完備的立法是否就能更好地治理國家;減少犯罪是否只能依賴於嚴刑峻法,還是要適當地考慮消除犯罪的社會因素,蘇軾提出的這些問題或許仍是當下法治建設中需要認真思考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