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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防止跳槽者帶走商業祕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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俗話說:“人挪活,樹挪死”。所謂有才的人都願意挪挪窩兒,往高處走,攀高枝。但是,有的人才在離開企業的時候,順手牽羊地“牽走”了企業的商業祕密。商業祕密是企業獨有的,特殊的“產品”,這個“產品”包含着不可外傳的配方、祕方、技術訣竅、圖紙、營銷策略、客戶名單、貨源等等。這個“產品”是無形資產,是企業用了多少年,花費了大量的人力、物力、精力的結晶。而有的企業不練內功,專練“外功”,以高額工資等優厚待遇“吸引人才”,收買“人才”的心,最終目的是爲了收買“人才”“牽來”的其它企業的商業祕密爲己所用,撈得利益。據有關部門介紹,80%的商業祕密是因爲“跳槽者”而“牽出來”外泄的。商業祕密外泄不僅給原企業造成了無法估量的巨大損失,而且肯定會在行業內發生各種各樣的“大戰”,使同行業間產生了不正當競爭,人才也和企業發生了勞動糾紛。

如何防止跳槽者帶走商業祕密

高薪引誘

在媒體上經常可以看到這樣的招聘廣告,招聘條件之一是有客源、有項目者優先,並且許諾月工資加提成可達到幾千元、幾萬元等等。這樣具有誘惑力的廣告,能不讓人心動嗎?

“立場”不堅定的“人才”經不住誘惑,不顧原企業的利益和與原企業簽定的勞動合同以及職工知識產權保密協議,攜帶商業祕密另攀高枝。某醫療企業研製的新產品在國內外同行業中處於領先地位。這引起了靠挖別人牆腳,“不勞而獲”的企業注意。這家“不勞而獲”的企業張貼招聘廣告,拋出“高薪繡球”,引誘了這家醫療企業一名掌握生產技術的技術員和一名中層領導攜帶商業祕密“加盟”到這個“不勞而獲”的企業。這家企業效益上升,而原企業效益下降。這家醫療企業怒從心頭起,通過勞動仲裁機構和法院,追究了這兩名技術人員違約行爲和“不勞而獲”的企業的侵權行爲。

“祕密入股”

目前,企業爲了留住人才,想方設法出臺了許多優惠政策,或者獎勵有功人才,或者給銷售人員、技術人員提成等等。有的股份制企業將技術人員開發的新產品、新技術作爲股資,吸收入股,成爲了企業的“股東”。這些政策確實起到了留住人才,調動人才積極性的作用。然而,有的“人才”不顧本企業的利益,攜帶商業祕密“跳槽”到其它企業,將大家用辛勤汗水研製的新產品竊爲己有,作爲“股金”,入股到其它企業。某飲料企業的一位技術副廠長,手握着新開發飲料的技術配方,神通的銷售渠道。他神不知鬼不覺地“跳槽”到另一家飲料廠將自己手中掌握的技術配方、銷售渠道,和盤托出,作爲“股金”入股到這家企業,成爲了這家企業的第二大股東。這家企業很快就“克隆”出相同的產品,投放市場後,立即擠垮了原企業。這位副廠長也水漲船高地有了巨大的收穫。原企業雖然經過勞動仲裁機構和法院,追究了這位副廠長和這個企業的責任,但是,原企業元氣大傷,而另一個企業也損失慘重。

籤保密協議

市場經濟的社會是充滿競爭的社會。但是,競爭應該是有序的競爭。個別企業挖空心思,吸引“跳槽者”。“跳槽者”經不住優惠待遇的誘惑,攜帶商業祕密“跳槽”到其它企業,無形之中挑起了企業間的不正當競爭。儘管我國有《反不正當競爭法》來維護企業的商業祕密和權益,但是,企業也應該從自身找原因,採取措施,防止“跳槽者”把商業祕密帶走,從根本上截斷帶走商業祕密的渠道。可喜的是,許多企業已“吃”別的企業的一“塹”,長自己的一“智”,提供了保守商業祕密的經驗,可以引以爲鑑。

有的企業在與涉及到商業祕密的職工簽訂勞動合同時,在附加條款中,加進保守商業祕密的條款,同時簽訂保守商業祕密的協議,規定職工泄露商業祕密後應該負的法律責任,或者與職工協商簽訂長期或無固定期的勞動合同,穩定這些職工的心。如果職工不願意簽訂長期或無固定期的勞動合同,企業也可以在調離職工原崗位或離開企業後,規定職工在3年內不得從事生產經營相同的業務,也不能直接或間接幫助同行業企業使用商業祕密。一旦發現有上述行爲,企業有權依法對職工提起訴訟,追究違約責任,對企業進行賠償。

獎勵股份

第四印刷機械廠對人才開發新產品實行提成獎勵制度,新產品產生效益的前十年爲一個獎勵階段,後十年爲一個獎勵階段,數額不同。如果本人去世,後人有繼承權。這樣的獎勵政策,就可以將人才留在企業最起碼20年。20年後這些新產品已經被更新的產品所替代,這不失爲一個保守商業祕密,預防商業祕密外泄的好辦法。

有的企業將新產品分成數額不等的股份,獎勵給參與研製新產品的技術人員。技術人員從股份的分紅中得到一筆數額不菲的股金。技術人員離開企業,這個股份自動取消。這樣把技術人員的命運與企業的生死緊緊地連接在一起。技術人員也就打消了“跳槽”的想法,一心一意地爲企業發展灑下辛勤的汗水。

一般能夠掌握企業商業祕密的職工都是處在企業的技術崗位或者是關鍵崗位,有的企業對做商業祕密崗位的職工收入分配實行特殊政策。對其收入分配的工資項目中設立一個特殊的積累儲蓄金,爲職工儲蓄或者辦理補充養老保險。職工在本企業工作年限越長,儲蓄金或補充養老保險費就越多。企業確定支付返還職工儲蓄金或補充養老保險費的時間和方式。如果職工以自身原因離開企業,企業可以中止或取消儲蓄金或補充養老保險費,不支付儲蓄金或補充養老保險費。這些措施都是將職工的利益與企業的利益緊密相連,缺一不可。企業也不會擔心人才“跳槽”把商業祕密帶走,職工也不願喪失已積累多年,數額不菲的鈔票。